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西班牙的普拉多博物館里掛著弗朗西斯科‧戈雅的一幅名為《木棍決斗》的名畫,引人注目且富有啟發意義。畫中描述的是夕陽下的荒野中,兩個人相望而立,但膝部以下皆埋于地下以至不能邁步,手中均持木棍可以互相攻擊對方。正是因為“根植”于地下,他們不能逃避對方的打擊,只能與對方搏擊。對方揮舞著的木棍帶來的直覺上的致命威脅,不可避免地促使他們直接鎖定自己的既定目標。依據這種確定的方法論,潛在的或特定的沖突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而無須國家干預,甚至動用司法資源。

在美國,正如戈雅《木棍決斗》畫中描述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國內和國際仲裁被評論家、法官、律師和工商界人士視為生硬的、不嚴密的爭議解決方法。仲裁裁決程序不僅剝奪了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而且在法定訴因之訴中,仲裁員在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和律師費的判定上也欠缺相應的權力。不過在當今美國,這種情況已經朝相反的方向走到了另一端。
 

目錄

致謝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美國國內及國際仲裁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一 美國仲裁的歷史傳統觀點
二 仲裁程序的本土懷疑論
第三章 不斷變化的範式和公平競爭舞台的形成
——三個判例:威爾科訴斯旺、謝爾科訴阿爾貝托—卡爾弗、三菱汽車公司案
一 威爾科訴斯旺
二 謝爾科訴阿爾貝托—卡爾弗
三 三菱汽車公司寧:決定性的範本
四 推翻威爾科訴斯旺案:一個新時代的開始
第四章 程序變化及《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取證v.普通法的證據開示
一 第1782條及春要件
二 英特爾股份有限公司訴超微半導體有限公司:證據開示被移植到仲裁上,這種變化重塑證據開示的範圍
三 英特爾公司案:更進一步的觀察
第五章 收集證據v.普通法的證據開示
一 羅茲公司案
二 國際仲裁中對普通法的證據開示的傳統誤解
三 協助執行非美國的仲裁裁決的證據開示:不再是一個奇怪的建議
四 帕其希鷗‧克勒里茨的缺陷:協議非美國仲裁裁決的證據開示
第六章 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三部曲的影響之考察
第七章 國際仲裁中普通法證據開示的新穎、非正統概念
一 《國際律師協會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取證規則》
二 《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評析
三 《國際爭端解決中心規則》的再回顧
四 《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
五 機構仲裁規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綜合
第八章 現在我們如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避免《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
一 範例一
二 杜弗科案分析
三 亂中求治:需要建立超越直覺的“顯然漠視法律”統一標準
四 哈利根訴派珀‧賈弗雷案
五 紐約電話公司美國通信工人組織案
六 美國鋼鐵公司及卡耐基養老金計劃等訴約翰‧麥克斯金明案
七 再一個範例:巴頓訴簽名保險公司案
八 蒙泰斯訴爾森‧雷曼兄弟公司案:一個典型範例
九 範例二:避免第1782條
第九章 偽證與仲裁:仲裁員擁有榮譽而當事人擁有制度的榮榮譽制度
第十章 仲裁條款管轄權分配理論的發展與分配論的轉型
第十一章 美國仲裁法與《紐約公約》的對話:四個問題的發展
一 未簽署仲裁協議的仲裁第三人問題
二 執行管轄權
三 不方便法院:不確定性的噩夢?
四 已撤銷的裁決與克羅摩洛案、貝克海運公司案和特莫里奧公司案三部曲
結論
附錄一 《木棍決斗》
附錄二 案例選編
附錄三 《紐約公約》、《美國聯邦仲裁法》與《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
附錄四 《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的修正案
附錄五 美國《聯邦民事程序規則》選編
附錄六 1927年9月26日《日內瓦關于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附錄七 《聯邦仲裁法》立法史料選編
附錄八 675 P.L.101—369,《美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
附錄九 3931 P.L.101—552,《行政爭議解決法》
附錄十 《美國法典》第9章第10條
附錄十一 1978年《合同爭議解決法》
 

在這部深思熟慮、鞭闢入里‘發人深省的著作中,帕德羅‧馬丁內茲—弗拉加汲取了他多年以來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包括但顯然不限于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一名非常成功的訴訟律師和學者的豐富經驗。馬丁內茲—弗拉加敦促其他人首次關注美國在審前證據開示(discovery)以及其他方面的理論發展已經並將繼續給世界範圍內構建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的綜合性方法這一過程所帶來的影響。

