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法律︰美國最高法院中的憲法

何謂法律︰美國最高法院中的憲法
定價:228
NT $ 198
 

內容簡介

這本書並非一部專論,亦非一部參考書,而是針對憲法學的主要課題給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隨著歷經兩百年的數個修正案,自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建立之初,憲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構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無法去期待憲法來提供某種單一化的主題。

但是,對于我們在此所討論的,為大眾所普遍關注,且為國民生活賦予了清晰而絕妙的基本結構的主要論題而言,各個論題之間有著一貫性。正如學習解剖學時不僅要去學習神經、骨骼以及肌肉等,還要學習更大的生命系統,如神經系統、循環系統、消化系統和骨骼肌系統一樣,正是這種或這些一貫性,使得憲法學成為一門不僅需要學習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學問。


查爾斯•費瑞德(Charles Fried)哈費大學法學院教授,前美國司法部部長,前馬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

胡敏潔,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蘇苗罕,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生;李 ,山東大學法律碩士。
 

目錄

第一章 憲法原則
一、先例
二、連貫性與特征
三、不同意見書︰原則中的次強音
第二章 聯邦主義
一、基礎
二、權力及其逾越(run out)
三、與聯邦權力對峙的州權力
四、為何是聯邦主義原則?
第三章 分權
一、多樣選擇之一
二、從結構推斷職能
三、分權與現代行政國家
四、最高法院與“無頭的第四部門”
五、安全與效率︰兩種分權模式的正當依據
六、作為自由衛護的司法分支
七、司法審查
八、對“最小危險分支”的水平控制
第四章 言論
一、基礎
二、學說
第五章 宗教
一、宗教條款的悖論
二、學說
三、結論性的思考
第六章 自由和財產
一、文本︰征用、契約和正當程序
二、征用和契約
三、自由
四、基本權利
五、普遍的程序保護
第七章 平等
一、一般意義上的平等
二、種族
三、性別與其他分類
四、貧窮與基本權利
五、目的與效果
六、平權措施(amrlllative action)
後記
案例表
索引
保守派的憲法代言人︰查爾斯‧弗瑞德——代譯後記
 

這本書並非一部專論,亦非一部參考書,而是針對憲法學的主要課題給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隨著歷經兩百年的數個修正案,自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建立之初,憲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構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無法去期待憲法來提供某種單一化的主題。但是,對于我們在此所討論的,為大眾所普遍關注,且為國民生活賦予了清晰而絕妙的基本結構的主要論題而言,各個論題之間有著一貫性。正如學習解剖學時不僅要去學習神經、骨骼以及肌肉等,還要學習更大的生命系統,如神經系統、循環系統、消化系統和骨骼肌系統一樣,正是這種或這些一貫性,使得憲法學成為一門不僅需要學習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學問。

因此,在憲法中這些主要論題和體系的存在,以及對其分別加以清晰表述並使之相互區別,使得人們能以更為一般化的術語對這些主題予以妥當的表述。這樣的一貫性使得有可能通過某種對憲法學的記述,來為那些受過教育的外行人士以及非專業的律師提供啟蒙,而不會讓他們藐視或忽略那些至為關鍵的細微差別。

即使對于憲法專家、技藝嫻熟的律師或進行憲法學專業學習的學生而言,此種關于一貫性的研究也具有啟示意義。同時,也不能太過強調對憲法學融貫性的探尋。憲法是人類政治的創設物,在通向答案之途上,緊張和矛盾、差異和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應如實地去標明,這些參差不齊的邊界、全然的失敗以及所對應的憲法實例。用朗‧富勒(Lon Fuller)的表述,要讓憲法自身得以純粹地運作。最重要的,像這樣的一本書必須意識到自身的偏頗與成見,不要將其誤解為都是對實態問題所給出的最為基礎性的最佳解釋。

我在1958年,在赫伯特。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的課上,最早接觸憲法學。赫伯特‧韋克斯勒教授是過去四十五年法律教育以來,我所熟識的最偉大的法學學者。他用高深和嚴謹的學識去探求法律推理的規則,並在規則未被發現之處施以影響。當我步入教學生涯時,他是我學習的榜樣。我最初的憲法實踐是作為約翰‧馬歇爾‧哈蘭(John Marshall Harlan)法官的助手。他也相信推理在法律聖殿中的統治地位。從他所判決的案件中,或許可以更好地看出他對推理的篤信。因為在出任法官之前,他作為一位非常成功的執業律師,在紐約度過了自己的職業生涯。他將自己的兩個法律助手作為這偉大法律推理事業的合作伙伴。在投票表決之前,當我們並未說服他,他也並未說服我們時,他寧可哀傷地離開房間。他會說︰“很好,我想我是法官。”在任職期間,他寫了許多不同意見,例如在Monroe v.Pape案、Mapp v. Ohio案、Poe v.Ullman案中,其間所包含的智慧現在看起來仍然具有先見之明。此後,直到1985年,我初次作為司法部副部長以及隨後作為司法部部長之後,才開始重返憲法。有四年的時間里,最高法院是我主要的活動舞台。在本書所討論的案例中,有些是我與我所在的部門提交給法院的,它們包括第三章“分權”中的Morrison v.Olson案、Bowsher v.Synar案;第六章“自由與財產”中的Nollan v,Call-fornia Coastal Corrtrrtission案以及第七章“平等”中的Clebttrne v. Cleburne Living Center案、City of Richmond v.J.A.Croson Co,案。

當我重返教學崗位時,憲法學是我所教授的主要課程。我也有很多機會作為律師參與到本書所討論的某些案例中,尤其是第二章中的United States v.Morrison案,第五章“宗教”中的Zelman v. Simmons-Harris案以及第四章中所討論的商業言論案。我曾寫了一本關于我作為司法部長實踐經驗的著作,即《秩序與法律︰為里根革命辯護》(Order and law︰Arguing the Reagan Revolution,1991)(第三章“分權”吸納了該書第五章的內容︰在此,我感謝Si-non和Schuster對重刊其中部分內容的惠允)。進而我決定寫一本圍繞憲法本身展開的著作,這一計劃在先前也以兩篇論文的形式發表,即Constitutional Doctrine,107Harv. L.Rev.1140(1994)與Types,14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55(1997),它們被收入本書的一第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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