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初的《侵權法重述》于1923年——美國法律研究院在同年早些時候成立後不久——即開始編撰。因此,與《代理法重述》和《合同法重述》一道,《侵權法重述》是研究院最早的幾個項目之一。在隨後數年內全面負責該工作的報告人是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弗朗西斯‧H‧博倫教授,雖然起草該《重述》部分章節的助理報告人達7人之多。該《重述》的最後一卷(即第四卷)于1939年出版。

為利于進一步研究,對提及本書未能收入章節(以及已收入章節)的引注予以保留。附錄A到C收入了本書所摘錄的三本《重述》的完整目錄。通過這些附錄,有興趣的研究者可以看到這些《重述》所包含內容的完整範圍;這些重述在圖書館和網上找到的還有研究院特別編制的對所有引用這些《重述》的案例的總結;這些總結均收入相關的《重述》的“附錄”卷,表明該《得述》已在多大程度上在美國的各轄區影響了侵權法。
 

目錄

前言
美國法律研究院簡介
侵權法重述第二版
第一編 對人身、土地和動產的故意侵害
第一章 侵權法重述常用詞語釋義
第二章 對人身權益的故意侵犯
第四章 對人身、土地和動產的防衛——收復
第七章 對土地專有權益及保持土地現狀權益的侵犯
第八章 對土地的特權進入
第九章 對動產目前及未來佔有權益的故意侵犯
第二編 過失
第十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三章 對土地的狀況及其使用的責任
第十四章 提供動產供他人使用者的責任
第十六章 過失責任所必需的因果關系
第三編 嚴格責任
第二十章 動物佔有人和管理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章 異常危險活動
第四編 不當表述
第二十二章 造成金錢損失的不當表述與未披露
第五編 誹謗
第二十四章 侵犯名譽
第二十五章 誹謗訴訟的抗辯事由
第二十七章 誹謗訴訟中的賠償計算
第六A編 隱私
第二十八A章 侵犯隱私
第九編 對有益經濟關系的干擾
第三十七章 對合同或未來合同關系的干擾
第十編 以非侵入方式對土地權益的侵犯
第四十章 侵擾
第十三編 救濟
第四十七章 賠償
侵權法重述第三版 產品責任
第一章 商業產品銷售者基于產品銷售時的缺陷之責任
第四章 一般適用條款
侵權法重述第三版 責任的分擔
 

這里呈獻給各位讀者的,是在2000年10月簽約、啟動的“美國法律重述漢譯叢書”。根據有關協議,該叢書旨在選擇美國法律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制定並頒布的美國“法律重述”(Restatementsof the Law)系列——以及其他相關出版物——對國內法律發展具有參考、借鑒意義的卷冊,將其以盡量準確、嚴謹的中文譯文提供給國內的立法者、司法實踐者、法律學者、法律專業研究生與本科生、以及其他相關讀者。由于美國“法律重述”卷帙浩繁,而且美國法律研究院仍在不斷修訂其現有重述並推出新的重述,該叢書必然是一項連續、長期、因此也難度巨大的工程。

之所以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從事該項目(本叢書的第一批書目——《侵權法重述——綱要》、《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產品責任》與《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即已耗時四至五年之久),是因為我們相信︰(1)美國法/英美法對國內法律發展具有實質的相關性和可借鑒意義;(2)美國“法律重述”在美國法/英美法的發展中具有無可替代的顯著地位與權威性。

首先,國內法律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有對美國法/英美法的足夠重視與深入研究。這是因為,一方面,美國法/英美法擁有內容豐富、為數眾多的判例與學說。這些判例與學說涉及復雜多樣的實際情形,經過訓練有素、代表各方利益和多種立場的法官、律師以及法律學者等人士的嚴格考量、辯論以及事後的不斷審視和批評,對我們處理類似情形和問題實堪借鑒。此類可資借鑒的內容不僅包括各部門法(如合同法、侵權法、財產法、公司法等),也包括統制各部門法的憲法及憲法訴訟等等。

另一方面,美國法/英美法的各種制度設計(如法官的任免、律師的行業自治、對抗制法律訴訟等)也多經過歷史的檢驗,集中了眾多法律界人士的理性思考。對這些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應能為我國的法律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或教訓。由于歷史和其他原因,國內有些學者習慣于將我國的法律制度劃歸大陸法系。這不僅有失偏頗,也放棄了當代中國法律改革給我們帶來的獨特機遇,即︰根據我國法治發展的實際需要,充分、合理地吸收和融匯各大法系的優點,創制出集眾家之所長、因而可能具有自身特色的當代中國法律制度,而不必拘泥于牽強、機械、因而可能限制創造性發展的法系劃分。

重視和研究美國法/英美法,不僅是因為上述智識上的原因,也是因為在當代國際政治、法律和經濟格局中,這是一種明智、現實甚至必然的選擇。英美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多年來一直在國際社會中佔據著實際的主導地位;美國法/英美法因此在國際政治和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跨國貿易和投資等領域擁有無法忽視的實質影響。因此,研究和借鑒美國法/英美法也已成為維護我國國家及企業和個人利益、增強我國國際影響、提高我國國際地位的必要、有效途徑。

其次,如要對美國法/英美法做出足夠全面、足夠深人的研究,任何足夠認真的國外法律學者都無法忽視作為美國法/英美法研究主流和集體成就的美國“法律重述”。如美國法律研究院院長蘭斯‧里伯曼教授在此前的序言中所說,主持美國“法律重述”一直是美國法律研究院的首要任務之一。通常而言,被研究院推舉負責一部法律“重述”的學者(稱報告人[Reporter])均為美國在相關領域最有造詣、眾望所歸的頂級學者。報告人在考察和分析美國聯邦法院和/或美國各州法院在相關領域的所有重要判例的基礎上,以“法律條文”(Sections)及相關評注(Comments)、例證(Illustrations)、以及報告人注釋(Reporter’s Notes)等形式總結出具有普適性的法律原則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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