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運用法哲學方法,以對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闡釋私法的精神與理念,探求私法的價值與規律。
人作為主體,既作用于法律,又被法律所設計,其外在為法律之源,內在為法律之本,為法律之源本與全部。在生物本質的基礎上尋求人的社會性實現,是人的一切問題的規定性。人類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屬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會屬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屬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會屬性,這就是人和人類社會的真實與本質。一切關于人的法律地位的研究與設計皆立基于此。
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義的要求,也是正義的體現。它應當是體現社會正義的制度,具有社會正義的規定性。正義是自然存在決定的人類利益需求及其實現的規律性或必然性。正義判斷的對象是社會關系即人類的生存利益及其合理性,而決定這一正義判斷及其標準的是作為人類社會基礎的各種自然或客觀存在。法律正義是自然應然的規則,是對人類理性的法律價值判斷。它體現在法律之中,卻來源于或被規定于法律之外,是社會或自然正義的法律化。
外國人的私法地位作為一個國際私法秩序,是國內法秩序的局限性和補充性存在。一個國家的法律必須超越國家共同體觀念而在人類共同體的範圍內考慮人的私法地位問題。外國人的私法地位作為一種“主體資格”,是對非國民給予的一種“國民待遇”地位,是國際關系秩序中的一個分配正義的問題。雖然它代表內國的國家主權,不能在國家主權之外表現出某種正義,但國家主權的行使應當服從于某種外部秩序即人類自然理性或一般人權標準。
王利民,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專業學位教育學院副院長、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6年7月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碩士學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東北財經大學工作,曾任法律系副主任、法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2002年3月任教于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法學會會員;遼寧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遼寧省法學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出版專著《民法本論》、《物權本論》;主編《民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知識產權法教程》、《民法原理》等著作十余部;發表《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新論——過錯推定規則的演進︰現代歸責原則的發展》、《論和諧社會的私法構建》、《我國公有權制度的物權法構建》、《我國用益物權體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論文70余篇。
目錄
前言
上編 論人的私法地位
第一章 人
一、生物的人
二、法律的人
三、公法與私法的人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外國人
第二章 人的私法地位
一、一個正義價值的判斷
二、人的生活地位
三、人的法律地位
四、私法地位的本質
第三章 人的私法地位與社會
一、人的私法地位與市民社會
二、人的私法地位與私有社會
三、人的私法地位與市場社會
四、人的私法地位與法治社會
五、人的私法地位與和諧社會
六、人的私法地位與法律文化
下編 論外國人的私法地位
第四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本質
一、一個國際法秩序
二、古代法的外國人私法地位
三、近現代法的外國人私法地位
四、外國人私法地位的具體私權
五、難民和無國籍人的地位
第五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承認
一、外國人私法地位承認的必然性
二、外國人私法地位承認的必要性
三、外國自然人私法地位的承認
四、外國法人私法地位的承認
第六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與私法
一、法律現象的本質與判斷
二、人的私法地位與私法
三、外國人私法地位與內國私法
四、外國人私法地位與國際私法
第七章 中國法的外國人私法地位
一、一個古老文明的新紀元
二、中國法的外國自然人私法地位
三、中國法的外國法人私法地位
四、中國法的外國人私權
五、中國法的外國人私權限制
第八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制度
第九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保護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上編 論人的私法地位
第一章 人
一、生物的人
二、法律的人
三、公法與私法的人
四、自然人
五、法人
六、外國人
第二章 人的私法地位
一、一個正義價值的判斷
二、人的生活地位
三、人的法律地位
四、私法地位的本質
第三章 人的私法地位與社會
一、人的私法地位與市民社會
二、人的私法地位與私有社會
三、人的私法地位與市場社會
四、人的私法地位與法治社會
五、人的私法地位與和諧社會
六、人的私法地位與法律文化
下編 論外國人的私法地位
第四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本質
一、一個國際法秩序
二、古代法的外國人私法地位
三、近現代法的外國人私法地位
四、外國人私法地位的具體私權
五、難民和無國籍人的地位
第五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承認
一、外國人私法地位承認的必然性
二、外國人私法地位承認的必要性
三、外國自然人私法地位的承認
四、外國法人私法地位的承認
第六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與私法
一、法律現象的本質與判斷
二、人的私法地位與私法
三、外國人私法地位與內國私法
四、外國人私法地位與國際私法
第七章 中國法的外國人私法地位
一、一個古老文明的新紀元
