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西方法律著作中的名著。以案例為材料全面系統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捕獲法》中闡釋的根本論點也是格勞秀斯成熟作品的基本原則,這一點無疑是真實的;該原則可歸納為︰正當戰爭的理由在數量和種類方面與正當訴訟的理由是相同的;而且,在沒有法院審判處理或法院不願根據這些理由判案的情況下,正當戰爭和正當奪取戰利品是提出和執行權利主張的法律手段。

《捕獲法》的闡述,既緊扣凱瑟琳號船這一捕藥物(prize)所引發一系列難題的剖析,又超脫具體案件瓜葛,論及有關戰利品(booty或spoil)的一般法律問題,特別是開篇後的基本理論部分,在充分吸取基督教、中世紀神學、古希臘哲學與羅馬法等整個西方文化精華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擬制了調整人類社會,或者說獨立民族、主權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即格勞秀斯所說的“規則”、“法律”,實質上是國際法中最基本的“法則”、“戒律”)。簡言之,格勞秀斯是為了解決當時人類社會進程中踫到的新問題而創立現代國際法理論,並試圖將其所擬制的國際法規則運用于調整民族國家間關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他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創始人。最初提議翻譯《捕獲法》的美國著名學者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博士說過︰該書對于人們“思考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具有最重要的意義”,並指出︰國際法的體系“不是出自哲學家的夢想(dream),而是法學家和實踐者的現實觀念(realized conception)”。這一點不錯,但是,我想,沒有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創立的哲學理念,恐怕也不會有格勞秀斯的現實觀念,因為任何真正的立法者(格勞秀斯的論著如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法律評注),不可能沒有其法哲學的理念。格勞秀斯是在繼承、創新包括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在內前人的自然法哲學基礎上,創立了現代國際法及其理論體系。
 

目錄

中譯本序
英譯本序
英譯者說明
論捕獲物與戰利品法
第一章 介紹說明︰[案件]概要——[討論]的劃分——方法——順序
第二章 序言,包括九項規則與十三項法律
第三章
問題一
第一條 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二條 對基督徒而言,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三條 對基督徒而言,針對基督徒的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四條 從所有的法律角度看,對基督徒而言,針對基督徒的任何戰爭都正當嗎?
第四章
問題二
第一條 捕獲物或戰利品之獲取,是否正當?
第二條 對基督徒而言,這是否正發?
第三條 對基督徒而言,捕獲基督徒之物,是否正當?
第四條 從所有的法律角度,對基督徒而言,捕獲基督徒之物,是否正當?
第五章
問題三 何種捕獲物或戰利品之獲取為正當?
問題四 哪些戰爭是正義的?
第六章 關于戰爭的有效原因
問題五
第一條 什麼是私戰正當有效的原因?
第二條 什麼是公戰正當有效的原因?
第七章 戰爭中的主體問題,以什麼原因和在什麼情況下發動的戰爭是正當的
問題六
第一條 對于自願有效的戰爭代理人而言,出于何種原因可以成為合法的戰爭主體?
第二條 對于自願有效的戰爭代理人而言,在參與作戰的情況下,如何能成為戰爭的主體?
第三條 對臣民而言,出于何種原因可以成為戰爭的主體?
第四條 對臣民而言,如僅參與作戰,如何成為戰爭的主體?
由問題六引申出的問題 存在對雙方都正義的戰爭嗎?
第一條 關于自願的戰爭代理人?
第二條 關于臣民?
第八章 論進行和發動戰爭應遵循的形式
問題七
第一條 進行私戰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二條 進行公戰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三條 對自願參與戰爭的代理人而言,發動戰爭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四條 就臣民而言,他們發動戰爭時,何為正當形式?
第九章 有關戰爭之目的
問題八
第一條 對自願參戰的代理人而言,何為戰爭之正當目的?
第二條 對臣民而言,何為戰爭之正當目的
第十章
問題九 誰可以取得捕獲物或戰利品?
第一條 在私戰中,誰可取得?
第二條 在公戰中,誰可取得?
第十一章
第一部分 一般討論,涉及以下主題︰
第一條 荷蘭向阿爾巴、西班牙人以及菲利普等開戰的原因
第二條 戰爭中荷蘭給予對手的恩惠
第三條 荷蘭向葡萄牙開戰的原因
第四條 荷蘭給葡萄牙的恩惠
第五條 在葡萄牙境內,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
第六條 在其他廣泛分布的地區,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
第七條 葡萄牙人對荷蘭人造成的傷害,其借口是後者為商業的目的進入了他們的領地
第八條 同樣的借口,只不過特別針對東印度地區
第二部分 關于對東印度發生事件的討論,涉及以下主題︰
第一條 葡萄牙人捏造對荷蘭人的虛假指探
第二條 受葡萄牙人唆使而針對荷蘭的敵人
第三條 葡萄牙人對荷蘭人犯下的欺詐和背信棄義的行為
第四條 葡萄牙人挑起了針對荷蘭的戰爭
第五條 葡萄工具向荷蘭的盟友發起戰爭
以下為分析性論述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證明該戰爭為正當,且系爭捕獲物為該公司在祖國公共事業中正當取得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結語
附錄
一、《捕獲法》第二章的九項規則與十三項法律匯編
二、人名對照
三、術語對照
四、文獻索引
譯後記
 

