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搜查與扣押

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搜查與扣押
定價:228
NT $ 198
 

內容簡介

這是一套關於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判例集。本判例集收錄的判例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在刑事訴訟憲法化歷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判例。在美國,這些判例素有「大判例」的美譽,是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的基本骨架和支撐。

本書為其中《美國聯邦憲法第四修正案--搜查與扣押》分冊。
 

目錄

探尋憲法規制下的搜查扣押制度(前言)
致謝
第四修正案保護的利益
1.私有財產神聖:博伊德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關方評論
1.4 中方評論
1.5 閱讀文獻
2.合理的隱私期待:卡茲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中方評論
2.5 閱讀文獻
令狀原則
1.令狀原則推定:約翰遜案
1.1 案件信息
1.2 判決正文
1.3 美方評論
1.4 中方評論
1.5 閱讀文獻
2.可用以證明合理根據的線報:蓋茨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美方評論
2.4 中方評論
2.5 閱讀文獻
3.扣押的物品范圍:海登案
3.1 案件信息
3.2 判決正文
3.3 美方評論
3.4 中方評論
3.5 閱讀文獻
4.令狀的具體化記載
4.1 擬欲搜查的地點:加里森案
4.1.1 案件信息
4.1.2 判決正文
4.1.3 美方評論
4.1.4 中方評論
4.1.5 閱讀文獻
4.2 搜查扣押文件:安德森案
4.2.1 案件信息
4.2.2 判決正文
4.2.3 關方評論
4.2.4 中方評論
4.2.5 閱讀文獻
5.敲門並宣告規則:威爾遜案
5.1 案件信息
5.2 判決正文
5.3 美方評論
5.4 中方評論
5.5 閱讀文獻
逮捕
1.公共場所的逮捕
1.1 無證逮捕:沃森案
1.1.1 案件信息
1.1.2 判決正文
1.1.3 美方評論
1.1.4 中方評論
1.1.5 閱讀文獻
1.2 無不必要的遲延:麥克拉夫林案
1.2.1 案件信息
1.2.2 判決正文
1.2.3 美方評論
1.2.4 中方評論
1.2.5 閱讀文獻
2.住宅逮捕必須持有令狀:佩頓案
2.1 案件信息
2.2 判決正文
2.3 關方評論
2.4 中方評論
2.5 閱讀文獻
附錄一:專業術語中英文對照
附錄二:美國最高法院歷任大法官表
 

執業律師期間因見司法之弊而興起出去讀書的念頭,求教於台灣大學的老師,他們在得知我對刑事訴訟法有興趣後,幾乎都要我去美國深造,雖然他們都是留學德國的學者。美國的刑事訴訟法是舉世聞名的,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也極為深遠。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重新改寫刑事訴訟法,幾乎是完全移植美國法;德國被稱為歐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及學術論著,也經常引用美國刑事訴訟相關判決;近來新興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更不時看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蹤跡。

在美國讀書時,雖然對刑事訴訟法最有興趣,卻發現這是最難掌握的一門課。第一個原因是歐陸法與英美法的訓練不同,歐陸法以法條直接教授學生,英美法卻要學生自己從判決中推演法律內涵。歐陸法之法律體系嚴謹、結構清楚,一套法律條文就是一個圓融完整的生命體,鮮難發現有矛盾或疏漏之處;美國沒有一套全國性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的主要內容由無數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編織而成。這些判決先敘述事實及程序經過,然後是雙方當事人爭辯之理由,最後是大多數大法官對此案的法律意見,經常是長篇大論、深人而翔實地闡述其得出結論之理由,有時自英國普通法源起開始講起,有時從美國立憲的時代背景切人,有時又詳列各州對此議題的歧見。在大多數意見後,又常附有所謂的協同大法官意見、反對大法官意見,而這些意見有時甚至比多數意見更長或更重要。一個判決通常只代表一部法律『但一個判決卻常占據好幾頁的教科書。我與許多來自歐陸法系的同學,常抱怨美國人為何如此迂回,為何不直截了當說明法律到底為何。一個判決就如此龐大,要研讀全部放在一起的一堆判決,常如迷失在浩瀚的林海間,既不見樹,也不見林。

第二個原因是觀念與思想的截然不同。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正當防衛不罰,幾乎是人類社會所共通的。在美國讀其刑法時,只能說輕松裕如,有如以英文復習台灣的「刑法」。然而,讀其刑事訴訟法時,卻如未曾接觸過法律之門外漢,美國刑事訴訟的觀念與思想,對於當時極為封閉的台灣,只能說太先進了,常為聞所未聞,甚至是匪夷所思,也因此頗難掌握其精髓與脈絡。

在美國綳緊神經准備期末考試時,驚見日本人竟然有已經翻譯成日文的美國教科書,在羨慕與感嘆之余,也興起將來一定要出版一本中文版的美國刑事訴訟法的念頭。幾年前我在台灣與大陸出版的《美國刑事訴訟法》,就是希望以後的學子不要再像我一樣辛苦了。但比起我的書,這套「美國憲法刑事訴訟經典判例叢書」又遠勝於我,更有助於讀者。

我的書雖然可以使讀者直接、快速明了美國刑事訴訟法之梗概,但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我的書又有太多的「缺漏」與「偏見」。「缺漏」者,乃因要維持我論述的主旨與文氣,許多判決的相關內容、重要協同意見或反對意見,我只能概略論述、點到為止,甚至於完全割舍;「偏見」者,乃因由我挑選判決,由我詮釋判決主要意旨,其中難免有太多「我」的成分,或許未能呈現客觀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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