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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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典》(Burgerliches Geselzbuch,簡稱BGB)是德意志帝國1896年8月18日公布並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繼1804年《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之後,資本主義國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經過多次修訂,有時甚至是重大的修訂,包括條文的廢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結構、基本內容和條文順序的編排都沒有發生改變。至今它仍是德國民法最重要的基礎和最重要的淵源。

《德國民法典》體系完整,概念科學,字義準確,對20世紀各國制定的民法典有重大影響。瑞士、奧地利、日本、東歐各國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參照了《德國民法典》。
 

目錄

譯者前言
第一編 總則(第1條至第240條)
第一章 人(第1條至第89條)
第一目 社團(第21條至第79條)
第一分目 通則(第21條至第54條)
第二分目 登記社團(第55條至第79條)
第二目 財團(第80條至第88條)
第三目 公法人(第89條)
第二章 物、動物(第90條至103條)
第三章 法律行為(第104條至第185條)
第一節 行為能力(第104條至第113條)
第二節 意思表示(第116條至第144條)
第三節 合同(第145條至第157條)
第四節 條件,期限(第158條至第163條)
第五節 代理,代理權(第164條至第181條)
第六節 允許,承認(第182條至第185條)
第四章 期間,期日(第186條至第193條)
第五章 消滅時效(第194條至第225條)
第六章 權利的行使,自衛和自助(第226條至第231條)
第七章 提供擔保(第232條至240條)
第二編 債務關系(第241條至853條)
第一章 債務關系的內容(第241條至第304條)
第一節 給付的義務(第241條至第292條)
第二節 債權人遲延(第293條至第304條)
第二章 合同債務關系(305條至361條)
第一節 成立,合同的內容(第305條至第391條)
第二節 雙務合同(第320條至第327條)
第三節 向第三人給付的約定(第328條至第335條)
第四節 定金,違約金(第336條至第345條)
第五節 解除(第346條至第361條)
第三章 債務關系的消滅(第362條至397條)
第一節 清償(第362條至第371條)
第二節 提存(第372條至第386條)
第三節 抵銷(第387條至第396條)
第四節 免除(第397條)
第四章 債權的轉讓(第398條至第413條)
第五章 債務承擔(第414條至第419條)
第六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第420條至432條)
第七章 具體債務關系(第433條至第853條)
第一節 買賣,互易(第433條至第515條)
第一目 通則(第433條至第458條)
第二目 物的瑕疵的擔保責任(第459條至第493條)
第三目 特種買賣(第494條至第514條)
第一分目 貨樣買賣,試驗買賣(第494條至第496條)
第二分目 買回(第497條至第503條)
第三編 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一章 佔有(第854條至第872條)
第二章 土地權利的通則(第873條至第902條)
第三章 所有權(第903條至第1011條)
第四章 地上權(廢止)
第五章 役權(第1018條至1093條)
第六章 先買權(第1094條至第1104條)
第七章 物上負擔(第1105條至第1112條)
第八章 抵押權、土地債務和定期土地債務
第九章 動產和權利質權(第1204條至1296條)
第四編 親屬法(第1297條至1921條)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條至1588條)
第二章 血親關系(第1589條至1772條)
第三章 監護,法律照管,保佐(第1773條至1921條)
第五編 繼承法(第1922至第2385條另行刊載)
第一章 繼承順序(第1922條至第1941條)
第二章 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年至2063)
第三章 遺囑(第2064條至第2273條)
第四章 繼承合同(第2274條至2302條)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條至2338條)
第六章 繼承權的喪失(第2339條至2345條)
第七章 繼承的拋棄(第2346條至2352條)
第八章 繼承證書(2353條至第2370條)
第九章 遺產買賣(第2371條至2385條)
第三分目 先買(第504條至第514條)
第四目互易(第515條)
第二節 贈與(第516條至第534條)
第三節 使用租賃,收益租賃(第535條至第597條)
第一目 使用租賃(第535條至第580a條)
第二目 收益租賃(第581條至第584b條)
第三目 農地收益租賃(第585條至第597條)
第四節 借用(第598條至第606條)
第五節 借貸(第607條至第610條)
第六節 雇用合同(第611條至第630條)
第七節 承攬合同和類似的合同(第631條至第6511條)
第一目 承攬合同(第631條至第651條)
第二目 旅游合同(第651a條至第6511條)
第八節 居間合同(第652條至第656條)
第九節 懸賞廣告(第657條至第661條)
第十節 委任(第662條至第676條)
第十一節 無因管理(第677條至第687條)
第十二節 保管(第688條至第700條)
第十三節 旅店主處物的攜入(第701條至第704條)
第十四節 合伙(第705條至第740條)
第十五節 共有(第741條至第758條)
第十六節 終身定期金(第759條至第761條)
第十七節 賭博,打賭(第762條至第764條)
第十八節 保證(第765條至第778條)
第十九節 和解(第779條
第二十節 債務約定,債務承認(第780條至第782條)
第二十一節 指示證券(第783條至第792條)
第二十二節 無記名債券(第793條至第808條)
第二十三節 物的提示(第809條至第811條)
第二十四節 不當得利(第812條至第822條)
第二十五節 侵權行為(第823條至第853條)
第三編 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四編 親屬法(第1297條至第1921條)
第五編 繼承法(第1922條至第23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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