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立法研究嚴重落伍的當代中國,該如何利用法律迅速改變現行制度,同時保持法律規則的穩定性?如何「四兩撥千斤」,從小處入手,實現發展所要求的重大制度變革的目標?如何通過社會科學研究收集起草部門所需的數據,探討問題行為的性質?如何起草法律改變國際制度,促進以人為本的發展模式?

本書可以對這些問題的解答有所幫助。本書已經被世界尤其是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廣泛認可。本書的核心是制度立法理論、方法和技術,我們可以根據我們中國的國情使用這些工具設計和起草法律解決社會問題。

本書旨在指導立法實踐,因此不可避免地,如本書第一篇闡述,書中引用的實例是含蓄而不是明確地折射理論,反之亦然。盡管本書論述了許多理論,但仍然是一本實務指南。雖然,希望所有的實務工作者都認為,本書對其工作是有幫助的,但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的實務工作者可能會發現,本書對其工作更有幫助。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在本書——一本實務指南中——渲染學術色彩。
 

目錄


中譯本序
第一篇 法律起草、善治與發展過程
第一章 法律與社會變遷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一個大問題:困擾社會變革和善治的障礙
第三節 法律秩序與惡治和低速發展
第四節 核心問題:為什麽人們面對法律規則時
會實施某種行為
第五節 本書結構
第二章 起草者在起草轉型法律時的作用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案起草的過程
第三節 起草者是政策的轉換者
第四節 為什麽起草者起草的法律常常
未能導致善治和發展
第五節 起草者的道德責任
第六節 本書的教學原則:「通過實踐學習立法」
第七節 結論
第三章 法案起草的優先順序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針對偶然優先排序的解釋
第三節 排序起草項目的機構:誰決定排序
第四節 排序標准
第五節 結論
第二篇 論證法案的正當與合理性:研究報告
第四章 研究報告的撰寫:讓立法理論與
方法論更有操作性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為什麽需要研究報告
第三節 指導研究的對策論
第四節 指導研究的立法理論
第五節 設計立法解決方案:法案的細節
第六節 研究報告的「清單」
第七節 結論
第五章 撰寫研究報告:確保有效、非隨意的實施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實施功能
第三節 作為法律制定者的實施機構
第四節 結論
第六章 獲取證據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獲取事實
第三節 評估獲取可用事實的方法
第四節 類型和需要的證據權重
第五節 結論
第七章 研究報告的形式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易懂的語言
第三節 研究報告的摘要
第四節 給讀者的路標
第五節 研究報告的語言
第六節 研究報告中引用信息的出處
第七節 結論
第三篇 起草法案的技術
第八章 法案的結構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案構建:原理
第三節 法案構建:實踐
第四節 技術性章節 的定位:一般原則、
定義性條款、副標題
第五節 法案排序的缺省系統
第六節 結論
第九章 撰寫法案語句:何人與何事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條內容及其構成語句:何人與何事
第三節 確定行為者:明確「何人」的方法
第四節 規定行為:明確「何事」的方法
第五節 僅在特定條件下發生的行為
第六節 初步檢查法案的充分性
第七節 結論
第十章 撰寫法案句子:確保清晰及避免模棱兩可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多少細節?多麽明確?
第三節 詞語介紹:語義的含義
第四節 使法案更明確的方法
第五節 結論
第十一章 在憲法和其他限制內進行立法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在指示范圍內立法
第三節 在憲法內立法
第四節 在內閣備忘錄、司法部令和法典范圍內立法
第五節 在法律解釋法范圍內起草
第六節 在法規司法解釋規則內起草
第七節 起草行政規章(或者從屬法規)
第八節 結論
第十二章 法律解釋的內部輔助手段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解釋指南
第三節 研究報告
第四節 名稱
第五節 序言
第六節 法律確認事實
第七節 一般原則
第八節 定義條款
第九節 通過法案注釋解釋規定
第十節 結論
第十三章 形式問題:法律編撰中的編排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法律編撰的整體結構
第三節 避免法律生效引發混亂的條款
第四節 修正和廢止
第五節 轉換和保留(或者「祖父」)條款
第六節 結論
第四篇 為善治起草
第十四章 為法治和防止腐敗起草
第一節 引言
第二節 腐敗行為:善治的對立面
第三節 對腐敗的解釋
第四節 限定官員自由裁量權的范圍
第五節 問責制和政務公開
第六節 與「腐敗文化」斗爭
第七節 結論
索引
後記
 