二、中國法的外國自然人私法地位
三、中國法的外國法人私法地位
四、中國法的外國人私權
五、中國法的外國人私權限制
第八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制度
第九章 外國人私法地位的保護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
英國學者霍布豪斯在論社會調查的目的時指出︰“人們發現社會生活中有不正常的情況時,自然就會開始考慮社會的問題。在身體方面,會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病痛,健康的時刻則會不知不覺地過去,同樣,一個社會在一切順利進行,符合公認的正常和恰當的標準時,也不會引起它的成員的懷疑。有了消化不良的感覺,我們才會開始想到消化力,覺得法律使人感到受壓制或者發現政府在犯錯誤時,我們才會開始考慮法律和政府。”一個人的身體總會生有某種病痛,因此世上不能沒有醫生和醫院——治病救人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一個社會也不能正常得沒有任何問題,所以社會調查與研究及其所采用的基本手段——學術與社會批判也就不能休止。
從事法學和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有許多的困惑伴隨著自己——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人的生活?法學研究的目的和意義到底是什麼?法學工作者如何擔負自己的歷史使命?……對這些問題的回答,起碼涉及自己的工作目標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與態度。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是難以肯定或否定的……但我都需要一種回答,並且是自己發自內心體悟的回答——即使是別人已經回答過的,那也是我真正的收獲,並且也才是敢說于別人的。我應當知道或者判斷,自己的工作到底有什麼社會意義和貢獻,或者根本就是在謀生中浪費著自己的生命資源。然而,在對這些問題的不斷思考申,卻讓我逐步認識到,對這些問題的回答看似簡單與淺顯,但實際上涉及法或法學的基本價值觀與方法論,事實上難以做出回答或回答清楚。
然而,我仍然不能不去思考並試圖回答這些問題,而且這已經成了自己的思維習慣。我的一切思考是從現實生活開始的,最早影響我思考的,是兒時的生活,那是特殊年代窮苦農村的貧寒而艱難的一種生活,正是這–生活塑造了我一生的平民情結與自卑心理。當我幼年因痛失親人而絕望的一刻,�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那種人的無助和人又離不開人的人生命運。從此,一個意識逐漸形成並根植于我的內心——人既是人的唯一敵人,又是人的最好朋友——人應當愛人,人應當為人。可以說,命運不僅讓我感悟了人生的艱辛與坎坷,而且永遠讓我從人的生活現實狀態中去思考人生的問題,這深深地影響了我的靈魂,當我從事法學和法律工作以後,它總是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對我發揮著作用。
法律科學作為社會科學,是一種行為科學。行為科學研究的規定性,一是價值認識,二是邏輯判斷。價值認識解決研究結論的合理性,邏輯判斷解決研究方法的周延性,缺一不成其為科學。其中價值認識,既是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又是它的歸宿。法學作為行為科學,其價值認識的基礎是認識作為行為主體的人。一方面是觀察人,觀察人的社會行為及其與法律的關系,另一方面是從法律實踐中觀察法律的社會實現過程與效果。這兩個方面觀察的最終結論,使我越來越感受到或者看到了法律制度與法律實踐的矛盾與沖突。法律實踐並不統一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本身對人的生活事實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人們從來都不是根據法律去生活的,法律制度本身也並沒有它所宣示的那種社會意義。
……
從事法學和法律工作以來,一直有許多的困惑伴隨著自己——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決定了人的生活?法學研究的目的和意義到底是什麼?法學工作者如何擔負自己的歷史使命?……對這些問題的回答,起碼涉及自己的工作目標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與態度。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否定的,或者是難以肯定或否定的……但我都需要一種回答,並且是自己發自內心體悟的回答——即使是別人已經回答過的,那也是我真正的收獲,並且也才是敢說于別人的。我應當知道或者判斷,自己的工作到底有什麼社會意義和貢獻,或者根本就是在謀生中浪費著自己的生命資源。然而,在對這些問題的不斷思考申,卻讓我逐步認識到,對這些問題的回答看似簡單與淺顯,但實際上涉及法或法學的基本價值觀與方法論,事實上難以做出回答或回答清楚。
然而,我仍然不能不去思考並試圖回答這些問題,而且這已經成了自己的思維習慣。我的一切思考是從現實生活開始的,最早影響我思考的,是兒時的生活,那是特殊年代窮苦農村的貧寒而艱難的一種生活,正是這–生活塑造了我一生的平民情結與自卑心理。當我幼年因痛失親人而絕望的一刻,�我深深地感受到了那種人的無助和人又離不開人的人生命運。從此,一個意識逐漸形成並根植于我的內心——人既是人的唯一敵人,又是人的最好朋友——人應當愛人,人應當為人。可以說,命運不僅讓我感悟了人生的艱辛與坎坷,而且永遠讓我從人的生活現實狀態中去思考人生的問題,這深深地影響了我的靈魂,當我從事法學和法律工作以後,它總是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對我發揮著作用。
法律科學作為社會科學,是一種行為科學。行為科學研究的規定性,一是價值認識,二是邏輯判斷。價值認識解決研究結論的合理性,邏輯判斷解決研究方法的周延性,缺一不成其為科學。其中價值認識,既是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又是它的歸宿。法學作為行為科學,其價值認識的基礎是認識作為行為主體的人。一方面是觀察人,觀察人的社會行為及其與法律的關系,另一方面是從法律實踐中觀察法律的社會實現過程與效果。這兩個方面觀察的最終結論,使我越來越感受到或者看到了法律制度與法律實踐的矛盾與沖突。法律實踐並不統一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本身對人的生活事實的影響是非常有限的,人們從來都不是根據法律去生活的,法律制度本身也並沒有它所宣示的那種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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