“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于1604年撰寫的《捕獲法》,堪稱四百多年來的現代國際法理論的真正“奠基之作”,因為不僅該書第十二章經格勞秀斯修改,以《論海洋自由》為題于1609年匿名發表,而且該書的基本觀點及理論框架,經格勞秀斯進一步發展完善,最終融入他的代表作,即1625年問世的《戰爭與和平法》。

1583年4月10日,格勞秀斯出生于荷蘭海牙附近的代爾夫特(Delft)市。在該市中心廣場的大教堂前聳立著這位非凡天才手捧經典、專心讀書的銅像,特別引人矚目。這不僅顯示故鄉人們對他的無比崇敬,而且也象征其國際法理論對人類社會的影響幾乎可以與基督教相媲美。格勞秀斯天性聰穎,11歲便進入荷蘭萊登大學,學習拉丁語、希臘語以及東方語,這使他以後寫作時旁征博引古代希臘與羅馬及中世紀歐洲諸多經典文獻,信手拈來,顯得游刃有余。1598年,他應邀隨同荷蘭代表團訪問法國巴黎,受到法國國王亨利四世的接見,隨後,又前往鄰近的奧爾良法學院,被授予法學博士,時年15歲。1600年,荷蘭政府委托格勞秀斯撰寫荷蘭解放戰爭史,這促使他開始研究國際關系;1604年,他作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委托律師參與了凱瑟琳號船捕獲案的辯護,並在該案判決之後,花了大半年時間,寫就《捕獲法》一書,年僅22歲。此後,格勞秀斯的坎坷人生與當時荷蘭及歐洲列強的政治、外交休戚相關。他既擔任過荷蘭政府要職,又因卷入復雜莫測的國內政治漩渦而被判終生監禁,隨後傳奇般越獄,流亡法國,最後受任瑞典駐法大使。1645年8月28日因病去世,終年62歲。格勞秀斯一生,除留下《捕獲法》手稿及《論海洋自由》與《戰爭與和平法》,還有《真正的基督教解釋》、《荷蘭的法理學導論》等名著。

《捕獲法》的闡述,既緊扣凱瑟琳號船這一捕獲物(prize)所引發一系列難題的剖析,又超脫具體案件瓜葛,論及有關戰利品(booty或spoil)的一般法律問題,特別是開篇後的基本理論部分,在充分吸取基督教、中世紀神學、古希臘哲學與羅馬法等整個西方文化精華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擬制了調整人類社會,或者說獨立民族、主權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即格勞秀斯所說的“規則”、“法律”,實質上是國際法中最基本的“法則”、“戒律”)。簡言之,格勞秀斯是為了解決當時人類社會進程中踫到的新問題而創立現代國際法理論,並試圖將其所擬制的國際法規則運用于調整民族國家間關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他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創始人。最初提議翻譯《捕獲法》的美國著名學者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博士說過︰該書對于人們“思考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具有最重要的意義”,並指出︰國際法的體系“不是出自哲學家的夢想(dream),而是法學家和實踐者的現實觀念(realized con-ception)”。這一點不錯,但是,我想,沒有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創立的哲學理念,恐怕也不會有格勞秀斯的現實觀念,因為任何真正的立法者(格勞秀斯的論著如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法律評注),不可能沒有其法哲學的理念。格勞秀斯是在繼承、創新包括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在內前人的自然法哲學基礎上,創立了現代國際法及其理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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