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關于國際法上廢除死刑制度的理論專著。

本書深入研究了國際社會在放棄死刑方面的法律進步,討論了在聯合國人權制度(《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等國際法律文書有關死刑問題條款的制定、解釋和實踐)、國際人道法領域(《日內瓦第三公約》和1977年兩個議定書)、國際刑法領域(“二戰”後的起訴、治罪法、特設法庭、國際刑事法院對死刑的排除)、歐洲人權法(《歐洲人權公約》有關條款的起草、解釋,公約第六號議定書的起草、解釋,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和歐洲聯盟與死刑)、美洲人權法(《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和《歐洲人權公約》有關條款的起草與解釋,公約《關于廢除死刑的議定書》等)和非洲人權法等領域廢除死刑的問題。其中,聯合國人權制度和歐洲、美洲人權制度是重點。作者在書後附錄了在國際法領域有關死刑問題的核心文件,尤其是有關國家對有關廢除死刑條款的保留和其他國家對保留的反對。
 

目錄

中文版序 威廉姆‧夏巴斯
序言 吉爾博特‧紀饒姆
第三版前言 威廉姆‧夏巴斯
案例表
國際法律文書表
縮略語
導論
第一章 《世界人權宣言》與生命權的承認
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起草、批準和保留
第三章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解釋
第四章 邁向廢除死刑:《第二任擇議定書》和其他發展
第五章 國際人道主義法
第六章 國際刑法
第七章 歐洲人權法
第八章 美洲人權法
第九章 非洲人權法
結論
附錄
一、《世界人權宣言》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旨在廢除死刑的第二任擇議定書》
五、《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一般性意見》[《一般性意見》6(16)﹞
六、《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公約》
七、《兒童權利公約》
八、《關于保護面臨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
九、《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十、《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十一、《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十二、《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十三、《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十四、《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歐洲人權公約》)
十五、《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有關廢除死刑的第六號議定書》
十六、《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十七、《歐洲聯盟最低標準文件》
十八、《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承諾書》
十九、《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二十、《美洲人權公約》
二十一、《美洲人權公約關于廢除死刑的議定書》
二十二、《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二十三、《非洲兒童權利與福利憲章》
二十四、《阿拉伯人權憲章》
文獻資料
索引
譯後記 趙海峰
 

我寫本中文版序的時候,距完成本書英文皈的手稿大約已經5年了。英文版是本書的第三版,第一版是1993年下半年面世的。在那以後,國際法和廢除死刑這一主題發生了演變,有時演變得飛快。即使在2003年第三版完成以後的5年以來,也發生了若干重要的變化。

例如,若干國家最近加入到廢除死刑國家的名單中。其中一個國家菲律賓是亞洲國家;另外兩個國家,盧旺達和利比里亞,均不僅是極端貧困的發展中國家,而且具有非常可怕的沖突的歷史,也並不缺少應受最嚴厲懲罰的罪犯。確實,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的速度一直保持在每年增加2到3個國家的頻率,已經持續了20多年。如果這一趨勢能夠繼續下去,死刑將在25年之內在尚保留死刑的60個國家中徹底消失。

從最近的一個事件中可以觀察到這種進步性的發展,那就是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所通過的一個題為“暫緩適用死刑”的歷史性的決議。該決議內容如下︰

聯合國大會,

在《聯合國憲章》所包含的原則和目標的指引下,

回顧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

同時回顧了人權委員會在過去十年在其相繼召開的會議期間所通過的有關死刑問題的決議,其中最近的決議是第2005/59號決議,在該決議中,人權委員會號召仍然保留死刑的國家完全廢除死刑,同時,暫緩執行死刑,

進一步回顧了前人權委員會在死刑問題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設想人權理事會可以在此問題上繼續工作,

考慮到死刑的適用有損人的尊嚴,確信暫停死刑的適用有助于弘揚和逐步發展人權,確信並無關于死刑之威懾價值的結論性的證據,而且在裁決死刑案件中司法的任何處理不當和失誤的結果都是不可挽回和無法補救的,

歡迎日益增加的國家所作出的暫緩死刑執行的決定,這些決定在很多情況下是在廢除死刑以後作出的,

1.對繼續適用死刑表示深切的關注;

2.呼吁所有保留死刑的國家︰

(1)尊重規定保障那些面臨死刑者的權利的國際標準,尤其是經濟與社會理事會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號決議所規定的最低標準;

(2)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供有關適用死刑和遵守規定保障那些面臨死刑者的權利的國際標準的信息;

(3)逐步限制死刑的適用並減少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

(4)暫緩對死刑的執行,並將廢除死刑作為目標。

呼吁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再恢復死刑;

請求秘書長向第63屆聯大會議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決定在第63屆聯大會議上在同樣的日程項目中繼續考慮此項事宜。

該決議以99票贊成,52票反對,33票棄權獲得通過。

在聯合國大會,有關國家曾嘗試于1994年和1999年就通過類似決議。本書就此也進行了詳盡的討論。現在看來,在20世紀90年代,做此努力的時機尚未成熟。那時國際社會尚未就做此類宣言做好準備,而現在的條件已然具備。

中國就此決議投了反對票。一些觀察家可能曾期待中國采取一種與此不同的立場。2007年初,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3月份的會議上,曾就死刑問題有過簡短的討論。中國代表臘翊凡說︰“對于死刑的適用範圍將很快進行審議,可以期待將縮小死刑的適用範圍,最終的目的是廢除死刑。”按照這一立場,中國可以非常容易地贊同聯合國大會的決議,雖然其最終選擇不這麼做。

從2001年開始,我每年都到中國進行訪問.經常參加各種研討班、課程和學術討論會。我個人的感覺與臘翊凡的表態是相符的。中國同事們已經越來越明確地主張限制和最終廢除死刑。他們經常說中國不能“立即”廢除死刑,因為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我不贊同那種以一個國家的經濟狀況和社會發展狀況作為證明死刑存在理由的理論,但我對我的中國對話者將廢除死刑看做未來的目標這一事實印象很深︰在此方面,他們的立場與那些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死刑保留主義者截然不同,那些死刑保留主義者試圖以宗教和文化的理由來證明死刑存在的理由;也與那些堅持認為死刑是一種與當代刑事司法標準相符合的懲罰形式者的觀點截然不同。

我想借此機會對趙海峰、吳曉丹、宋健強、李晶珠表示感謝,他們為將本書翻譯成中文做了大量工作。遺憾的是,由于我語言方面的限制,我無法判斷其翻譯的質量。但我結識海峰多年,我們還一起在愛爾蘭高威共事了一段時間。我堅信以他的學識和技能可以使譯著成為原文的一部權威和準確的譯本。

威廉姆‧夏巴斯教授
2007年12月1日于(愛爾蘭)高威(Ga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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