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內容簡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是在借鑒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實證研究方法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與思辨研究方法相比,有以下區別:一是前者注重歸納式的「我發現」,而後者注重演繹式的「我認為」。二是前者往往注重挖掘現實背後的合理原因,因而顯得有些「保守」。迪爾凱姆就曾經指出:當我們試圖解釋一種社會現象時,必須分別研究產生該現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①而後者往往注重通過批評現實而構建未來,因而顯得有些「激進」。三是前者往往會關注經常被人們有意或無意忽視掉的細節問題,而後者則經常關注整體。
目錄
第一部分 對話錄
專題一 法學研究方法的種類及價值
專題二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內容
專題三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
專題四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之「研討式辦案」模式
專題五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展望
專題六 法律實證研究論文的寫作方法
專題七 法學研究方法的定位與轉型
第二部分 理論篇
少一點「我認為」,多一點「我發現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及其地點選擇
法律的五種面相與田野民族志方法
徹底解釋、地志與法律人類學方法論
范式轉型與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實驗研究方法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適用
第三部分 實踐篇
死刑適用實證研究
中國刑事案卷制度研究
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
司法知識與法官流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話語變遷
習俗、權威與糾紛解決的場域
珠三角地區合同案件的執行及啟示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作證
安吉縣檢察院「研討式辦案」模式之探索
附錄一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會議紀要
附錄二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研討會綜述
附錄三 法律方法與檢察官思維研討會綜述
專題一 法學研究方法的種類及價值
專題二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內容
專題三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
專題四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之「研討式辦案」模式
專題五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的展望
專題六 法律實證研究論文的寫作方法
專題七 法學研究方法的定位與轉型
第二部分 理論篇
少一點「我認為」,多一點「我發現
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及其地點選擇
法律的五種面相與田野民族志方法
徹底解釋、地志與法律人類學方法論
范式轉型與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實驗研究方法在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適用
第三部分 實踐篇
死刑適用實證研究
中國刑事案卷制度研究
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
司法知識與法官流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話語變遷
習俗、權威與糾紛解決的場域
珠三角地區合同案件的執行及啟示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作證
安吉縣檢察院「研討式辦案」模式之探索
附錄一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會議紀要
附錄二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研討會綜述
附錄三 法律方法與檢察官思維研討會綜述
序
主編「法律實證研究」叢書,思慮已久。
我們出版這套叢書,主要有以下願望:第一,吸收和借鑒社會學等領域的經驗,運動實證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第二,探索在我國開展法律實證研究的相關問題,推廣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第三,推廣法律實證研究產生的成果,以便解決類似的問題;第四,作為溝通理論與實務的途徑之一,促進法學理論研究者與法律事實者彼此之間的了解與理解;第五,從一個側面反映我國法治發展取得的成就。
在現代社會中,科學的方法被認為是科學的靈魂,如果沒有科學的方法就不會有真正的科學。在社會科學內部,因為方法論的孤立和閉塞,曾導致學科之間距離遙遠。正如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所描述的,在法社會學產生以前,「法律學」是處於一種「光榮孤立」的狀態下。正像政治學、歷史學、民族學等各門社會科學沒有為「法學率」提供的研究提供任何幫助一樣,「法律學」也沒能為這些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任何信息。長期以來,法學界比較盛行思辨、比較等方法,前者注重從概念、范疇等出發進行理論建構,後者注重通過比較發現各國法律制度的共性與個性以提供對策。總體而言,他們在定性分析上有其優勢,但難以進行定量分析。在法律領域進行實證研究,即是按照一定程度規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通過對法律規范、法律文化、法律載體、訴訟案件等的實證研究,可有效描述法律現象、解釋法律原因、預測法律規則、評價法律效果。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學研究中,日益強調實證研究方法。實證研究不僅成為實現法律整合本土資源、優化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徑,而且具有以第一手的實證材料為支撐實現對法學研究成果的預測和檢驗的功能。法律實證研究普遍強調對其方法論上的科學安排與嚴格要求。比如:制定科學的規划設計,設定研究指標,確立操作化流程;選擇合適的觀察方式,包括試驗發、調查研究、定性的實地研究、非介入性研究、評估研究等;進行精確的資料分析,包括定性資料分析、定量資料分析等;制定研究風險與預防方案,分析可控因素、不可控因素;合理把握研究中的倫理議題和政治蘊含,即實證研究應保障自願參與、對參與者無害、符合法律職業倫理等規范要求,合理處置與意識形態、政治關系之間的問題等。
