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對憲政民主的詬病幾乎同戰爭一樣貫穿了整個20世紀。時至今日,認為民主無法逃脫「歧視性」命運的人仍不在少數。而本書可看做近年來為解決「歧視性民主」問題的重大理論嘗試。

本書在理論構建上適時引入羅爾斯的「無知之幕」和海薩尼的「不確定性」兩個技術元素。前者消除了制定政治正義原則時,為己謀私的利益博弈格局;后者則消除了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利益不對稱。本書認為,普遍性原則應該成為立憲的根本原則,唯有在憲政層面上貫徹這一原則,才能避免多數人通過合法的民主程序剝奪少數人的利益。
 

目錄

譯者序
前言
鳴謝
第一部分 導論
 第一章 普遍性原則,法律與政治
  一 規則是由人發現的還是人為制定的
  二 無知之幕的運用
  三 法律之下的平等
  四 法律中普遍性原則的效能
  五 法律與社會目標
  六 政治中趨向普遍性原則
第二部分 分析
 第二章 多數主義民主
  一 契約主義的基礎:作為交換的政治
  二 契約遭到破壞:作為強占物的政治
  三 政治選擇的目標
  四 選擇對象的內生性
  五 簡化的圖解
  六 政治是否有必要是正集合
 第三章 消除非對角線
  一 多數主義輪換的必要性
  二 非對角線上的不對稱
  三 尋租與非對角線
  四 人與人之間有價產品的區別
  五 對角線制約下的多數穩定
  六 存在偏好差異背景下的普遍性原則的政治效率
 第四章 擴展討論
  一 集體行為的基礎
  二 對稱性的含義
  三 憲政化作為普遍性原則
  四 普遍性原則與集體行為的正當性
 第五章 普遍性原則與政治議程
  一 作為范例的政治
  二 非自然的普遍性
  三 公共性的神話
  四 政治抉擇的創造性
  五 憲法性企業行為
第三部分 應用
 引言
 第六章 普遍性與外部性
  一 公共土地的積極與消極管理問題:一點題外話
  二 以環境法規為例證
  三 多數黨輪執與對等外部性管制中的普遍性
  四 多數黨輪執與非對等外部性集體化中的普遍性
  五 普遍性與產權的發展
  六 政治無效率的存在
  七 代際及序列外部性
  八 結論:外部性與政治失效
 第七章 市場限制與普遍性標准
  一 對內部(國內)貿易的政治干預
  二 對外部(對外)貿易的政治干預
  三 普遍性原則制約的應用
  附論 最惠國條款
 第八章 普遍征稅的政治效率
  一 不同政權下的稅收效率
  二 多數民主
  三 效率的含義
  四 稅收普遍性的含義
  五 結論
 第九章 赤字財政與時段性歧視
  一 赤字財政與時段性普遍原則
  二 普遍原則與李嘉圖一巴羅的債務中立原理
  三 公債、公有資本與普遍性原則
  四 赤字財政與憲法上的普遍性標准
  五 債務償還與普遍性原則的標准
  六 結論
 第十章 普遍性原則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一 普遍性與政府服務的分配
  二 公共服務生產的分配方面
  三 普遍性與公共服務的生產效率
  四 政治效率與公共物品的資助
  五 結論與總結
 第十一章 普遍性原則與再分配
  一 支付轉移
  二 程式化中間選民模式中再分配的范圍
  三 來自要求實行非普遍性原則的壓力
  四 公共和個人對支付轉移的需求
  五 對老年人實行的總財政轉移支付
  六 對其他目標群體的轉移支付
  七 提供實物或進行補貼的特殊服務
  八 憲法性財政歧視中存在的一些困難
  九 結論
 第十二章 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社會保險
  一 統計的一致性:保險和彩票
  二 普遍性與社會保險
  三 國家扶持的競爭
  四 犯罪和懲罰的隨機成分
  五 結論:統計的一致性和憲政抉擇
 第十三章 一致性缺失的普遍性:聯邦主義
  一 此地的同質性不一定需要彼地的同質性
  二 普遍性與機動性
  三 聯邦主義和一致性服務水平的根源
  四 結論:聯邦制度作為目標服務的主要手段
第四部分 前景
 第十四章 憲法秩序的政治構架
  一 最低限度的但具歧視性的多數主義民主
  二 最大限度但不具歧視性的多數主義民主
  三 有限普遍性原則:受約束但又較為寬松的政治
  四 對政治秩序的非契約論解釋中的普遍性原則
  五 21世紀的政治經濟
參考文獻
中外譯名對照
 

