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又稱證券真實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條,這是第一部真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聯邦立法,也是美國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資監管法規,包含了州藍天法的許多特色。《證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並在附件A中詳細列舉了發行人必須披露的具體內容。此外,該法還要求,發行人提交注冊申報材料后,應等待20天使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時間對注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注冊申報材料在重要事項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確,委員會有權發布停止令來暫停證券的公開發行;在注冊申報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發行公司的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承銷商除能證明盡到勤勉謹慎之責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的宗旨是保護證券投資者,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還應考慮提高效率、促進競爭及資本形成。除了所規定的一些例外之外,該法要求向公眾發行的所有證券一般都要予以注冊。該法的核心是避開州法要求的對待發行證券實質性條件的審查,選擇了公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背后的理論是:如果市場出售的證券將所有相關情況都予以充分、公正的公開,投資者就是受到了充分的保護,因為充分公開為投資者提供了評估其投資價值的充分機會,使其能自我保護。聯邦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投資者有對適宜的投資進行評估的能力,不需要一些觀察家所想象的政府對證券銷售進行耗錢費時的實質性審查。因此,《證券法》沒有授權對發行證券的實質作出判斷,任何機關均無權來依據證券法引導資本流向最需要的產業。
注冊制得以體現到《證券法》並逐步在美國確立,首先應歸功於羅斯福總統所信奉的證券監管哲學——信息公開。公開原則要求在股票發行與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須依法披露一切有關的信息資料,供投資者在投資決策時參考,不得含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開原則的出發點在於增強股票發行與交易的透明度,為投資者提供及時、充分、准確的信息,它不僅是投資者作出合理投資決策的必要基礎,而且是社會公眾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
《證券法》對由於違反該法而受到損害的投資者提供了許多私法救濟,還制定了普通的發欺詐條款,禁止證券要約或出售過程中的重大遺漏和錯誤陳述。依據《證券法》,注冊和公開披露的規定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證券對分銷,且投資者的保護范圍僅限於證券購買者,而不包括證券出售人。
適合廣大立法、研究、實務工作者外,對廣大英語研究者和法律、金融英語愛好者、專業翻譯人員,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目錄
第1條 簡稱
第2條 定義;提高效率、促進競爭及資本形成的考慮
第2A條 互換協議
第3條 本法中證券的類別
第4條 豁免交易
第5條 關於州際商務及郵寄的禁止性規定
第6條 證券注冊和注冊說明書的簽署
第7條 注冊說明書中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8條 注冊說明書及其修改之生效
第8A條 制止程序
第9條 法院對命令的審查
第10條 招股書中要求的信息
第11條 因虛假注冊說明書引起的民事責任
第12條 與招股書和通訊有關的民事責任
第13條 訴訟時效
第14條 相反規定無效
第15條 控制人的責任
第16條 附加救濟;救濟限制
第17條 欺詐性州際交易
第18條 豁免州法的證券發售
第19條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特別權力
第20條 對違法行為的禁制令和追究
第21條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聽證會
第22條 對犯罪和訴訟的管轄權
第23條 非法陳述
第24條 處罰
第25條 其它政府機構對證券的管轄權
第26條 條款的可分割性
第27條 私人證券訴訟
第27A條 前瞻性說明安全港的適用
第28條 一般豁免權
附錄A 非由外國政府或其行政區發行的證券的注冊要求
附錄B 由外國政府或其行政區發行的證券的注冊要求
第2條 定義;提高效率、促進競爭及資本形成的考慮
第2A條 互換協議
第3條 本法中證券的類別
第4條 豁免交易
第5條 關於州際商務及郵寄的禁止性規定
第6條 證券注冊和注冊說明書的簽署
第7條 注冊說明書中需要提供的信息
第8條 注冊說明書及其修改之生效
第8A條 制止程序
第9條 法院對命令的審查
第10條 招股書中要求的信息
第11條 因虛假注冊說明書引起的民事責任
第12條 與招股書和通訊有關的民事責任
第13條 訴訟時效
第14條 相反規定無效
第15條 控制人的責任
第16條 附加救濟;救濟限制
第17條 欺詐性州際交易
第18條 豁免州法的證券發售
第19條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特別權力
第20條 對違法行為的禁制令和追究
第21條 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聽證會
第22條 對犯罪和訴訟的管轄權
第23條 非法陳述
第24條 處罰
第25條 其它政府機構對證券的管轄權
第26條 條款的可分割性
第27條 私人證券訴訟
第27A條 前瞻性說明安全港的適用
第28條 一般豁免權
附錄A 非由外國政府或其行政區發行的證券的注冊要求
附錄B 由外國政府或其行政區發行的證券的注冊要求
序
資本市場是人類的重大發展,是人類歷史上的重大經濟革命,它給人類帶來的福祉是其他任何東西都無法比擬的。資本市場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主要在於其能夠通過緩解風險、優化投資信息和資源配置、發送企業治理,減少信息獲取成本和交易成本對資本聚集和技術創新的影響,從而極大地促進了經濟增長。
