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都全面研究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理論與實務的專著。作者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劃分為四個主要的形態,即︰引渡、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刑事訴訟移管以及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在廣泛搜集和深入分析國際法文獻和各國相關立法資料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近二十年來對外締約和國內立法的情況,對上述四種國際合作形態的基本規則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詮釋。本書作者參加過四十余項中外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和多邊國際公約的談判及有關文本的準備工作,並且親自參與辦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的囡際合作事務。全書的撰寫既注重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又注燻采用實例分析的方法,努力集學術性與實踐性于一體。本書第五編匯集了六個典型案例,生動地介紹了我國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和取證活動以及開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的具體實踐。
目錄
第一編 引渡
第一章 引渡的義務
一、互惠原則與條約前置主義
二、對條約前置主義的放棄和變通
三、雙重犯罪原則
四、可引渡犯罪︰遞進的條件
五、特定性原則
六、或者引渡,或者起訴
七、請求競合時的選擇
第二章 引渡的種類
一、主動引渡和被動引渡
二、提議引渡和應允引渡
三、訴訟引渡和行刑引渡
四、訴訟引渡和行刑引渡新的三分法
五、簡易引渡
六、附帶引渡
七、部分引渡和附條件引渡
八、補充引渡
九、再引渡
十、重新引渡
十一、暫緩引渡
十二、臨時引渡
十三、過境引渡
十四、事實引渡遣返非法移民和驅逐出境
十五、偽裝引渡
第三章 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本國國民不引渡
二、政治犯罪例外
三、政治犯罪例外例外中的例外
四、不正當的追訴目的
五、軍事犯罪
六、財稅犯罪
七、死刑不引渡
八、酷刑
九、正當程序和特別法庭
十、時效與赦免
十一、一事不再理
十二、缺席審判
十三、管轄權欠缺
十四、人道主義考慮
十五、豁免權
第四章 為引渡而羈押
一、一般情況下的引渡羈押
二、緊急情況下的臨時羈押
三、引渡監視居住
四、過境引渡中的羈押措施
第五章 引渡請求的審查程序
一、聯系途徑
二、引渡請求及其所需的文件
三、對證據材料的不同要求
四、對引渡請求的雙重審查制
五、司法審查程序
六、行政審查程序
七、上訴和申訴
八、對被請求引渡人的權利保障
第二編 刑事司法協助
第一章 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章 可能妨礙協助的情形
第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與執行
第四章 文書送達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六章 資產的追繳
第三編 刑事訴訟移管
第一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條件
第三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程序
第四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效力
第四編 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被判刑人移管
第三章 對外國財產刑的執行
第四章 關于資格刑的承認和執行
第五章 關于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建議
第五編 從案例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實踐
案例之一 張振海引渡案
案例之二 余振東遣返案
案例之三 100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案例之四 邵軍貪污受賄案的國外調查取證
案例之五 余振東非法轉移到美國的355萬美元追回案
案例之六 中國首次向烏克蘭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章 引渡的義務
一、互惠原則與條約前置主義
