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著作中的名著。以案例為材料全面系統地論述了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捕獲法》中闡釋的根本論點也是格勞秀斯成熟作品的基本原則,這一點無疑是真實的;該原則可歸納為︰正當戰爭的理由在數量和種類方面與正當訴訟的理由是相同的;而且,在沒有法院審判處理或法院不願根據這些理由判案的情況下,正當戰爭和正當奪取戰利品是提出和執行權利主張的法律手段。
《捕獲法》的闡述,既緊扣凱瑟琳號船這一捕藥物(prize)所引發一系列難題的剖析,又超脫具體案件瓜葛,論及有關戰利品(booty或spoil)的一般法律問題,特別是開篇後的基本理論部分,在充分吸取基督教、中世紀神學、古希臘哲學與羅馬法等整個西方文化精華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擬制了調整人類社會,或者說獨立民族、主權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即格勞秀斯所說的“規則”、“法律”,實質上是國際法中最基本的“法則”、“戒律”)。簡言之,格勞秀斯是為了解決當時人類社會進程中踫到的新問題而創立現代國際法理論,並試圖將其所擬制的國際法規則運用于調整民族國家間關系。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他成為現代國際法的創始人。最初提議翻譯《捕獲法》的美國著名學者詹姆斯‧布朗‧斯科特博士說過︰該書對于人們“思考國際法的法律性質具有最重要的意義”,並指出︰國際法的體系“不是出自哲學家的夢想(dream),而是法學家和實踐者的現實觀念(realized
conception)”。這一點不錯,但是,我想,沒有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人創立的哲學理念,恐怕也不會有格勞秀斯的現實觀念,因為任何真正的立法者(格勞秀斯的論著如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法律評注),不可能沒有其法哲學的理念。格勞秀斯是在繼承、創新包括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在內前人的自然法哲學基礎上,創立了現代國際法及其理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