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8年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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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二條 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決定自己審理;

(三)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見P1—2)
 

目錄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2月18日)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2008年4月17日)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4月29日)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12日)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5月19日)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
(2008年6月6日)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08年7月3日)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
(2008年8月7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21日)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9月22日)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3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1月25日)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
(2008年12月18日)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8年12月15日)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8年12月22日)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2008年12月16日)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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