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都有自己產生、發展的過程和規律。因此,對於任伺一種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應當把它放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歷史分析。這就是說:考察問題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歷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主要階段,並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有着直接而緊密的關系。法學基礎理論根據法制史和部門法學提供的歷史和現實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適用於法學的概念、原理和規律。研究外國法制史必須以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學的基礎理論為指導;研究法學基礎理論也必須以豐富的、具體史實為依據。恩格斯曾說過原則不是研究的出發點、而是它的最終結果。這些原則不是被應用於自然界和人類歷史,而是從它們中抽象出來的;不是自然界和人類去適應原則,而是原則只有在適合於自然界和歷史的情況下才是正確的。這一精辟的論述,科學地闡明了歷史和理論的關系。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的關系也是如此。
外國法制史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聯系,是制度與思想之間的聯系。法律制度的創建、發展經常體現出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論和思想;而一定時期的法律思想的產生和發展,也離不開法律制度實踐的檢驗。這方面的例子,在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