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歷史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的概念、特點和歷史起源,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和中國香港等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禁訴令制度,禁訴令與有關國際規則的關系,我國對禁訴令的運用與應對等進行了比較系統深入的探討。它從實證的角度分析和比較了各國的禁訴令制度,闡述了禁訴令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分析了我國對禁訴令應采取的立場並設計了我國的禁訴令制度,提出了不少新穎的有價值的觀點。它填補了我國在禁訴令領域的研究空白,既可為進入外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個人或經濟組織於發生爭議後在當地尋求禁訴令救濟時提供最新的資料和有效的指導,又便於我國借鑒外國及國際立法中的先進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目錄
引言
1.0 概述
1.1 禁訴令的概念和特征
1.2 禁訴令的歷史起源
2.0 英國的禁訴令制度
2.1 導論
2.2 對被申請人的屬人管轄權
2.3 簽發禁訴令的原則
2.4 對主權國家實施的禁訴令
2.5 臨時禁訴令和反禁訴令以及普遍性禁訴令
2.6 提出禁訴令申請的時間
2.7 禁訴令的執行
2.8 替代禁訴令的救濟
3.0 美國的禁訴令制度
3.1 導論
3.2 禁訴令審查的兩種傳統路徑
3.3 禁訴令審查的兩種新路徑
3.4 簽發禁訴令的最低條件問題
3.5 可簽發禁訴令禁止的幾種具體訴訟
3.6 禁訴令與禮讓
3.7 禁訴令的執行
3.8 結論
4.0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禁訴令制度
4.1 加拿大的禁訴令制度
4.2 澳大利亞的禁訴令制度
5.0 禁訴令在德國的運用
5.1 普通法制度與德國法律制度之間的基本差別
5.2 禁訴令在德國的運用情況及其原因分析
5.3 簽發禁訴令的管轄權
5.4 對禁訴令申請的審查
5.5 反禁訴令和預備禁訴令
5.6 禁訴令的執行
5.7 對外國禁訴令的承認
6.0 禁訴令與有關的國際規則
6.1 禁訴令與《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草案)和《協議選擇法院公約》
6.2 禁訴令與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
6.3 禁訴令與《布魯塞爾公約》和《布魯塞爾規則I》
7.0 中國與禁訴令
7.1 中國當事人利用外國禁訴令的案例
7.2 中國當事人遭受外國禁訴令的案例
7.3 中國應當采用禁訴令制度
7.4 如何利用與應對外國的禁訴令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1.0 概述
1.1 禁訴令的概念和特征
1.2 禁訴令的歷史起源
2.0 英國的禁訴令制度
2.1 導論
2.2 對被申請人的屬人管轄權
2.3 簽發禁訴令的原則
2.4 對主權國家實施的禁訴令
2.5 臨時禁訴令和反禁訴令以及普遍性禁訴令
2.6 提出禁訴令申請的時間
2.7 禁訴令的執行
2.8 替代禁訴令的救濟
3.0 美國的禁訴令制度
3.1 導論
3.2 禁訴令審查的兩種傳統路徑
3.3 禁訴令審查的兩種新路徑
3.4 簽發禁訴令的最低條件問題
3.5 可簽發禁訴令禁止的幾種具體訴訟
3.6 禁訴令與禮讓
3.7 禁訴令的執行
3.8 結論
4.0 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禁訴令制度
4.1 加拿大的禁訴令制度
4.2 澳大利亞的禁訴令制度
5.0 禁訴令在德國的運用
5.1 普通法制度與德國法律制度之間的基本差別
5.2 禁訴令在德國的運用情況及其原因分析
5.3 簽發禁訴令的管轄權
5.4 對禁訴令申請的審查
5.5 反禁訴令和預備禁訴令
5.6 禁訴令的執行
5.7 對外國禁訴令的承認
6.0 禁訴令與有關的國際規則
6.1 禁訴令與《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草案)和《協議選擇法院公約》
6.2 禁訴令與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
6.3 禁訴令與《布魯塞爾公約》和《布魯塞爾規則I》
7.0 中國與禁訴令
7.1 中國當事人利用外國禁訴令的案例
7.2 中國當事人遭受外國禁訴令的案例
7.3 中國應當采用禁訴令制度
7.4 如何利用與應對外國的禁訴令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序
隨著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互聯網技術的廣泛運用,涉外民商事關系日益發達,由此所引起的國際民商事爭議也大量增加。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訴訟均是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重要手段。因此,國家不但要有完備的沖突法制度,而且還要有完備的國際民事訴訟制度。
為了在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時更好地維護本國及其國民的利益,各國在國際民事管轄權上的斗爭一直十分激烈而且復雜。一方面,一些國家極力擴張本國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如英國、美國等國的「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和美國的「長臂管轄」原則即是如此;另一方面,由於各國所施行的實體法、程序法、沖突法以及公共政策不盡相同,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當事人在選擇法院時勢必要權衡在某一國家法院進行訴訟的利弊,這樣不同的當事人往往就會各自選擇在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或者在一方當事人已選擇在一國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通過提出對該國法院管轄權的異議並向另一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法院起訴,以使訴訟朝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而且,即使同一當事人也可能選擇在多個國家的法院起訴,從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衍生了「挑選法院」或「擇地行訴」現象,產生了大量平行訴訟。凡此種種,更進一步加劇了各國在國際民事管轄權方面的爭奪。
