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利用國內外收藏的明清土地契約,對明清時代的經濟結構、土地制度和土地契約關系的特點,地權分化的歷史運動,貴族地主經濟、庶民地主經濟和山區經濟的變化等問題,作了新的探索,進行了綜合性的研究,在法學、比較史學的觀照下,以民間文書證史,揭示出中國古代土地所有權的豐富內涵。圍繞山東、安徽、浙江、江蘇、福建、台灣、廣東、廣西的土地契約關系的特點,進行區域性的專題考察。兩方面互為補充,彼此參照連貫,深入闡述了明清時代乃至秦漢以降中國古代農村社會經濟的結構及其演變趨勢,為研究中國契約學、明清社會經濟史拓展了新途徑。
目錄
第一章 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約關系的發展
第—節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與明清土地制度的特點
第二節 明清土地契約關系的發展
第二節 和土地經營相關的契約形式與契約關系
第四節 土地契約附屬的官文書與官田契據
第二章 明清地權分化的歷史考察——從永佃權到“一田兩主”
第一節 永佃權的產生及其進步性
第二節 從永佃權向“一田兩主”的轉化
第三節 地權分化與地主階級的再組成
第四節 地權分化在近代的影響
第三章 明清兩代的山地經營與山契
第一節 皖南祁門縣的營山與棚民
第二節 閩北南平縣小瀛洲的山村經濟
第四章 魯皖土地契約的側面研究
第一節 明清山東孔府莊田的契約關系
第二節 從民間文約看明清徽州土地關系的幾個問題
第五章 江浙土地契約關系初探
第一節 清代江蘇的經賬與斷杜
第二節 清代浙江田契佃約一瞥
第六章 閩台土地契約和農業經濟
第一節 明清閩北民間的土地買賣
第二節 清初台灣農業區域的形成
第三節 清代台灣大租述論
第四節 台灣與大陸大小租契約關系的比較研究
第七章 閩台土地契約中的權利關系
第一節 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權內在結構的研究
第二節 清代福建農村土地抵押借貸與典當的數理分析
第三節 明清德化土地契約的經濟內容
第八章 兩廣土地契約的特點
第一節 《盟水齋存牘》和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約
第二節 清代土地契約在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的推廣
參考文獻
後記
修訂版後記
第—節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與明清土地制度的特點
第二節 明清土地契約關系的發展
第二節 和土地經營相關的契約形式與契約關系
第四節 土地契約附屬的官文書與官田契據
第二章 明清地權分化的歷史考察——從永佃權到“一田兩主”
第一節 永佃權的產生及其進步性
第二節 從永佃權向“一田兩主”的轉化
第三節 地權分化與地主階級的再組成
第四節 地權分化在近代的影響
第三章 明清兩代的山地經營與山契
第一節 皖南祁門縣的營山與棚民
第二節 閩北南平縣小瀛洲的山村經濟
第四章 魯皖土地契約的側面研究
第一節 明清山東孔府莊田的契約關系
第二節 從民間文約看明清徽州土地關系的幾個問題
第五章 江浙土地契約關系初探
第一節 清代江蘇的經賬與斷杜
第二節 清代浙江田契佃約一瞥
第六章 閩台土地契約和農業經濟
第一節 明清閩北民間的土地買賣
第二節 清初台灣農業區域的形成
第三節 清代台灣大租述論
第四節 台灣與大陸大小租契約關系的比較研究
第七章 閩台土地契約中的權利關系
第一節 明清福建土地私人所有權內在結構的研究
第二節 清代福建農村土地抵押借貸與典當的數理分析
第三節 明清德化土地契約的經濟內容
第八章 兩廣土地契約的特點
第一節 《盟水齋存牘》和珠江三角洲土地契約
第二節 清代土地契約在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的推廣
參考文獻
後記
修訂版後記
序
土地所有權史研究與鄉村社會經濟史研究相結合,是土地契約文書研究的重要領域和方法,日益引起中國法制史、社會史、經濟史研究者的重視。拙著《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是改革開放初期利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鄉村社會經濟史、土地所有權史的成果,1988年4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該書出版10年後,承蒙史學界朋友的關愛和拔擢,榮獲首屆郭沫若中國歷史學獎。事畢,郭沫若基金會要我提供一份內容介紹,我寫了如下文字,表述撰寫的意圖和意義︰