本書的創作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鮑勃(Bob)和安(Ann)在40年前,即1962年開始在加納大學(University of Ghana)教書的時候,對發展問題產生了興趣。從那時起,他們在中國和六個非洲國家共執教12年。鮑勃有意研究能否用法律推動發展進程。作為一位經濟學家,安也逐步認識到,除非新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改變其繼承的效能低下的制度,否則旨在改善資源使用的研究對於解決第三世界貧困問題可能在實際上將收效甚微。最終,他們攜起手來,共同探討如何通過起草法律推動發展和社會變化,也就是說,通過運用法律實現社會的變革。

1966年,鮑勃和安在威斯康星大學(University of Wis-consIn)為第三世界國家學生舉辦的法律與發展研討班上,聯合講授課程。1974年,鮑勃開始在波士頓大學(BostonUniversity)講授法社會學。由於該課程不是律師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很少有學生予以關注和投入時間。通過縝密思考,他提出,從一個法律職業的角度講,法社會學不是一門「文化」課,而是一門職業課。從事法律社會學和立法工作者必須回答這樣一個中心問題:為什麼人們被法律規范時會做出某種行為?在隨后約⒛年的波士頓大學執教生涯中,鮑勃講授了一門診所式立法學。應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立法者的要求,學生們在學習過程中起草了一些真正的法案。於是,他開始積累和完善教學資料,其中的一部分成為本書的雛形。

1980年,鮑勃和安在津巴布韋(Zimbabwe),為南部非洲發展中國家律師舉辦的研討班上,首次共同講授立法學。在以后的⒛年間,他們創造了一種「通過實踐學習」的方法,幫助起草者學習立法理論、方法和技術,以提高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的立法能力。他們不斷地修訂、潤色教學資料,幫助起草者准備、改善效能低下制度的法律。這些積累的資料成為了本書的早期草稿。

比較而言,那林(Nalin Ahevesekere)的立法生涯頗為順利。1964年,他通過英國林肯學院(Line。In』s Inn)的考試,加入英國律師協會(English Bar)。1971年,他加入斯里蘭卡立法署(Legal Draftman』s Department In Sri Lanka)。1915年,他在印度法學研究所(Indian Law Institute)接受培訓;1980年,成為澳大利亞立法研究所(Australia Institute of Legal Draft-mg)的研究員。在塞舍爾(Seychelles)做過短暫的法律起草人后,他於1984年成為斯里蘭卡的法律起草人(Legal Drafts-man for Sri Lanka)並至今。后來,又兼任斯里蘭卡總統法律顧問(President's Council)和法律委員會(Law Cc,mmlss1on ofSri Lanka)委員。作為英聯邦立法顧問協會(Comm。nwealthAssociation of Legislative Counsel)的奠基人之一,他一直是該協會理事會的理事(1986~1996年和1999年至今)。

1998年,那林請求聯合國開發計划署(UNDP)提供支持,提高斯里蘭卡九個省的立法能力。UNDP即邀請了鮑勃和安夫婦到斯里蘭卡擔任顧問。受UNDP資助,三人合作創造了一種能最大化學習效果的教學方法,以提高省、甚至國家將政策轉化為有效法律的能力。那林欣然同意,與鮑勃和安一起進一步修改積累的教學資料,為出版做准備。

沒有一本書,像傳說中全副武裝的雅典娜(Athene)從宙斯(Zeus)的頭腦中誕生一樣,完全源於作者自身的想法。本書的許多思想基於多年來對立法、發展和社會科學方面書籍和文章的研讀,以及各種立法的實踐經驗。本書第三篇特別論及了其他學者的著作。本書作者們做了真誠的努力,試圖梳理出書中的每一種思想的合理出處。然而,本書在過去近1/4世紀中,做了令人難以置信的漫長醞釀和不斷的修改,有些關於出處的腳注已經丟失,為此我們深表歉意。

本書旨在指導立法實踐,因此不可避免地,如本書第一篇闡述,書中引用的實例是含蓄而不是明確地折射理論,反之亦然。盡管本書論述了許多理論,但仍然是一本實務指南。雖然,希望所有的實務工作者都認為,本書對其工作是有幫助的,但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的實務工作者可能會發現,本書對其工作更有幫助。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在本書———本實務指南中——渲染學術色彩。

在撰寫本書的過程中,很多人對本書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內容上,都做出了各種各樣的貢獻。無法在此對他們一一表示感謝。我們感謝,在過去數十年來提出了許多探討性問題,不斷地澆灌孕育思想種子的波士頓大學法學院的學生產研究助理,這些種子有時候無意中在本書中開出了美幣的茂朵。我們感謝各位總是批判本書形式欠佳和論述不充分的朋友和同事。我們感謝許多質疑和完善本書立法理論基本原則的立法起草人。他們試着使用本書起草適合他們本國國情的法案。他們和我們一起反思立法技術如何在非專制的、負責任的、透明的和有公眾參與的政府中成為有效實施法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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