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在社會功能的參照派生自它的社會環境。音樂的社會事實可能對於社會現實和其他的音樂事實起作用。這種作用的發揮,分別地涉及社會歷史的和社會藝術的方面。前者對於不同時期和地方的音樂活動影響最大,后者依靠更自由的藝術的方面。前者對於不同時期和地方的音樂活動影響最大,后者依靠更自由的環境的作用,它能夠超越時代的空間。然而,盡管一些特別的地球上的社會確定以決定性的方式了影響了音樂的社會功能的演變和轉化,但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每一個地球上的社會創造了全部的它必須或它可能必須去滿足的社會生活藝術需求的所有音樂藝術(所有的作品)。不存在絕對的決定性的制約,它能根據社會內具體需要自動地產生音樂藝術的結果。只存在一種社會制約作用,其允許音樂活動在社會中表現和去實現,按照社會功能在特定的社會場景中的可能,通過對環境的「刺激」的回應或支持。然而它仍然總是被看作這些反應的將會形成的特征和品質的東西(特別在純粹藝術的層次上)。
作為對於專門的社會功能的需要的反應,許多音樂作品獲得了特征,在它們純藝術品質上,這些品質更多地與那些社會功能相對應。以一般的方式,在它們形成和轉化中,音樂的社會功能將制約音樂的表現。我們可以特別地觀察到這一點,在不同的音樂體裁和各種音樂產品甚至在個別的作品中;從勞動音樂或「巫術」音樂到物質的和軍事音樂,從為舞蹈、為娛樂或為音樂會的音樂到為宗教目的的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