作者所采用的方法是歷史的、描述的、分析的、批判的、樂觀的、敏銳的,以及最重要的、現實的。

馬丁內茲—弗拉加從綜合性歷史分析入手,清晰描述了美國對于國際商事仲裁從敵視抵制到可以說是欣然接受的態度轉變過程。他總結了導致這一轉變的四個具體因素;(1)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認為“國際合同”是給予國際商事仲裁特殊尊重的規範性基礎;(2)感受到與建立專門法庭相類似的專業化需求;(3)認識到在國際商事法庭出現之前,只有國際商事仲裁才能充當爭議解決方面的概念性的歷史橋梁;(4)在經濟廣泛全球化的今天,只有國際商事仲裁才能提供符合當事人關于司法公正和采用其各自司法文化這兩種預期的爭議解決方式。

馬丁內茲—弗拉加認為,商事仲裁目前在美國被認同為解決國際爭議的靈活、可靠、透明、統一和可預測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在爭議解決方面,國際商事仲裁具有促進當事人意思自治並同時保持當事人的文化和司法預期的獨特能力。

馬丁內茲—弗拉加作為有所成就的律師和學者的獨特視角,使其在這部重要著作中得以進行極具說服力地論證,證明國際商事仲裁在“證據的取得或收集”——這一概念已經受到,並且更重要的是可能在未來繼續受到,美式證據開示方法的影響——方面的程序性變化的重要性。作者特別分析了《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a)條。第1782(a)條規定,應任何利害關系人申請,聯邦地方法院可以命令該地區居民或位于該地區內的人提供證言、聲明、‘文件或其他物品,用于在外國或國際裁判庭進行的程序,包括國際商事仲裁。馬丁內茲—弗拉加證明,國會于1964年修訂第1782條的目的在于便利在外國法庭進行訴訟,促進訴訟方面的國際合作,以及將美國置于這一領域的全球領導地位。國會希望通過第1782條鼓勵其他國家對其程度進行類似修改,亦即采用同《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的規定相似的審前證據開示。正是在這一點上,馬丁內茲—弗拉加強調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他說︰根據詳盡分析大量法學知識所獲得的普遍認可的標準和規則,為當事人提供從事證據開示的標準化驗室能力成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實踐應用的典型例證。

富有洞察力的是,面對眾多強調和諧甚至比獲得最佳結果更重要的其他評論者,馬丁內茲—弗拉加有力地’堅守地,以及我願意說是正確地和勇敢地指出︰對證據開示和《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的感知或者理解在學理和概念上與解釋仲裁以及支持仲裁的原則相抵觸完全是錯誤的,或者至少是不清晰的。

馬丁內茲—弗拉加並不滿足于此,而是進一步探討當涉及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承認和執行國際商事裁決這一問題時,敵視第1782條的仲裁庭所做出的裁決在承認和可執行性方面的潛在後果。

最後,這部著作討論了兩個當前極為重要的問題,即仲裁中的偽證和仲裁員與法院之間就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的效力的管轄權分工,以及可分性原則和顯然漠視法律這一普通法原則的相關發展。

多年以來,當事人意思自治已經日益成為國際商事仲裁的一個主要特征。相對于大陸法系,普通法的對抗制度正在緩慢但卻確定地成為被采用的主導方法。審判式听證被舉行。律師在庭上引見證人。證人受到對方律師的交叉詢問。在這種情況下,馬丁內茲—弗拉加強烈支持采用美式審前證據開示來幫助支持仲裁的主張是極為合理的。妨礙第1782條審前證據開示進一步被接受的因素不是功利性的,而是觀念性的。證據開示不是普通法的產物,而是美國的獨特發明。因此,它面臨著其他人的抵制,因為後者既不熟悉其動作和價值,又不是特別樂于看到一個如此強有力和美國化的東西被普遍納入並非美國商事仲裁的國際商事仲裁之中。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律師和仲裁員逐漸熟悉美式證據開示,正如其此前熟悉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普通法式對抗制度一樣,審前證據開示將非常可能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得到更多的接受和使用。到那時,帕德羅‧馬丁內茲—弗拉加可以說︰“早告訴你會這樣!”但他不會。

邁克爾‧H.格雷哈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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