禁訴令是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用以對抗挑選法院和平行訴訟的一種歷史悠久的措施。現代國際訴訟的當事人越來越老練,越來越可能挑選法院,其對手也越來越有可能采取禁訴令以對抗挑選法院的行為。由於禁訴令在司法實踐中已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是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理論中一個具有顯著地位的問題,因此,國外學者對於禁訴令問題的研究已經具有了相當的深度,對於一般意義上的禁訴令的研究積累了不少成果。目前的研究趨勢是對專門化領域如破產、保險、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人身傷害、懲罰性賠償等案件中的禁訴令進行更加深入具體的探討。我國法院和當事人也利用或遭受過外國的禁訴令,但是,我國目前在禁訴令方面所進行的探索還相當有限,截至本書寫作完成時為止,直接探討禁訴令的論著寥寥無幾。
本書采用歷史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的概念、特點和歷史起源,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和中國香港等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禁訴令制度,禁訴令與有關國際規則的關系,我國對禁訴令的運用與應對等進行了比較系統深入的探討。它從實證的角度分析和比較了各國的禁訴令制度,闡述了禁訴令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分析了我國對禁訴令應采取的立場並設計了我國的禁訴令制度,提出了不少新穎的有價值的觀點。它填補了我國在禁訴令領域的研究空白,既可為進入外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個人或經濟組織於發生爭議後在當地尋求禁訴令救濟時提供最新的資料和有效的指導,又便於我國借鑒外國及國際立法中的先進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歐福永博士是我國國際法學界的優秀青年學者,功底扎實,勤奮好學,近年來一直致力於國際民事訴訟法的研究,發表了一系列成果,很高興看到這本有開拓意義的專著在國內出版,並鄭重地向廣大讀者推薦。
為了在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時更好地維護本國及其國民的利益,各國在國際民事管轄權上的斗爭一直十分激烈而且復雜。一方面,一些國家極力擴張本國法院管轄權的范圍,如英國、美國等國的「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和美國的「長臂管轄」原則即是如此;另一方面,由於各國所施行的實體法、程序法、沖突法以及公共政策不盡相同,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當事人在選擇法院時勢必要權衡在某一國家法院進行訴訟的利弊,這樣不同的當事人往往就會各自選擇在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或者在一方當事人已選擇在一國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通過提出對該國法院管轄權的異議並向另一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的法院起訴,以使訴訟朝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而且,即使同一當事人也可能選擇在多個國家的法院起訴,從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衍生了「挑選法院」或「擇地行訴」現象,產生了大量平行訴訟。凡此種種,更進一步加劇了各國在國際民事管轄權方面的爭奪。
禁訴令是英美法系國家和少數大陸法系國家用以對抗挑選法院和平行訴訟的一種歷史悠久的措施。現代國際訴訟的當事人越來越老練,越來越可能挑選法院,其對手也越來越有可能采取禁訴令以對抗挑選法院的行為。由於禁訴令在司法實踐中已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是英美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理論中一個具有顯著地位的問題,因此,國外學者對於禁訴令問題的研究已經具有了相當的深度,對於一般意義上的禁訴令的研究積累了不少成果。目前的研究趨勢是對專門化領域如破產、保險、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人身傷害、懲罰性賠償等案件中的禁訴令進行更加深入具體的探討。我國法院和當事人也利用或遭受過外國的禁訴令,但是,我國目前在禁訴令方面所進行的探索還相當有限,截至本書寫作完成時為止,直接探討禁訴令的論著寥寥無幾。
本書采用歷史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方法,對國際民事訴訟中的禁訴令的概念、特點和歷史起源,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和中國香港等有代表性的國家和地區的禁訴令制度,禁訴令與有關國際規則的關系,我國對禁訴令的運用與應對等進行了比較系統深入的探討。它從實證的角度分析和比較了各國的禁訴令制度,闡述了禁訴令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分析了我國對禁訴令應采取的立場並設計了我國的禁訴令制度,提出了不少新穎的有價值的觀點。它填補了我國在禁訴令領域的研究空白,既可為進入外國從事民商事活動的個人或經濟組織於發生爭議後在當地尋求禁訴令救濟時提供最新的資料和有效的指導,又便於我國借鑒外國及國際立法中的先進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歐福永博士是我國國際法學界的優秀青年學者,功底扎實,勤奮好學,近年來一直致力於國際民事訴訟法的研究,發表了一系列成果,很高興看到這本有開拓意義的專著在國內出版,並鄭重地向廣大讀者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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