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分析了明清時期司法實踐中展現出來的情感表達的文化意義,建構了其心態模式,並對司法文書的修辭策略和技巧進行了有新意的解讀。
書中以清代汪輝祖德司法實踐為個案,分析了其情法兼顧的司法風格,將其與傳統中國儒家特別重視的審美秩序的理念聯系起來考察,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清代司法實踐具有形式化與實質化的雙重特征。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模式
一、情感︰明清秩序的基礎
二、申冤︰民眾的訴訟心態
三、哀矜︰儒吏的裁判心態
第二章 循吏與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
一、引言︰問題的由來
二、明清循吏的歷史淵源︰概念與例證
三、明清循吏的社會基礎︰制度與文化
四、明清循吏的調處息訟︰仁愛與教化
五、明清循吏的刑事裁判︰哀矜與寬宥
六、明清循吏的司法技藝︰智謀與神判
七、余論︰結語與引申
第三章 清代中國司法裁判的形式化與實質化
一、引言︰問題由來
二、清代裁判的歷史脈絡
三、清代裁判的個案解讀
四、余論︰原因探究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模式
一、情感︰明清秩序的基礎
二、申冤︰民眾的訴訟心態
三、哀矜︰儒吏的裁判心態
第二章 循吏與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
一、引言︰問題的由來
二、明清循吏的歷史淵源︰概念與例證
三、明清循吏的社會基礎︰制度與文化
四、明清循吏的調處息訟︰仁愛與教化
五、明清循吏的刑事裁判︰哀矜與寬宥
六、明清循吏的司法技藝︰智謀與神判
七、余論︰結語與引申
第三章 清代中國司法裁判的形式化與實質化
一、引言︰問題由來
二、清代裁判的歷史脈絡
三、清代裁判的個案解讀
四、余論︰原因探究
參考文獻
後記
序
本書的寫作,既在我的計劃之中,又在計劃之外。說是計劃之中,是因為這些年來我一直在潛心研讀有關明清時期司法文化的史料,一則用以回應學術界正在熱烈討論的問題,一則用以思考若干自己感興趣的問題。說是計劃之外,是因為自從去年年底以來,我把全部精力投人到《水滸傳》的研究當中,希望寫一本關于《水滸傳》的政治法律文化的作品,延伸一下自己向來喜歡的“文學與法律文化”的課題。然而,讓我自己也感到意外的是,這個暑假竟然寫出了兩篇關于明清時期司法文化的長篇論文,並且拓展了我以往思考的議題。
據此,似有必要稍稍交代一下組成本書的三篇論文的核心內容。
首先,盡管這三篇論文各有主題上的偏重,但是它們都是圍繞“情感、情理與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精神結構”展開的討論,取用的史料也與以往研究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論著有所不同。本稿利用的基本史料,包括司法檔案、訟師秘本、正史傳記、公案文學、官箴書和回憶錄。本稿的旨趣在于,通過解讀上述史料來挖掘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表達與實踐”的精神結構,亦即本書所謂的“心態模式”。本書的研究方法,乃是借鑒最近數十年來在歐美學術界逐步發展興盛起來的新文化社會史關于“表達”(representatton)的研究方法,不過筆者仍然強調“表達”本身蘊含的文化意義和實踐意義。換句話說,上述史料不但是明清時期司法裁判蘊含的情感、心態、意識和想象的一套話語,以及司法裁判的“文化實踐”的一種表達,而且也是建構和維護社會秩序(包括司法秩序)的重要方法。尚須一提的是,本書的宗旨,並非僅僅以描述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現象和解讀其中的文化意義為滿足,而且還嘗試在此基礎上概括與提升明清時期司法模式的類型特征。
其次,在《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模式》里,本書提出傳統中國屬于“情感本體”的文化類型,並進行了思想文化史和社會文化史的梳押;進而筆者又將司法話語置于“情感本體”的文化類型當中予以解釋,結果發現,明清時期的司法話語基本上是圍繞著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展開的。據我看來,它既是一種司法實踐的話語表達,也是一種司法實踐的話語策略或修辭策略。如果這一分析尚屬宏觀層面的分析,那麼,在《循吏與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里,本書嘗試以傳統中國秉承儒家政治信念的模範官僚——循吏為分析對象,以期探究他們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貫徹“哀矜同情”的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的c必須指出,把循吏作為特定類型的官僚群體予以研究,在我看來,可以在中觀層面上考察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獨特意蘊。在《清代中國司法裁判的形式化與實質化》里,筆者進入更為微觀的研究領域,將清代“名幕良吏”(也是《清史稿‧循吏列傳》中的人物)汪輝祖作為考察對象,具體而又仔細地分析了其所裁決的各類民刑案件,結果也可以發現,汪輝祖的司法風格有著所謂“情法兼顧”自勺基本特征。而其中的“情”,不但包括了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也包括了汪輝祖對于原被兩造的“哀矜同情”的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概括起來,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總體上的判斷︰明清時期的司法裁判以考量“情感”為基本特征。據此,組成本書的三篇論文之間,有著“一以貫之”的邏輯關聯,而非一部散裝雜湊的作品。
