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都有自己產生、發展的過程和規律。因此,對於任伺一種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應當把它放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歷史分析。這就是說:考察問題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記基本的歷史聯系,考察每個問題都要看某種現象在歷史上怎樣產生,在發展中經過了哪些主要階段,並根據它的這種發展去考察這一事物現在是怎樣的。
 
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有着直接而緊密的關系。法學基礎理論根據法制史和部門法學提供的歷史和現實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適用於法學的概念、原理和規律。研究外國法制史必須以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學的基礎理論為指導;研究法學基礎理論也必須以豐富的、具體史實為依據。恩格斯曾說過原則不是研究的出發點、而是它的最終結果。這些原則不是被應用於自然界和人類歷史,而是從它們中抽象出來的;不是自然界和人類去適應原則,而是原則只有在適合於自然界和歷史的情況下才是正確的。這一精辟的論述,科學地闡明了歷史和理論的關系。外國法制史與法學基礎理論的關系也是如此。
 
外國法制史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聯系,是制度與思想之間的聯系。法律制度的創建、發展經常體現出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論和思想;而一定時期的法律思想的產生和發展,也離不開法律制度實踐的檢驗。這方面的例子,在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古埃及法
 第一節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變
 第二節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節 楔形文字法的產生、發展演變和基本特征
 第二節 《漢穆拉比法典》
 第三節 楔形文字法的歷史地位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節 古代印度法的產生和演變
 第二節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節 古代印度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第四章 希伯來法
 第一節 希伯來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摩西五經》
 第三節 希伯來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節 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第五章 古希臘法
 第一節 古希臘法的產生和發展演變
 第二節 古希臘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節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古希臘法的歷史地位
第六章 羅馬法
 第一節 羅馬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羅馬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節 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
 第四節 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第五節 羅馬法的復興及對后世的影響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節 日耳曼法的產生和演變
 第二節 日耳曼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日耳曼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第七章 教會法
 第一節 教會法的形成、發展和衰落
 第二節 教會法的基本淵源
 第三節 教會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節 教會法的歷史地位
第九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節城市法
 第二節 商法
第十章 伊斯蘭法
 第一節 伊斯蘭法的產生和演變
 第二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第三節 伊斯蘭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節 伊斯蘭法的歷史地位
第十一章 英國法
 第一節 英國法的形成與演變
 第二節 英國法的淵源
 第三節 憲法
 第四節 財產法
 第五節 契約法
 第六節 侵權行為法
 第七節 社會立法
 第八節 刑法
 第九節 訴訟法
第十二章 美國法
 第一節 美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美國法的淵源和特點
 第三節 憲法
 第四節 商法
 第五節 反托拉斯法
 第六節 社會立法
 第七節 刑法
 第八節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法國法
 第一節 法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行政法
 第四節 民商法
 第五節 經濟法
 第六節 社會立法
 第七節 刑法
 第八節 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德國法
 第一節 德國法的發展與演變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行政法
 第四節 民商法
 第五節 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第六節 刑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第八節 德國法的基本特點與歷史地位
第十五章 日本法
 第一節 日本法的發展與演變。
 第二節 憲法
 第三節 行政法
 第四節 民商法
 第五節 經濟法和社會立法
 第六節 刑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第八節 日本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第十六章 俄羅斯法
 第一節 十月革命前的俄國法律制度
 第二節 蘇聯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蘇聯解體后的俄羅斯聯邦法律制度
重要參考文獻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制、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使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另行去思考以后,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系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范,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明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系、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范,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范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截斷眾對於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系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由於發展路徑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異,東方社會與西方世界對於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闡釋存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曾比較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完善。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被認為是「只有刑,沒有法」的時代,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唯這些成文法制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20世紀初葉,隨着西風東漸、東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的、傳統的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體系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西方、東方各主要國家里,伴隨着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變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從歷史上看,法律的文明、進步,取決於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均充分證明,推動法律問民進步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變遷;同時,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於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於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也有着異常重要的意義。正因為如此,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在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體系和科學研究體系中,開始占有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於19世紀末的晚清時代。清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開辦的天津中西學堂,首次開設法科並招收學生,雖然規模較小,但仍可以視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機構(天津中西學堂后改名為北洋大學,又發展為天津大學)。三年后,中國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維新驕子」之稱的梁啟超先生即在湖南《湘報》上發表題為《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的文章,用他慣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喚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輝煌的學術生涯中,法學並非其專攻,但他仍以敏銳的眼光,預見到了新世紀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發展。數年以后,清廷在內外壓力之下,被迫宣布實施「新政」,推動變法修律。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一批有識之士,在近十年的變法修律過程中,在大量翻譯西方法學著作,引進西方法律觀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國傳統的法律體制的同時,也開始推動中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20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設有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式設立中國第一所專門的法政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學堂——直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也正式招生。這些大學法科及法律、法政學堂的設立,應該是中國歷史上近代意義上的正規專門法學教育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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