二、對條約前置主義的放棄和變通
三、雙重犯罪原則
四、可引渡犯罪︰遞進的條件
五、特定性原則
六、或者引渡,或者起訴
七、請求競合時的選擇
第二章 引渡的種類
一、主動引渡和被動引渡
二、提議引渡和應允引渡
三、訴訟引渡和行刑引渡
四、訴訟引渡和行刑引渡新的三分法
五、簡易引渡
六、附帶引渡
七、部分引渡和附條件引渡
八、補充引渡
九、再引渡
十、重新引渡
十一、暫緩引渡
十二、臨時引渡
十三、過境引渡
十四、事實引渡遣返非法移民和驅逐出境
十五、偽裝引渡
第三章 拒絕引渡的理由
一、本國國民不引渡
二、政治犯罪例外
三、政治犯罪例外例外中的例外
四、不正當的追訴目的
五、軍事犯罪
六、財稅犯罪
七、死刑不引渡
八、酷刑
九、正當程序和特別法庭
十、時效與赦免
十一、一事不再理
十二、缺席審判
十三、管轄權欠缺
十四、人道主義考慮
十五、豁免權
第四章 為引渡而羈押
一、一般情況下的引渡羈押
二、緊急情況下的臨時羈押
三、引渡監視居住
四、過境引渡中的羈押措施
第五章 引渡請求的審查程序
一、聯系途徑
二、引渡請求及其所需的文件
三、對證據材料的不同要求
四、對引渡請求的雙重審查制
五、司法審查程序
六、行政審查程序
七、上訴和申訴
八、對被請求引渡人的權利保障
第二編 刑事司法協助
第一章 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章 可能妨礙協助的情形
第三章 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與執行
第四章 文書送達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六章 資產的追繳
第三編 刑事訴訟移管
第一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條件
第三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程序
第四章 刑事訴訟移管的效力
第四編 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被判刑人移管
第三章 對外國財產刑的執行
第四章 關于資格刑的承認和執行
第五章 關于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建議
第五編 從案例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實踐
案例之一 張振海引渡案
案例之二 余振東遣返案
案例之三 100億美元備用信用證詐騙案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案例之四 邵軍貪污受賄案的國外調查取證
案例之五 余振東非法轉移到美國的355萬美元追回案
案例之六 中國首次向烏克蘭移管被判刑人
序
北京大學出版社的蔣浩先生為其組織出版的《司法法學》叢書邀我作序,我欣然命筆。之所以“欣然”,是因為我對“司法法學”這個概念或曰命題感興趣,並有一種似曾相識的熟悉感,因而有話想說。
去年,強世功教授在三聯書店出版了一本書,書名為《立法者的法理學》,其中第一章是“邁向立法者的法理學”。收到強世功的贈書,我很自然地從“立法者的法理學”聯想到是否也存在“司法者的法理學”?由此又聯想到從“統一的法理學”是否會走向“分化的法理學”。這些問題都關系到法理學,實際上也是法學的發展方向。對于強世功的“立法者的法理學”命題中的“王津者”下詞,是不能望≠生興的,因為在淳書中,強世功明確指出︰
“立法者的法理學”絕不是目前流行的“立法學”,這呈所說的“立法者”也不是現代法意義上的法律制定者(law-maker),而是古典意義上創遣改體的立國者或者立法著(legislator)。
在這個意義上的“立法者的法理學”,實際上是一種玫治學或者政治哲學。強世功是把“立法者的法理學”與“法律人的法理學”相對應的︰“法律人的法理學”是在法律之中研究法律,是對法規範與法技術的研究。而“立法者的法理學”思考的不是仿佛自足的法律秩序,而是法律秩序作為其有效組成部分的政治秩序。它從法律世界出發重返到法律世界,並由此來理解法律。�因此,“立法者的法理學”是在法律之前、之上、之外研究法律。如果有“立法者的法理學”,那麼是否也有“司法者的法瑾學”呢?“立法者的法理學”中的“立法者”不是指法律制定者,那麼“司泫耆的法理學”中的“司法者”是否指法律的適用者呢?這些問題都值得載們思考而不必馬上有答案。
從“立法者的法理學”這個命題,促使我對法學自身進行反思。什麼是法學?關于這個問題,經典定義是古羅馬的查士丁尼給出的︰“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在這一定義中,查士丁尼甚至沒有提及法或者法律。我們現在的法理學教科書雖然仍然引用查士丁尼關于法學的定義,但己經不再直接采用為法學的概念。現在的法理學認為,法學是以法律觀念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這里的“各種科學活動”,當然是可以把立法活動與司法活動包含進去的。至于這里的“法律觀念”及其對“法律觀念”的研究如何理解,美國法學家帕特森關于“oflaw”與“about law”的二元區分的觀點是可以參考的。當然,這些觀點都是從法理學層面考慮的,它注重的是法的一般原理,是在整體意義上理解法。如杲從部門法意義上來說,法學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主體意義上是法教義學。法教義學,又稱為或譯為法信條學或者規範法學,這是德國學者采用的概念。例如德國學者拉倫茨將法學定義為︰
