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與法理回應︰以21世紀初中國為背景

社會轉型與法理回應︰以21世紀初中國為背景
定價:168
NT $ 50
  • 作者:蔡寶剛/著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7-11-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802308402
  • ISBN13:9787802308404
  • 裝訂:平裝 / 403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21世紀初葉中國社會轉型樣態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表現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經濟轉型、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趨向轉型、確立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理結構轉型、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發展目標轉型。

本書通過對中國近來社會轉型的法理回應,對于確立新的法律觀念和制度安排有所裨益。

蔡寶剛,江蘇射陽人,1964年生,法學博士,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法學會憲法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揚州大學優秀中青年骨干教師。出版專著《經濟現象的法律邏輯——馬克思法律反作用思想研究》,參編多部學術著作,在《法學評論》、《法學家》、《法學》、《政治與法律》、《比較法研究》、《南京大學學報》等刊物發表論文50余篇。
 

目錄


第一章 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法理回應
第一節 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 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經濟與法律背景
第三節 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法律作用
第二章 構建和諧社會的法理回應
第一節 社會不和諧現象及礦難的頻發
第二節 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促進與保障
第三節 法律信用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四節 制度均衡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五節 現代性語境下法律信用的理論基礎
第六節 增進法律信用與塑造法律信仰
第三章 法德結合治理的法理回應
第一節 傳統理路下的法律與道德關系及其缺漏
第二節 法律目的視野下法律與道德的動態關系
第三節 制度語境下法律與道德的互動關系
第四節 後現代法學視角下道德對法律的補充
第五節 域外公司治理視野中的法律與道德作用
第四章 堅持以人為本的法理回應
第一節 以人為本與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第二節 以人為本與社會主義立法
第三節 以人為本與社會主義執法
後記
 

社會轉型是一個制度變遷、價值更替、秩序重構和文明再生等諸方面的進程。中國目前社會仍然處于一個不斷走向現代化的轉型時期,只是轉型的基本理念與內容走向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已經超越20世紀80年代的那種“社會轉型是指中國社會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社會變遷和發展”的認知理念,也超越那種“主要是指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所有制結構由單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轉變,治國方略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社會環境由封閉型逐步向開放型發展,以及國家社會高度統一的一元結構向國家和社會二元結構過渡”的內容走向,而邁入了一種世紀之交以來的更為全面、更為進步、更為穩定和更高層次的轉型階段。

如果說,20世紀末期之前中國社會轉型的前行圖景仍然處于一種茫然探索和變動不居的狀態,那麼,經過多年的探求,尤其是近年的沉澱所形成的認知和實踐結果已經使得社會轉型的總體指向逐漸明朗確定,已經尋求到一系列既有普遍性義有中國特色的當前社會轉型目標。

隨著近年來執政黨和國家各種相關文件的出台和措施的落實,這些轉型指向正成為各種社會主體和同家行為的奮進目標。這些轉型指向主要包括︰在經濟發展方面的轉型指向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以建設創新型國家;社會發展價值觀方面的轉型指向是堅持以人為本;社會治理結構方面的轉型指向是確立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為綱領的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整個社會發展總體目標的轉型指向是構建和諧社會。

法律發展與社會轉型是互動發展和彼此促進的關系。一方面,社會轉型影響著法律發展,社會的轉型必然引發法律的嬗變與轉型。馬克思主義十分注重社會尤其是經濟對于法律的影響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馬克思指出︰“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現在我手里拿著的這本《拿破侖法典》並沒有創立現代的資產階級社會。相反地,產生于18世紀並在19世紀繼續發展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在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現。這一法典,一旦不再適應社會關系,它就會變成一疊不值錢的廢紙。你們不能使舊法律成為新社會發展的基礎,正像這些IH法律不能創立IH社會關系一樣。”

另一方面,法律發展影響著社會轉型,法律對于社會轉型指向的確定、實施具有重要的推進和保障作用。馬克思主義也關注法律對社會,尤其是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版序言中指出︰“一個國家應該而且可以向其他國家學習。一個社會即使探索到了本身運動的自然規律,——本書的最終目的就是揭示現代社會的經濟運動規律——它還是既不能跳過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發展階段。但是,它能縮短和減輕分娩的痛苦。”誠如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的諾思所評價的那樣︰“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存理論中,馬克思的理論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這恰恰是因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馬克思強調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中產權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現有的產權制度與新技術的生產潛力之間產生的不適應性。這是一個根本的貢獻。馬克思理論體系認為,是技術的變化產生了這種不適應性,但這種變化只有通過階級斗爭才能得以實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反作用思想來解決和研討社會問題及促進和保障社會發展方面顯得頗為不足,甚至有必要予以強化和重視以有力地發揮其現實功能。

誠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從現代科學的觀點出發,擺脫神學世界觀和法學世界觀的雙重神化,把法律看做是可變的,看做是隨著社會變遷而不斷調整變動的,看做是實現某種社會目標的一種工具,恰恰是現代法律的精神。”昂格爾把法看做解讀其所在社會人與人之間結合方式的深層奧秘的暗碼體系,認為“社會理論問題將通過對現代社會中法律的位置的思考予以間接的討論。法律似乎是一個特別富于成果的主題,因為了解它的意義的努力,直接把我們帶到了各種尚未解決的重大的社會理論問題的核心”。這主要基于以下三點原因,即法律涉及方法問題、法律的探討與社會秩序的問題有密切的關系、解決現代性問題要求弄清將非人格化的法,置于社會的核心的佔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與法律處于社會生活邊緣的日常生活的關系。

因此,檢查法律在社會中的位置,就會把社會理論主要關注之點都聚攏到一起,這是由于“法律的特性會因社會生活形態的不同而變化。每一社會都通過法律顯示它用以團結其成員的那種方式的最深層奧秘”。隨著社會的變化和轉型,必須進行適時地反映和回應,使得法律真正成為“回應型法”。

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歷史表明,每遇到社會轉型,人們都要力圖建立新的法律觀念和制度去調整不斷變化的利益結構,駕馭正趨變化的社會關系,組合混亂模糊的價值體系,最終通過法律確立和保障新的社會秩序以滿足人們以新生活、新世界的期待和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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