經過近兩年的努力,終於完成了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Buchanan)教授與羅傑·D.康格爾頓(Roger D.Congleton)教授合著的大作《原則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視性民主》的翻譯和校稿工作,實在有一種解脫之感,輕松之意溢於言表。不過,這次完成任務后的輕松卻與往常完成譯稿后的心情有所不同,總有一種意猶未盡之感。依據鄙人的譯作習慣,我們是不太希望用歐化的語言出版譯稿的,而是通過對原文進行消化,然后以通俗的文字來表達。然而,這次卻是迫不得已而為之,因為這本專著的英文原書所用語言之晦澀,結構之復雜,內容之嚴肅,都不容譯者有絲毫走樣。澤者雖試圖竭盡全力,以忠實原文的態度、大眾喜聞樂見的文字來表達原作者書中的思想,但未必能完全做到這一點。

本書是一部集政治哲學和經濟哲學於一體的專著,其基本的命題是,「現代政治並非原則政治,而是利益政治」。而對這一命題做出判斷的標准就是看它是否對全體公民實行了普遍性待遇。用布坎南的話講就是「只要對公民中的某類特定群體實行某種具有歧視性的待遇(不論是獎勵,還是懲罰),或以某類人在對全體社會成員有益的事情上具有高人一籌的智慧而將公民划分為該受獎賞和不該受獎賞之類」,那麼,這樣的社會就是實行「利益政治」的社會,理由是,這些做法違背了普遍性原則。

在這樣一種命題下,布坎南和康格爾頓兩位教授將本書分為四個部分進行闡述。

第一部分是導論,即本書的第一章。其中作者的筆墨主要集中在那些他們認為在鼓終參與意義可以被稱為「民主」的社會秩序的架構上。他們認為,「民主的限制性條件(demdcratic protlsu)雖然意味着每個人都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方面以及在形成使個人、群體和組織在其框架內運作的政治行為方面具有發言權,但這並非意味着人們在進行集體選擇或這種選擇的結果對個人具有平等的影響力」,這兩個方面反映出參與式民主在運作上存在的差距。

作者認為,普遍性規則是法律的基礎,這是廣為認同的概念,而普遍性原則作為政治的哲學基礎則產生於關於個人倫理的規范概念。其具體的制度基礎則在於理想法治,而這種理想法治的思想叉產生於人們對「國家」所抱有的浪漫而理想化的幻想:認為國家是這樣一個實體,它仁慈地對待其公民,並為他們提供全面自我實現的機會。這里就提出了一個問題:社會治理的規則架構是怎樣形成的?為此作者在本章中列舉了兩個相互對立的基本概念:一是真理判斷性概念(truth judgmentconcept)。其基本內涵是,人們生活在其中的規則制度架構獨立存在於人們的認知范圍之外,有待於人們去發掘和鑒別,因此政治說教中所包含的「真」和「善」的價值取向引導着人們去認識有益的規則並形成制度架構。布坎南對這種概念進行了批判,認為它存在着兩個缺陷;—是它沒有涉及參與式民主平等之基礎;二是它沒有體現社會成員之間財產分配的邏輯關系。另一個與此相對的概念是契約主義概念。它強調的是人們共同聚居的規則(基本法律和政治架構)是通過人們的討論、分析、游說和相互協商等參與過程而嚴格地逐字逐句制定或創制出來的。其本質是人們為了獲取自由而同意約束自己。對社會全體成員有益的規則或政治行為是通過自由選擇所確定的。契約主義的潛在目標雖然是對人們行動自由的限制,但這種限制所產生的結果使當事各方均受益,這種互給互換本身就意味着普遍適用的規則,因此,一致性的達成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在導論中作者還提到羅爾斯(Bawls)的「無知之幕」(the veil。f Ignorance)的運用問題,他認為,無知之幕和/或不確定性(uncertatnty)提供了這樣一種手段,它「將各自確定的利益的推進與在概念上所界定的『社會契約』的規則之間的差距進行了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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