最後,在研究過程中,本書盡量將個案解讀和計量分析結合起來,因為我很同意法國學者米歇爾‧伏維爾在《歷史與表象》里指出的“個案研究和計量分析與其說是對立的,還不如說是互補的”觀點。(李宏圖選編︰《表象的敘述——新社會文化史》,上海︰上海二聯書店2003年版,頁16。)與此同時,筆者試圖將實證分析和文化解釋結合起來,以期在實證分析基礎上,進一步解讀其中蘊含的文化意義,從而深化我們對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和司法文化的把握和理解。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一者,在明清時期的司法裁判中,司法官員注重“情感”的作用,酌量“情法”之間的平衡,固然是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一個基本特征,不過我們也不必排斥法律本身的關鍵價值。二者,本書收集的作為刻畫模範官僚群體的循吏的實證史料,畢竟只是史料滄海中的一粟,因此.他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代表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全幅圖像,依然不無疑問;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歷代《循吏列傳》自勺作者之所以千年一貫地為循吏樹碑立傳,並表彰他們的司法精神,無疑是因為他們的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傳統中國的政治信念與司法理想。可以這麼說,明清時期循吏的司法實踐,既是一種歷史事實,也是一種理想表達,因此值得我們予以認真對待和深人解讀。
盡管書稿已經完成,然而,它僅僅是筆者有關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與司法文化研究的一個小結,以現在的模樣奉獻給讀者,目的只有一個,即敬請讀者的指教。這種“指教”,可以迫使筆者反省自己的研究,同時也可以成為筆者未來研究的起點。
這些,就是《自序》要向讀者交代的話。
據此,似有必要稍稍交代一下組成本書的三篇論文的核心內容。
首先,盡管這三篇論文各有主題上的偏重,但是它們都是圍繞“情感、情理與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精神結構”展開的討論,取用的史料也與以往研究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論著有所不同。本稿利用的基本史料,包括司法檔案、訟師秘本、正史傳記、公案文學、官箴書和回憶錄。本稿的旨趣在于,通過解讀上述史料來挖掘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表達與實踐”的精神結構,亦即本書所謂的“心態模式”。本書的研究方法,乃是借鑒最近數十年來在歐美學術界逐步發展興盛起來的新文化社會史關于“表達”(representatton)的研究方法,不過筆者仍然強調“表達”本身蘊含的文化意義和實踐意義。換句話說,上述史料不但是明清時期司法裁判蘊含的情感、心態、意識和想象的一套話語,以及司法裁判的“文化實踐”的一種表達,而且也是建構和維護社會秩序(包括司法秩序)的重要方法。尚須一提的是,本書的宗旨,並非僅僅以描述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現象和解讀其中的文化意義為滿足,而且還嘗試在此基礎上概括與提升明清時期司法模式的類型特征。
其次,在《訴諸情感︰明清中國司法的心態模式》里,本書提出傳統中國屬于“情感本體”的文化類型,並進行了思想文化史和社會文化史的梳押;進而筆者又將司法話語置于“情感本體”的文化類型當中予以解釋,結果發現,明清時期的司法話語基本上是圍繞著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展開的。據我看來,它既是一種司法實踐的話語表達,也是一種司法實踐的話語策略或修辭策略。如果這一分析尚屬宏觀層面的分析,那麼,在《循吏與明清中國的司法實踐》里,本書嘗試以傳統中國秉承儒家政治信念的模範官僚——循吏為分析對象,以期探究他們在司法實踐中是如何貫徹“哀矜同情”的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的c必須指出,把循吏作為特定類型的官僚群體予以研究,在我看來,可以在中觀層面上考察明清時期司法裁判的獨特意蘊。在《清代中國司法裁判的形式化與實質化》里,筆者進入更為微觀的研究領域,將清代“名幕良吏”(也是《清史稿‧循吏列傳》中的人物)汪輝祖作為考察對象,具體而又仔細地分析了其所裁決的各類民刑案件,結果也可以發現,汪輝祖的司法風格有著所謂“情法兼顧”自勺基本特征。而其中的“情”,不但包括了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也包括了汪輝祖對于原被兩造的“哀矜同情”的自然情感和道德情感。概括起來,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總體上的判斷︰明清時期的司法裁判以考量“情感”為基本特征。據此,組成本書的三篇論文之間,有著“一以貫之”的邏輯關聯,而非一部散裝雜湊的作品。
最後,在研究過程中,本書盡量將個案解讀和計量分析結合起來,因為我很同意法國學者米歇爾‧伏維爾在《歷史與表象》里指出的“個案研究和計量分析與其說是對立的,還不如說是互補的”觀點。(李宏圖選編︰《表象的敘述——新社會文化史》,上海︰上海二聯書店2003年版,頁16。)與此同時,筆者試圖將實證分析和文化解釋結合起來,以期在實證分析基礎上,進一步解讀其中蘊含的文化意義,從而深化我們對于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和司法文化的把握和理解。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一者,在明清時期的司法裁判中,司法官員注重“情感”的作用,酌量“情法”之間的平衡,固然是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一個基本特征,不過我們也不必排斥法律本身的關鍵價值。二者,本書收集的作為刻畫模範官僚群體的循吏的實證史料,畢竟只是史料滄海中的一粟,因此.他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代表明清時期司法實踐的全幅圖像,依然不無疑問;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歷代《循吏列傳》自勺作者之所以千年一貫地為循吏樹碑立傳,並表彰他們的司法精神,無疑是因為他們的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傳統中國的政治信念與司法理想。可以這麼說,明清時期循吏的司法實踐,既是一種歷史事實,也是一種理想表達,因此值得我們予以認真對待和深人解讀。
盡管書稿已經完成,然而,它僅僅是筆者有關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與司法文化研究的一個小結,以現在的模樣奉獻給讀者,目的只有一個,即敬請讀者的指教。這種“指教”,可以迫使筆者反省自己的研究,同時也可以成為筆者未來研究的起點。
這些,就是《自序》要向讀者交代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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