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司治理原則》並不涵蓋公司法的全部,而是僅限于幾個選出的主題︰商業公司的目標和行為、公司結構、謹慎注意義務、公平交易義務、董事和股東在控股權和公開收購交易中的作用以及有關的救濟。該項目的名稱正是對項目的有限的工作範圍的一個反映,該項目之所以起名為“公司治理原則”,部分是想傳達此項工作並沒有覆蓋公司法全部的意思。從某種程度上看,這個題目可能有些過于簡單,因為幾乎公司法的每個規則都與公司治理直接或間接有關。但是,正如我們所計劃的那樣,《公司治理原則》只討論涉及法律研究院認為的構成公司治理最核心部分的問題。

這本《公司治理原則》是對調整以私有商業企業為基礎的經濟體制的基本法律的一個重大貢獻。從廣義的美國政治經濟看,公司治理的法律構成美國憲法性法律的一部分,因為它規定的是我們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結構當然,美國憲法中並沒有專門的條文涉及公司法。但是,公司法反映的人們對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中主要法律關系——即股東、董事、以及管理層間法律關系的共識,正是美國資本主義的基礎。
 

目錄

上卷
院長序
主席序
主報告人序
第一部分
定義
1.01 定義部分的效力
1.02 股東的批準 評注
1.03 關聯方 評注
1.04 商業組織 評注
1.05 章程性文件 評注
1.06 封閉公司 評注
1.07 商業支付 評注
1.08 控制權 評注
1.09 控制集團 評注
1.10 控股股東 評注
1.11 公司決策人 評注
1.12 公司 評注
1.13 董事 評注
1.14 披露 評注
1.15 無利害關系的董事 評注
1.16 無利害關系的股東 評注
1.17 合法持有人 評注
1.18 雇員所有的公司 評注
1.19 股權利益 評注
1.20 股權證券 評注
1.21 家族集團(Family Group) 評注
1.22 持有人 評注
1.23 有利害關系的 評注
1.24 大型公眾公司 評注
1.25 重要事實 評注
1.26 近親屬(Member of the Immediate Family) 評注
1.27 (公司)官員 評注
1.28 人(Person)
1.30主要高級主管
1.31公眾公司
1.32登記持有人
1.33高級主管
1.34重大關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35小型公眾持股公司(Small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1.36公司的標準(Standard of the Corporation)
1.37全部財產(Total Assets)
1.38轉移控制權的交易(Transaction in Control)
1.39非經邀請的收購要約
1.40具有表決權的醬性證券
1.41表決性證券
1.42浪費公司財產
評注
第二部分 公司的目標與行為
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A)
第三部分 公司結構︰董事和高級主管的職能和權力;大型公眾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第三部分(A) 有關董事會和主要監督委員會的公司實踐的建議
第四部分 注意義務和商業判斷規則
第五部分 公平交易義務
第六部分 董事與股東在控制權制權轉移的交易和收購要約中的角色
下卷
第七部分 救濟
法律法規索引
索引
 

這本《公司治理原則》是對調整以私有商業企業為基礎的經濟體制的基本法律的一個重大貢獻。從廣義的美國政治經濟看,公司治理的法律構成美國憲法性法律的一部分,因為它規定的是我們基本社會秩序的法律結構。當然,美國憲法中並沒有專門的條文涉及公司法。但是,公司法反映的人們對公司,尤其是公眾公司中主要法律關系——即股東、董事、以及管理層間法律關系的共識,正是美國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本書對公司治理的許多細節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憲法性法律就是這樣的︰對憲法性法律而言,細節是至關重要的;而人們對基本前提的共識又使得對細節的討論成為可能。對公司治理問題的所有討論都是建立在以下的共識之上的︰管理層負責公司的一般運行,包括對公司具有深遠影響的戰略活動;董事會作為一個集體監督公司的管理層,密切關注公司的動作但並不直接插手公司的動作;股東則有權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尤其是股東派生訴訟來強制公司管理層和董事會對他們負責。

(要理解)公司治理的法律所規範的內容,人們必須先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流程。一個相當規模的企業的日常管理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動態過程,要求代理人持續有效地對瞬息萬變的條件做出反應,而代理人也非完人,也是隨時可能犯錯的。但法律的實施卻要求確定的法律規則。因此,公司治理法律所規定的應該是調整在瞬息萬變的條件和巨大的競爭壓力下行使公司權力的規則。

導言、“法律條文”與評注中的表述構成美國法律研究院在所討論的問題上的立場。報告人注釋則反映了報告人在有關問題上的學術觀點和分析。最後呈現給大家的此書綜合了咨詢專家、顧問、理事會研究院全體院士、一些專門委員會、以及院外評論專家的意見。這一征求意見、磋商形成共識的過程是一個私人法律專業人士對公眾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公開討論的典範。

我想特別提一下本書的主報告人Melvin A.Eisenberg教授以及法律研究院主席Roswell b.Perking對本報告起草工作的領導。沒有他們兩位睿智的領導和不懈的斡旋溝通,就不會有這一報告。

最後,我還想對Pew Memorial信托(Pew Memorial Trust)和John D.and Catherine R.MacArthur基金會對這個項目在資金上的支持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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