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譯本序德文版第6版前言
翻譯凡例
德中文縮略語對照表
第一章 導論︰幾個基本問題
一、比較視野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權限範圍——引論
三、“憲法審判機構”︰僅僅是一個集合名詞嗎?
四、憲法審判機構與憲法
五、通過法院進行的憲法訴訟
六、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
第二章 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與組織
一、作為法院和憲法機構的聯邦憲法法院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審判庭原則、法官與法官選任
三、多數意見形成決議和特別意見
第三章 聯邦憲法法院程序的幾個基本原則
一、程序規範的不完備性——沒有程序的自主
二、對申請的要求、訴訟代理和調查原則
三、程序參與人、參加訴訟、陳述意見的權利
四、調解和調解性地平息爭議
五、言辭審理
六、一致同意的駁回(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4條)
七、法官的自行回避與法官的偏袒
八、費用、濫訴的費用、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管轄範圍與程序種類
第一分部 通向聯邦憲法法院之路
一、並無概括式條款
二、根據最重要的程序種類對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統計
第二分部 基本法第93條第l款第l項規定的機構爭議程序
一、機構爭議的基本問題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
第三分部 聯邦爭議
一、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3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項、第68條及以下規定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憲法爭議
二、基本法第93條第l款第4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項、第7l條及以下和基本法第99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0項、第73條及以下規定的程序
三、基本法第93條第2款並依據基本法第29條制定的法律第24條第5款第3句規定的程序
四、行政法院法第50條第3款、社會法院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的法官的法律解釋請求
第四分部 規範審查程序
第—節 法官的規範審查—基礎
一、規範審查的形武和歷史淵源
二、作為一種司法審判活動的憲法法院的規範審查
三、聯邦憲法法院的各種規範審查程序
第二節 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2項和第2a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項和第6a項、第76條及以下規定的“抽象”規範審查
一、基礎性問題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
四、規範確認程序
第三節 基本法第100條第1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項、第80條及以下規定的“具體”的規範審查(法官的法律解釋請求)
一、基礎性問題
二、適法性條件
三、程序進程和裁判
第四節 基本法第100條第2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2項、第83條及以下規定的規範核實和規範鑒別程序
一、意義與歸類︰基本法第25條在程序上的相應規範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
第五節 基本法第100條第3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3項、第85條規定的因意見分J1支而提出的法律解釋請求
一、意義與歸類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與裁判的作用
第六節 基本法第126條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4項、第86條及以下規定的程序
第七節 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4b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項、第9l條規定的地方憲法訴願程序
第五分部 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4a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項、第90條及以下規定的憲法訴願
第一節 普通法律途徑中的憲法訴願
一、憲法訴願和基本法第19條第4款對法律途徑的保證
二、憲法訴願的功能與意義
第二節 適法性條件
一、有權提出申請者
二、程序能力
三、訴願標的
四、訴願權︰訴稱基本權利受到損害
五、期限
六、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款規定的法律途徑的提前用盡和憲法訴願的補充性
七、法律保護需求
第三節 受理憲法訴願(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 a條及以下)
一、由法院行政人員登記于“一般登記簿”
二、受理憲法訴願的義務(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第2款)
三、合議庭拒絕受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旬以及第93d條第1款、第3款)
四、合議庭的受理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e條)
五、審判庭的受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2句)
六、受理程序中的判斷
第四節 裁判
第五節 聯邦憲法法院在針對判決提出的憲法訴願中的審查範圍
一、聯邦憲法法院不是超級復審法院
二、聯邦憲法法院審查範圍的有限性
三、憲法關于確定審查範圍的規定
第六分部 其他程序
第一節 憲法保護程序
一、基本法第61條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4項、第49條及以下規定的對聯邦總統的彈劾程序
二、基本法第98條第2款、第5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9項、第58條及以下規定的法官彈劾
三、基本法第18條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l項、第36條及以下規定的基本權利喪失程序
四、基本法第2l條第2款第2句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2項、第43條及以下規定的政黨禁止程序
第二節 基本法第4l條第2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項、第48條及以下規定的選舉審查程序
第七分部 與其他法院(州憲法法院、歐共體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在管轄範圍和程序方面的界限
一、各州的憲法審判機構
二、歐洲法院
三、歐洲人權法院
第五章 裁判的做出及其後果
第一節 在起訴不具備適法性和理由具備性時做出的裁判
第二節 在機構爭議程序和類似于機構爭議的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第三節 在針對判決提出的憲法訴願中做出的裁判
第四節 在規範審查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一、原則︰對違憲的規範做出認定其自始無效的宣告
二、變種裁判︰限于對違憲的規範做出不一致性宣告
三、變種裁判︰“仍然還合憲的”法律,即所謂的吁請裁判
四、變種裁判︰對于法律的合憲解釋
第五節 聯邦憲法法院在確定法律後果上的自由與約束
第六節 附論︰對修正性法律或改革性法律做出自始無效性宣告後,舊法的繼續有效性問題
第六章 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權的保障及其裁判的效力
一、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規定的緊急處置
二、依據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5條對于裁判的執行
三、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拘束效力
第七章 聯邦憲法法院在國家職能結構中的地位
一、問題的提出
二、憲法審判機構的任務和權限
三、聯邦憲法法院和立法者
四、聯邦憲法法院的權威
文獻目錄
關鍵詞索引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