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izenship在西方政治文明中有著悠久而復雜的歷史,幾經沉淪但至今仍方興未艾。在1978年「citizenship這個概念在政治思想家中已經過時了」,但在1990年代後卻成為理論家進行立場論爭和大眾媒介描述事件的專業術語。進人新世紀之後,中國學術界開始以各種各樣的表述來轉化這個概念,以此引介西方復興的學術現象並分析中國的相關問題。然而,迄今為止的十余種表述對該概念本身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異,嚴重影響學術界進一步理解和運用這一富有價值的分析性概念。為此,我們有必要清理該概念的漢語表述現狀,檢視它在西方政治文化傳統和學術界的真實涵義,並根據東西方文化中的共性與差異來定位它在漢語界的合理表述。
漢語界的諸種表述及其問題
Citizenship無論作為 個核心概念還是理論范式,都只是在晚近幾年才引介進中國的學術市場。但與其相對應的漢語詞匯卻多達十余種,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1.「公民」、「公民權」、「公民權利」;2.「公民性」、「公民責任」、「公民責權」、「公民制度」等;3.「公民資格」、「公民身份」。這里主要列舉漢語界一些代表性著述中的諸種表達狀況,並評析其存在的問題。
首先,「公民」、「公民權」、「公民權利」等表述是現代政治發展的習慣意識使然,是西方現代性思維的一種表現。囿於個人權利意識的張揚以及民族國家的宏大背景,相對應的表述同樣充斥於中國目前的學術著述中,但這些表述和理解並不能完全囊括citizenship的真實內涵。例如,威爾·金里卜的著作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Nationalism,multiculturalism and citizenship的中文標題是《少數的權利:民族主義、多元主義和公民》(鄧紅風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在內容中則不時用「公民身份」、「公民地位」來代替公民的譯法,托馬斯·亞諾斯基的Citizenship and Ciuil
Society的譯名是《公民與文明社會》(柯雄澤,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但在內容中我們發現,譯者更多使用「公民身份」和「公民權利」。茱迪·史珂拉的American Citizenship的譯名是《美國公民權》(劉滿貴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但譯者在書中則交替使用「公民」、「公民身份」、「公民品德」的表述;恩勒·伊辛與布雷恩·特納主編的Handbook of
Citizenship
Studies的譯名是《公民權研究手冊》(工小章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譯者們在書中基本上統一使用「公民權」作為對應的漢語表述,但在原文並不能理解為「公民權利」的地方令人一知半解。從學術論文的搜索來看,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篇名為「公民權」的有137篇,但多數是從法律意義上來使用的.這表明學術界多把西方的citizenship簡單化為「公民權利」,並局限於現代意義的法律層而來理解這個核心概念。
其次,「公民性」、「公民責任」、「公民責權」、「公民制度」等也只是部分表達該概念的涵義。在《身份認同研究:觀念,態度,理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中,張靜把citizenship理解為「公民責權」,是指現代國家在成長過程中賦予社會成員的一種政治身份即「公民」,並且為了獲得公民的國家認同和身份歸屬,在法律和政治意義上授予其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種表述傳遞的信息量比「公民權」和「公民權利」更豐富些,但仍難以跳出現代的語境,並不能體現citizenship在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復雜關系。此外,某些論著還表述為「公民性」、「公民制度」、「公民責任」、「公民地位」或「公民教養」,諸如此類都只是掛一漏萬的表述。誠然,用「公民」、「公民權」或「公民責權」來理解英citizenship比較通俗、簡潔,但顯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1.表述為「公民」顯然混淆了citizen與citizenship之間的區別與聯系,無法讓讀者深刻理解後者的深刻內涵,因為英語世界中的「-ship」表達了「狀態、性質、群體關系、規范、制度」等意義,從而大大簡化了作為政治共同體的成員資格以及與共同體之間關系的意義;2.「公民權」或「公民權利」的表述無法准確理解英語世界在具體語境中表達的citizenship
identity、citizenship right、industrial citizenship等含義,從而衍生「公民權認同」、「公民身份權利」、「工業公民權」等這樣一些明顯的望文處義;3.使用「公民」「公民權」的這種漢語表述無法為讀者傳遞出西方在1980年代興起的公民共和主義,更無法理解西方世界從古希臘羅馬以降的深厚歷史傳統,以及具有美德和倫理價值的公民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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