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法立法體系:批判與建構

中國商法立法體系:批判與建構
定價:150
NT $ 131
  • 作者:王建文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9-05-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9419X
  • ISBN13:9787503694196
  • 裝訂:311頁 / 21 x 15 cm / 普通級 / 初版
 

內容簡介

本書提出了一套作為制定我國形式商法理論基礎的理論體系。作者在構建商法立法模式與立法體系的研究中,重點討論了商法的內在邏輯與體系、商法的理念與原則、商法法典化的價值、商主體制度、商行為制度等商法理論中的基本問題,為將來我國商法典的制定及商事審判實踐提供了必要的參考。
 

目錄

導論
一、商法立法模式與立法體系的研究現狀
二、商法立法模式與立法體系的研究價值
第一章 中國商法立法體系的缺陷及其補救方案
第一節 中國商法的獨立性:制定特別規范的內在依據
一、商法獨立地位的研究視角
二、商法獨立性問題論點辨析
三、「民法商法化」與「商法民法化」背景下的商法獨立性考察
四、商法獨立性的特殊視角:商法何以成為民法的特別法
第二節 中國現行商法體系的缺陷及其補救思路
一、中國現行商法體系的結構
二、中國現行商法體系的缺陷
三、中國現行商法體系缺陷的補救思路:制定總綱性商法規范
第三節 中國總綱性商法規范立法模式的現實選擇:制定形式商法
一、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分析
二、民商合—立法模式分析
三、中國總綱性商法規范立法模式的現實選擇:制定形式商法
第二章 中國形式商法的借鑒:商法法典化的形成與變異
第一節 前法典化時期商法獨立生長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社會商法的萌芽:專門調整機制的缺失
二、中世紀商法:獨立生長的法律體系
三、歐洲早期的商事立法:邏輯化與體系化缺失下的跛足體系
第二節 法國商法:法典化、去法典化與再法典化
一、法國商法的法典化
二、《法國商法典》制定后法國商法的發展
三、法國商法的去法典化
四、法國商法的再法典化
第三節 德國商法:法典化、去法典化與現代化的努力
一、德國商法法典化的理論基礎
二、德國商法法典化的立法基礎
三、德國商法的法典化
四、德國商法的去法典化與現代化的努力
第四節 世界主要商法典的體系特征與發展趨向
一、日本商法典的體系特征與發展趨向
二、澳門商法典的體系特征與缺陷
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體系特征
四、小結:世界主要商法典的體系特征與發展趨向
第三章 中國形式商法的選擇與定位
第一節 中國形式商法的現實選擇:《商法通則》
一、中國商法法典化的立法條件分析
二、中國商法法典化的立法價值分析
三、中國形式商法的現實選擇:《商法通則》及其立法定位
第二節 《商法通則》的立法指引(一):商法的理念
一、「理念」及「法律理念」的內涵界定
二、強化私法自治
三、經營自由
四、保護營利
五、加重責任
第三節 《商法通則》立法指引(二):商法基本原則
一、商法基本原則的界定
二、商主體嚴格法定原則
三、企業維持原則
四、保障交易簡便、快捷原則
五、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六、商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及《商法通則》的立法安排
第四節 《商法通則》的立法定位:商法淵源的法律確認
一、商法淵源的內涵與外延界定
二、商事習慣法與商事習慣:效力分析及《商法通則》立法安排
三、商事自治規則:效力分析及《商法通則》的立法安排
四、商事判例:效力分析及《商法通則》的立法安排
五、學說與一般法律原則:效力分析及《商法通則》的立法安排
第四章 《商法通則》體系構建的宏觀思路
第一節 《商法通則》立法體系的理論構建
一、《商法通則》立法體例的理論分析與現實選擇
二、境外商法立法體系及我國商法學界對商法典體系的理論構建
三、我國商法學界對《商法通則》立法體系的理論構建
四、我國《商法通則》立法體系理論構建的基本思路
第二節 商主體制度的批判與建構:《商法通則》的立法選擇
一、傳統商法中商人的內涵與外延
二、傳統商法中商人制度的缺陷
三、商主體性質與形態的變遷:歷史線索與發展規律
四、商主體制度的變革與創新:公司商人化、企業人格化與商人企業化
五、我國《商法通則》立法中商主體制度的立法選擇
第三節 《商法通則》中商事人格權制度的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一、商事人格權制度立法的理論基礎
二、《商法通則》立法中商事人格權法律屬性與制度價值的定位
三、《商法通則》中商號權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四、《商法通則》中商譽權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五、《商法通則》中商業形象權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第四節 《商法通則》中商事登記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一、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的理論基礎
二、商事登記制度立法借鑒:境外商事登記立法例與立法原則
三、商事登記制度立法借鑒:境外商事登記法律效力立法例
四、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的缺陷
五、我國《商法通則》中商事登記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第五節 《商法通則》中商行為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一、《商法通則》中商行為制度的立法借鑒
二、我國《商法通則》中商行為概念界定的立法選擇
三、我國《商法通則》中商行為制度立法安排的基本思路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哪里有貿易,哪里就有法律」。二十年前我將古拉丁語中的這一格言譯成中文,並在我隨后發表的《商法探源》一文中引用。在此后的這些年中,我常常在思考這一古老格言的歷史蘊意。先有貿易還是先有法律?如果沒有法律,人類社會還有貿易嗎?還有什麼樣的貿易?商事法律的發達狀態,可以推動經濟,也可能摧殘經濟。今天,當我們直面全球經濟危機,直面人們因無度的商業行為而自食其果的時候,更體會到法律與商事交易的密切關系個,更體會到現代商法的價值。

尋覓我們社會進步的歷史軌跡,商事交易推動了經濟與社會的進步;同樣,商事交易的法律也改變了商事交易的組織體及其行為,保障並促進了經濟與社會的進步。商法,作為現代商事交易的基本法,是推動現代經濟發展的制度動力,其價值觀念對現代經濟發展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不同商法法系下的商事規則形成機制,決定了不同社會對創新性商事交易行為的容忍度和社會心理所能承受風險的程度。不同社會的商法價值理念,尤其是對公平與效益及效率的取舍,直接影響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觀念,影響了不同國家經濟發展的命運。然而,很長時間以來,我們對商法的理念價值和制度價值還缺乏充分的認識。

誠然,在我國,商法還是一個較為新興的學科。但近年來,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最為貼近市場交易關系的商法得以發展起來。商法學研究也開始繁榮。然而,商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隨着商事交易行為的多樣化,各類新型商法問題層出不窮,給商法理論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中國是否需要完善的商法制度,以及需要什麼樣的商法制度,這不僅僅是一個法律體系問題,一個立法技術問題,更涉及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觀念:開放的商法制度有利於經濟的創新和高速發展,但容易滋生經濟風險;飽受的商法制度,雖有利於經濟管制,但不利於經濟創新。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商法學者更多、更系統的理論探索。為了較好地將商法理論研究成果系統化推,經與法律出版社協商,我們決定出版本文叢。

本文叢不僅會推出公司、證券法等商事部門法中的專題性研究成果,更以商法基礎理論及商事審判理論為核心主旨,以期執於基礎理論與審判理論的兩端,為學界與實務部門提供深層次的體系化研究成果。基於此,我們將本文叢設定為一個開放的出版計划,凡復合鈣主旨的著作都在歡迎之列。

凡事貴在堅持,我們既已邁出第一步,就要繼續前行。但願本文叢能與我國商法制度及商法學科共同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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