在我國,盡管法律實證研究的基本范疇和基本方法還有待理論總結和實踐摸索,但其機制卻不可忽視。首先,法律實證研究有助於拓寬法律研究視野和研究方法。在我國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有些或者缺乏問題意識,或者解釋力低下,或者踐行力不足,遠離司法實踐,難以發揮法學研究的應用作用。法律實證研究可以溝通法學理論與法律事件,促進法學研究與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融合,使法學研究能夠不斷豐富自我,並更好地發揮指導立法與司法的作用。其次,法律實證研究業主與完善立法,推進司法改革。法律實證研究是發現規則及其實施中真正問題之所在的有效途徑,因而可以使決策者准確把握法律的執行情況,從而可以由針對性地制定規則。最後,法律實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或降低法律改革中的風險。與其他研究方法信筆,通過在小范圍進行可控性的實證研究項目,尤其是通過實驗檢驗規則的有效性,可預測法律規則效果,並可根據實驗結果及時調整規則,從而減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中的盲動和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社會關系的變化,立法、司法、法學研究都面臨諸多新問題。為了很好地應對這些問題,立法機關、法律實施者及學者都在付出自己的努力,探索解決問題的對策與方案。這些探索與改革,許多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法律實證研究方法不僅為這些改革與探索提供了方法論知道支持,而且法律實證研究的成果也從特定的視角反映出我國法律改革取得的成就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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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出版這套叢書,主要有以下願望:第一,吸收和借鑒社會學等領域的經驗,運動實證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第二,探索在我國開展法律實證研究的相關問題,推廣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第三,推廣法律實證研究產生的成果,以便解決類似的問題;第四,作為溝通理論與實務的途徑之一,促進法學理論研究者與法律事實者彼此之間的了解與理解;第五,從一個側面反映我國法治發展取得的成就。
在現代社會中,科學的方法被認為是科學的靈魂,如果沒有科學的方法就不會有真正的科學。在社會科學內部,因為方法論的孤立和閉塞,曾導致學科之間距離遙遠。正如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所描述的,在法社會學產生以前,「法律學」是處於一種「光榮孤立」的狀態下。正像政治學、歷史學、民族學等各門社會科學沒有為「法學率」提供的研究提供任何幫助一樣,「法律學」也沒能為這些社會科學的研究提供任何信息。長期以來,法學界比較盛行思辨、比較等方法,前者注重從概念、范疇等出發進行理論建構,後者注重通過比較發現各國法律制度的共性與個性以提供對策。總體而言,他們在定性分析上有其優勢,但難以進行定量分析。在法律領域進行實證研究,即是按照一定程度規范和經驗法則對法律信息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通過對法律規范、法律文化、法律載體、訴訟案件等的實證研究,可有效描述法律現象、解釋法律原因、預測法律規則、評價法律效果。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學研究中,日益強調實證研究方法。實證研究不僅成為實現法律整合本土資源、優化法律秩序的重要途徑,而且具有以第一手的實證材料為支撐實現對法學研究成果的預測和檢驗的功能。法律實證研究普遍強調對其方法論上的科學安排與嚴格要求。比如:制定科學的規划設計,設定研究指標,確立操作化流程;選擇合適的觀察方式,包括試驗發、調查研究、定性的實地研究、非介入性研究、評估研究等;進行精確的資料分析,包括定性資料分析、定量資料分析等;制定研究風險與預防方案,分析可控因素、不可控因素;合理把握研究中的倫理議題和政治蘊含,即實證研究應保障自願參與、對參與者無害、符合法律職業倫理等規范要求,合理處置與意識形態、政治關系之間的問題等。
在我國,盡管法律實證研究的基本范疇和基本方法還有待理論總結和實踐摸索,但其機制卻不可忽視。首先,法律實證研究有助於拓寬法律研究視野和研究方法。在我國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有些或者缺乏問題意識,或者解釋力低下,或者踐行力不足,遠離司法實踐,難以發揮法學研究的應用作用。法律實證研究可以溝通法學理論與法律事件,促進法學研究與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的融合,使法學研究能夠不斷豐富自我,並更好地發揮指導立法與司法的作用。其次,法律實證研究業主與完善立法,推進司法改革。法律實證研究是發現規則及其實施中真正問題之所在的有效途徑,因而可以使決策者准確把握法律的執行情況,從而可以由針對性地制定規則。最後,法律實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或降低法律改革中的風險。與其他研究方法信筆,通過在小范圍進行可控性的實證研究項目,尤其是通過實驗檢驗規則的有效性,可預測法律規則效果,並可根據實驗結果及時調整規則,從而減少甚至避免法律改革中的盲動和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社會關系的變化,立法、司法、法學研究都面臨諸多新問題。為了很好地應對這些問題,立法機關、法律實施者及學者都在付出自己的努力,探索解決問題的對策與方案。這些探索與改革,許多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法律實證研究方法不僅為這些改革與探索提供了方法論知道支持,而且法律實證研究的成果也從特定的視角反映出我國法律改革取得的成就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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