資本市場的出現能夠緩解風險。以流動性風險為例,流動性風險起因於將資產轉化為交換媒介的不確定性。而信息不對稱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礙了流動性,加劇了流動性風險,這就為資本市場的出現提供了動因。資本市場的流動性極強,金融工具能夠低成本地進行交易。有了流動性的資本市場存在,人們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債券等形式持有資產,在需要變現時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時企業可以取得投資所需要的資本。資本市場通過這種方式將流動性的金融工具轉換成了對生產的非流動的長期資本投資。這就解決了高回報項目通常需要長期的資本投入,但財富所有人並不願意長期放棄對財產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資不足的難題。資本市場的進步及其所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的減輕是英國工業革命發生的主要原因,因為工業革命最初幾十年所生產的產品早已發明出來,許多發明創造需要大量和長期的資本投入,沒有金融市場的配合而僅有技術創新並不能引發持續性增長。在18世紀的英國引發增長的關鍵性的新要素是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因為工業革命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投資,沒有這種流動性的轉換,工業革命可能就不會發生。「所以,工業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
資本市場通過優化投資信息和資源配置,促進了經濟增長。以證券市場為例,證券市場能夠有效地傳播企業信息在證券市場上,證券價格的變動挾帶着反映着有關信息,證券市場通過公開價格傳播信息,市場的參與者可以通過觀察證券價格解讀其中的信息。因此,人們沒有必要將資源投入到幾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這種帶有公共利益性質的信息獲得使社會不必投入資源用於獲取信息,從而使更多的資源能夠用於對生產的投資。不只於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極大地改善資源的配置,使資源能夠真正流向最好的生產技術項目上去。貝戈豪特在一百多年前面對運行良好的英國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發揮的作用,感嘆道:「……在英國資本總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資本能夠賺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總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於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關系到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操縱市場價格、內幕交易等行為應當受到制止和嚴懲。
證券市場在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股票的公開交易能夠有效地反映企業的信息,使所有者將經營者的報酬與股票價格掛鉤成為可能。而將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現與經營者的報酬掛鉤有助於將經營者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從而達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樣,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上,實行並購相對容易。這樣,經營不善的企業易被並購,而並購的結果往往是被並購企業的經營階層被解雇。因此,發達的證券市場通過便利對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並購來為改善法人治理和懲罰不良經營者提供良機。並購的威脅有助於將經營者的動力與所有者的動力結合起來改善企業經營,促進企業發展。
資本市場要發揮以上作用,不是沒有條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條件就是通過強制籌資者進行充分、真實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資者克服信息的不對稱性,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從而使稀缺的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美國證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務也在於此。《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包括的兩個基本內容就是強制披露和禁止欺詐,其中強制披露包括公開發行時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續披露。由於充分、真實和完整的披露在實現資本市場上述功能方面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對虛假陳述以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的禁止和懲處,不僅是對具體行為的懲處,更是為了防止和制止對資本市場和社會經濟機制的根基的動搖和侵蝕,是對公眾對資本市場信心維護。因此,沒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沒有對投資者的保護,資本市場的大廈必定坍塌。
美國證券法的出台和發展也印證了這一點。美國證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國建國前英國數世紀的有關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j)對l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響。
美國建國后,為制止證券市場上的欺詐,堪薩斯州1911年率先對公募證券進行調整,通過了第一部「藍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過出售藍天中的建設地塊而輕易收取資財」(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v infee simple)的證券出售者。此法通過后,其他各州競相效仿。1929年爆發的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大危機導致了美國證券市場的崩潰,並導致了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的癱瘓。而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對付欺詐活動,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際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規范證券交易的法律《聯邦證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發行必須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從此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開始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轉變。
