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定價:120
NT $ 104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的一套系列叢書。該叢書堅持以准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的准確性。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叢書》叢書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

為了配合勞動爭議調整仲裁法的學習、宣傳,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勞動調解組織、勞動仲裁機構和廣大勞動者准確理解立法的原意和各項規定,保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參與本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這本書,供大家學習參考。

本書力求准確、詳盡、通俗地解釋條文的內容。但因時間和水平所限,不妥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協商和解】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第六條 【舉證責任】
第七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八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九條 【勞動監察】
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 【擔任調解員的條件】
第十二條 【調解申請】
第十三條 【調解方式】
第十四條 【調解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立】
第十八條 【制定仲裁規則及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第二十條 【仲裁員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仲裁管轄】
第二十二條 【仲裁案件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仲裁案件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委托代理】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公開】
第二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
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
第三十二條 【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
第三十六條 【視為撤回仲裁決和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 【鑒定】
第三十八條 【質證、辯論、陳述最後意見】
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第四十條 【仲裁庭審筆錄】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
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 【先予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作出裁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
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
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仲裁不收費】
第五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間】
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寓言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寓言稿)》的意見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寓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的意見
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人大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的意見
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勞動關系爭議處理立法的意見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問題
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簡介
美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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