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本含義而言,法治說的是一個社會的統治手段和最高權威是一整套法律制度,而民主說的是其政治的最終決定方式在多數而非少數。法治是許多人都已經接受的基本制度原則,它強調依照系統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由少數隨心所欲的人進行統治。法治的真正體制基礎是民主,很難設想一個專制的政治體制之上可以建立起法治,如果不是由人民或其代表在自由表達意願的基礎上提出並通過立法,法律本身的民意基礎便很成問題,最好的結局也不過是開明君主的專制,而更壞的結局則可能是少數寡頭或僭主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殘暴統治。民主則強調多數人的統治,或叫人民的統治,即最終的政治決定權不依賴于個別人或少數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體的多數。民主就形式而言,分為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數直接參與政治決定的制度,後者則是公民通過自己的代表進行決策的制度。民主並不是空洞的口號,而是具有一些經驗可檢驗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紀世界的政治發展之後,人們通常認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經驗特征:一是定期舉行公共權力機構首腦的選舉,其結果可實質性而不是表面上改變政策及其制定者;二是采用普選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進行直接選舉;三是保障對選舉過程具有實質意義的公民自由權利。這三者缺一不可。
本書主要收錄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中國學者關于民主、法治、治理、社會公正等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這些成果包括對現實中國的民主和法治進程的客觀敘述和關于民主法治的理論思考,從中可以窺見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在民族與法治方面的變遷和現狀,追蹤中國學者對民主法治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