……
資本市場的出現能夠緩解風險。以流動性風險為例,流動性風險起因於將資產轉化為交換媒介的不確定性。而信息不對稱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妨礙了流動性,加劇了流動性風險,這就為資本市場的出現提供了動因。資本市場的流動性極強,金融工具能夠低成本地進行交易。有了流動性的資本市場存在,人們可以放心地以股票、債券等形式持有資產,在需要變現時方便、迅速地出售,同時企業可以取得投資所需要的資本。資本市場通過這種方式將流動性的金融工具轉換成了對生產的非流動的長期資本投資。這就解決了高回報項目通常需要長期的資本投入,但財富所有人並不願意長期放棄對財產的支配而造成的投資不足的難題。資本市場的進步及其所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的減輕是英國工業革命發生的主要原因,因為工業革命最初幾十年所生產的產品早已發明出來,許多發明創造需要大量和長期的資本投入,沒有金融市場的配合而僅有技術創新並不能引發持續性增長。在18世紀的英國引發增長的關鍵性的新要素是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因為工業革命需要大量的長期資本投資,沒有這種流動性的轉換,工業革命可能就不會發生。「所以,工業革命不得不等待金融革命。」
資本市場通過優化投資信息和資源配置,促進了經濟增長。以證券市場為例,證券市場能夠有效地傳播企業信息在證券市場上,證券價格的變動挾帶着反映着有關信息,證券市場通過公開價格傳播信息,市場的參與者可以通過觀察證券價格解讀其中的信息。因此,人們沒有必要將資源投入到幾乎可以立即得到的信息上。這種帶有公共利益性質的信息獲得使社會不必投入資源用於獲取信息,從而使更多的資源能夠用於對生產的投資。不只於此,信息披露改善的本身可以極大地改善資源的配置,使資源能夠真正流向最好的生產技術項目上去。貝戈豪特在一百多年前面對運行良好的英國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發揮的作用,感嘆道:「……在英國資本總是肯定地和立即地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和資本能夠賺取最多的地方,就像是水總能流向需要它的平面」。由於信息披露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關系到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操縱市場價格、內幕交易等行為應當受到制止和嚴懲。
證券市場在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證券市場股票的公開交易能夠有效地反映企業的信息,使所有者將經營者的報酬與股票價格掛鉤成為可能。而將股票在股市上的表現與經營者的報酬掛鉤有助於將經營者的利益與所有者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從而達到改善法人治理的效果。同樣,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上,實行並購相對容易。這樣,經營不善的企業易被並購,而並購的結果往往是被並購企業的經營階層被解雇。因此,發達的證券市場通過便利對經營不善的企業實行並購來為改善法人治理和懲罰不良經營者提供良機。並購的威脅有助於將經營者的動力與所有者的動力結合起來改善企業經營,促進企業發展。
資本市場要發揮以上作用,不是沒有條件的,其中最基本的條件就是通過強制籌資者進行充分、真實和完整的披露,使投資者克服信息的不對稱性,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從而使稀缺的社會資源得到優化配置。美國證券法存在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任務也在於此。《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包括的兩個基本內容就是強制披露和禁止欺詐,其中強制披露包括公開發行時的初始披露和上市交易后的持續披露。由於充分、真實和完整的披露在實現資本市場上述功能方面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對虛假陳述以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的禁止和懲處,不僅是對具體行為的懲處,更是為了防止和制止對資本市場和社會經濟機制的根基的動搖和侵蝕,是對公眾對資本市場信心維護。因此,沒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沒有對投資者的保護,資本市場的大廈必定坍塌。
美國證券法的出台和發展也印證了這一點。美國證券法最早可追溯到美國建國前英國數世紀的有關立法,其中南海泡沫案(South SeaBubblej)對l720年泡沫法(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具有直接的影響。
美國建國后,為制止證券市場上的欺詐,堪薩斯州1911年率先對公募證券進行調整,通過了第一部「藍天法」(blue sky law),瞄准的就是「通過出售藍天中的建設地塊而輕易收取資財」(sell building lots in the blue skv infee simple)的證券出售者。此法通過后,其他各州競相效仿。1929年爆發的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的大危機導致了美國證券市場的崩潰,並導致了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的癱瘓。而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對付欺詐活動,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際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1933年5月27日,美國總統羅斯福簽署了美國歷史上第一部規范證券交易的法律《聯邦證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發行必須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而且披露特定的信息。從此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開始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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