基于“土地契約文書土地權利關系的法律文書”這一認識,作者試圖投入土地契約文書反映出來的土地所有權內部結構及其歷史運動,揭示明清社會演變的底蘊。同以往許多關于中國土地制度的研究不同,作者沒有機械地套用近代歐洲的所有權範疇來分析中國傳統的地權關系,也沒有糾纏于“所有”、“佔有”之類概念的界分,而是通過大量的實證性研究,考察封建土地所有權內部結構的運動,主要著眼于所有權結構中在縱向上多層權利的分離組合。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權,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它的內部結構是國家、鄉族兩重共同體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的結合。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的運動,表現為這幾種互相結合又處于互相排斥狀態的所有權之間在同一結構內地位的更替與消長。在中國傳統社會,土地私人所有權的發展,始終未能擺脫國家和鄉族土地所有權的附著和制約。明清時期土地私有權的進一步發展,也沒有發育成純粹的、絕對的形態。地權關系的分化只是導向產權的多重分割,並沒有導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崩潰。私人所有權之上附著共同體所有權,是由個人社會地位身份化,個人不具有獨立的自由的人格這一基本的社會關系所決定的。這是中國傳統社會土地財產關系的特質,也是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的一個重要原因。從所有權史研究得出的這種解釋,顯然提供了一個更深刻也更易于實在地把握的認識角度。
從土地所有權制度與租佃制度變遷的互動關系進行考察,作者指出了“永佃權”和“田面權”的本質區別,“永佃權”即永久耕作權,不得轉佃、買賣,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屬于租佃制度的變化;“田面權”除永久耕作權外,還有改變土地用途(恩如造墳、置屋)、轉佃、買賣的權利,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權的分割,屬于所有權制度的變化。傳統說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權”和“一田二主”,是不盡符合歷史實際的。這一見解雖然不一定為所有歷史學家所接受,但對澄清某些模糊的誤解,深化所有權制度變遷的研究,大有裨益。
……
基于“土地契約文書土地權利關系的法律文書”這一認識,作者試圖投入土地契約文書反映出來的土地所有權內部結構及其歷史運動,揭示明清社會演變的底蘊。同以往許多關于中國土地制度的研究不同,作者沒有機械地套用近代歐洲的所有權範疇來分析中國傳統的地權關系,也沒有糾纏于“所有”、“佔有”之類概念的界分,而是通過大量的實證性研究,考察封建土地所有權內部結構的運動,主要著眼于所有權結構中在縱向上多層權利的分離組合。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權,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權,它的內部結構是國家、鄉族兩重共同體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的結合。中國封建土地所有權的運動,表現為這幾種互相結合又處于互相排斥狀態的所有權之間在同一結構內地位的更替與消長。在中國傳統社會,土地私人所有權的發展,始終未能擺脫國家和鄉族土地所有權的附著和制約。明清時期土地私有權的進一步發展,也沒有發育成純粹的、絕對的形態。地權關系的分化只是導向產權的多重分割,並沒有導致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崩潰。私人所有權之上附著共同體所有權,是由個人社會地位身份化,個人不具有獨立的自由的人格這一基本的社會關系所決定的。這是中國傳統社會土地財產關系的特質,也是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僵而不死”的一個重要原因。從所有權史研究得出的這種解釋,顯然提供了一個更深刻也更易于實在地把握的認識角度。
從土地所有權制度與租佃制度變遷的互動關系進行考察,作者指出了“永佃權”和“田面權”的本質區別,“永佃權”即永久耕作權,不得轉佃、買賣,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屬于租佃制度的變化;“田面權”除永久耕作權外,還有改變土地用途(恩如造墳、置屋)、轉佃、買賣的權利,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權的分割,屬于所有權制度的變化。傳統說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權”和“一田二主”,是不盡符合歷史實際的。這一見解雖然不一定為所有歷史學家所接受,但對澄清某些模糊的誤解,深化所有權制度變遷的研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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