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財稅法治:信念與追求

走向財稅法治:信念與追求
定價:336
NT $ 292
  • 作者:劉劍文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5-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4831
  • ISBN13:9787503694837
  • 裝訂:322頁 / 23 x 17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公共財政下的國家財政行為對整個政治體制乃至法律體系都產生巨大的影響。在公共財政體制下,只有在法律中明確界定作為公共財政機制核心的財政權的范圍和界限,實現財稅法治化,將有關財政活動的普遍規則制定為法律,嚴格規范對國家機構財政收支行為的控制,並以法律明確規定有權進行財政監督的主體、權限范圍、監督的程序和方式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在保證國家獲取充足的物質基礎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基礎上,避免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才能保障和促進人權,創造經濟、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環境。這應當成為財稅法治建設的理想和價值追求。

本書以構建財稅法治、實現公共財政現代化為目標,對我國財稅制度現狀進行了全面的考察和研究。憲政下財政民主的構建、完善財稅法律體系的總體目標、企業所得稅法改革及財稅法治建設的制度探索、稅法改革中的爭議及相關制度設計、對稅收征管法制度的反思,這一系列主題均體現了劉劍文教授在財稅法學領域理論與實踐的最新成果和對中國財稅法治建設的大膽設想。
 

目錄

專題一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前瞻
一、21世紀財稅法學人的歷史使命
(一)我國財稅法治建設的進程
(二)財稅法學人的歷史使命
二、財稅法學獨立學科地位的反思
(一)中國財稅法學地位的確立
(二)中國財稅法學研究共同體的形成
三、中國財稅法學的近期發展
四、中國財稅法學研究的拓展
(一)財稅法學研究方法的拓展
(二)財稅法學研究體系的拓展
(三)財稅法理論資源的拓展
五、中國財稅法學的理論創新
六、中國財稅法學發展的方向與趨勢
專題二 憲政下的公共財政體制構建
一、公共財政現代化路徑的法律分析
(一)傳統財政和財政傳統
(二)現代化初期財政的變革與傳統
(三)現代化中期的財政革命
二、憲政與公共財政的內在邏輯
(一)公共財政的憲政背景
(二)公共財政的憲政性質
(三)公共財政的憲政基礎
三、中國財政民主及其構建
(一)憲政視角下的財政民主
(二)財政民主的基本內涵
(三)財政民主的制度缺失及其反思
(四)財政民主的制度重構
四、公共財政與預算法制建設
(一)憲政下的公共財政與預算
(二)預算法制構建的基本原則
(三)國家預算權的合理配置
五、公共財政與國有資產的法治化
(一)財政轉型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建立
(二)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及其實現
六、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
(一)財政轉移支付的理論基礎
(二)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主要問題
(三)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指導思想
(四)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框架體系
七、公共財政體系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革
(一)分權制衡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
(二)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方式的利弊比較
專題三 稅收立法與財稅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稅權的法權特質對稅收法治形成的影響
(一)稅權研究中法權分析方法的引入
(二)稅權要素的法權二元構成
(三)稅權來源的二元結構分析
二、稅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兼論稅法與私法的餃接與調整
(一)建基於私人財產權的稅收國家
(二)私人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
(三)私人財產權雙重制度保障的餃接與協調
三、財稅法律體系完善的總體目標
專題四 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制度探索與影響分析
專題五 稅法改革中的若干爭議與制度前瞻
專題六 稅收征管法的制度反思與改革前景
後記
 

公共財政是國家為市場經濟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而進行的政府分配行為。「政府實際上是在決定如何從居民和手中取得所需的資源,用於公共目標。」因此,公共財政下的國家財政行為對整個政治體制乃至法律體系都產生巨大的影響。國家權力體系的運行須依賴於國家財政資金來維持,國家權力的配置、引導和管制都依賴於國家財政資金的供給比例。財政資金是國家權力行使的基礎,制約和影響著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各個政府部門間的具體權力的配置及行使。憲法是為國家財政收支體系的建構發揮其功能的指導性准則,規定各個層級的政府機構財政資金取得和使用的權力,以實現國家的分配和調控職能。盡管財政資金是國家提供公共物品以保證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物質前提,但在國家合法「剝奪」國民私人財產的情況下,國家財政權與憲法所認可的公民基本權利之間仍存在諸多的沖突和摩擦。要協調好國家財政權與公民基本權利,並保障各自充分、有效地行使,亦應由憲法明確規定其邊界。公共財政的特性決定了國家財政權在行使過程中應當獲得法律的授權,法律應當首先為協調財政權行使過程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間的沖突提供合法基礎,保證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避免國家財政權的不當行使損害公民財產權利。在國家以公共物品對市場運行加以宏觀調控的情況下,財政行為的憲法控制或規范是不可少的。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是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經濟自由和財產自由為前提,國家的權力不應過多地介入市場運行,以影響公民正常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

可以說,在公共財政體制下,若缺乏權力制衡機制,則直接影響財產資源在公共部門、私人部門之間的配置比例,必然引發權利與權利之間、權力與權利之間、權力與全力市之間的沖突。只有在法律中明確界定作為公共財政機制核心的財政權的范圍和界限,才能在保證國家獲取重組的物質基礎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基礎上,避免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財政對法治有著天然的追求,也只有將其納入法治軌道,公共財政的固有功能才能得以全面和充分地實現。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財稅收入增長了53倍,從1978年全國財政收入只有1132億元,到2008年全年財政收入達到61316.9億元。從社保、就業、教育、醫療等支出,到近期國務院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4萬億投資計划的提出,我國財稅事業的發展正為國家提供著越來越強有力的支持,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與此相適應的是,財稅法治建設也受到了社會更多的關注,財稅法律體系的構建也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2005年以立法聽證會推動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是以立法實現對公民生存權、發展權的保障;2007年問題的企業所得稅法改革構建了企業間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2008年11月國務院對增值稅條例的修訂,不僅回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也遵循了稅收法治的原則,統一了目前散見於各類規范性文件的增值稅政策,為將來由條例上升為法律奠定了基礎;2008年12月《企業國有資產法》的通過也將國有資產的運營與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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