以處理規範性角度下的法規範為主要任務的法學,質言之,其主 要想探討規範的“意義”。它關切的是實證法的規範效力、規範的意義內容;以及法院判決中包含的裁判準則。
這種以法規範為中心的法學,就是規範法學。盡管拉倫茨是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論及法學的定義,但它對于我們理解法學還是具有啟迪的。法教義學是法學知識中十分重要的一種彤態,它采取的是“信條論”的思維方法。對此b德國學者考夫曼曾經做過深刻的闡述︰
依據Kant的說法,法律信條論是“純粹理性在現有理論框架上運作,而未先行批判它自身的能力”。信條論者以未經檢驗即視為真實的條件為前提,他“在現有的情況下”來思考。信條論者不問法律“究竟”是什麼,也不問是否、在何種情況下、在什麼範圍內、以何種方式會有法律的認識。這並不必然意味著,法律信條論毫不批斗地運作,但即使在它批判地思辨時,例如批判地檢驗一條法律規範,法律信條論者在體系範圍內論證,也就是說,先行有效的體系並未被踫撞。
……
去年,強世功教授在三聯書店出版了一本書,書名為《立法者的法理學》,其中第一章是“邁向立法者的法理學”。收到強世功的贈書,我很自然地從“立法者的法理學”聯想到是否也存在“司法者的法理學”?由此又聯想到從“統一的法理學”是否會走向“分化的法理學”。這些問題都關系到法理學,實際上也是法學的發展方向。對于強世功的“立法者的法理學”命題中的“王津者”下詞,是不能望≠生興的,因為在淳書中,強世功明確指出︰
“立法者的法理學”絕不是目前流行的“立法學”,這呈所說的“立法者”也不是現代法意義上的法律制定者(law-maker),而是古典意義上創遣改體的立國者或者立法著(legislator)。
在這個意義上的“立法者的法理學”,實際上是一種玫治學或者政治哲學。強世功是把“立法者的法理學”與“法律人的法理學”相對應的︰“法律人的法理學”是在法律之中研究法律,是對法規範與法技術的研究。而“立法者的法理學”思考的不是仿佛自足的法律秩序,而是法律秩序作為其有效組成部分的政治秩序。它從法律世界出發重返到法律世界,並由此來理解法律。�因此,“立法者的法理學”是在法律之前、之上、之外研究法律。如果有“立法者的法理學”,那麼是否也有“司法者的法瑾學”呢?“立法者的法理學”中的“立法者”不是指法律制定者,那麼“司泫耆的法理學”中的“司法者”是否指法律的適用者呢?這些問題都值得載們思考而不必馬上有答案。
從“立法者的法理學”這個命題,促使我對法學自身進行反思。什麼是法學?關于這個問題,經典定義是古羅馬的查士丁尼給出的︰“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在這一定義中,查士丁尼甚至沒有提及法或者法律。我們現在的法理學教科書雖然仍然引用查士丁尼關于法學的定義,但己經不再直接采用為法學的概念。現在的法理學認為,法學是以法律觀念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這里的“各種科學活動”,當然是可以把立法活動與司法活動包含進去的。至于這里的“法律觀念”及其對“法律觀念”的研究如何理解,美國法學家帕特森關于“oflaw”與“about law”的二元區分的觀點是可以參考的。當然,這些觀點都是從法理學層面考慮的,它注重的是法的一般原理,是在整體意義上理解法。如杲從部門法意義上來說,法學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主體意義上是法教義學。法教義學,又稱為或譯為法信條學或者規範法學,這是德國學者采用的概念。例如德國學者拉倫茨將法學定義為︰
以處理規範性角度下的法規範為主要任務的法學,質言之,其主 要想探討規範的“意義”。它關切的是實證法的規範效力、規範的意義內容;以及法院判決中包含的裁判準則。
這種以法規範為中心的法學,就是規範法學。盡管拉倫茨是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論及法學的定義,但它對于我們理解法學還是具有啟迪的。法教義學是法學知識中十分重要的一種彤態,它采取的是“信條論”的思維方法。對此b德國學者考夫曼曾經做過深刻的闡述︰
依據Kant的說法,法律信條論是“純粹理性在現有理論框架上運作,而未先行批判它自身的能力”。信條論者以未經檢驗即視為真實的條件為前提,他“在現有的情況下”來思考。信條論者不問法律“究竟”是什麼,也不問是否、在何種情況下、在什麼範圍內、以何種方式會有法律的認識。這並不必然意味著,法律信條論毫不批斗地運作,但即使在它批判地思辨時,例如批判地檢驗一條法律規範,法律信條論者在體系範圍內論證,也就是說,先行有效的體系並未被踫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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