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

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
定價:228
NT $ 198
 

內容簡介

本書是研究的是協商民主。目前的理論基本上是程序性的,是基于理想而非現實狀況作出的思考。本書力圖表明,當其他理論在現代社會的主要挑戰面前手足無措的時候,協商理論可以頭頭是道地令人信服地闡述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本書最大的實際價值在于,它可以推進我們對這些難題的理解和感悟。

協商民主是20世紀後期在西方國家興起的一種新的民主理論和實踐形式,是對傳統代議民主的某種超越,代表了兩方民主的最新發展。羅爾斯、吉登斯、哈貝馬斯等兩方思想界的領軍人物都是協商民主的積極倡導者。

“協商民主譯叢”精選兩方學者在協商民主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論著,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思想淵源、代表人物、主要觀點、重要爭論和現實基礎,旨在為國內讀者了解和研究當代西方民豐政治提供基礎性的文獻資料。本書是叢書之一,表明了當其他理論在現代社會的主要挑戰面前手足無措的時候,協商理論可以頭頭是道地令人信服地闡述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

本書力圖表明,當其他理論在現代社會的主要挑戰面前手足無措的時候,協商理論可以頭頭是道地令人信服地闡述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本書最大的實際價值在于,它可以推進我們對這些難題的理解和感悟。
 

目錄

總序
中文版序
前言
導論 協商與民主
一、公共協商︰初步的界定
二、民主、批判主義與懷疑主義︰社會事實與公共協商的政治觀念
三、論公共協商的可能性︰主要觀點概述
第一章 什麼是公共協商?一個對話性思考
一、理想程序主義和參與問題
二、協商、民主和公共性︰論公開利用理性
三、從弱公共性到強公共性︰公正性和公共領域
四、可供選擇的協商模型︰聯合性活動與程序主義、預先承諾
五、公共協商的對話性過程
六、公共協商中的對話機制
七、結論
第二章 公共協商與文化多元主義
一、深層次的沖突︰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的困境
二、政治自由主義中的公共理性與公民權
三、多元和單一公共理性︰民主與道德妥協
四、動態與多元一致
五、政治沖突與道德妥協
六、多元主義、不平等和多數原則︰某些道德妥協
七、道德妥協、社會不平等與多數原則︰投票權和持續性少數
八、結論
第三章 協商不平等
一、交往不平等和扭曲的交往
二、政治貧困︰協商和分配性不平等
三、協商不平等的矯正措施︰制度改革和集體行動
四、多元社會的不平等︰某些例證
五、結論
第四章 社會復雜性、協商多數與人民主權的局限
一、關于社會復雜性︰超理性和超復雜性
二、“不可避免的”復雜性和民主理想
三、社會復雜性、制度中介和人民主權︰“雙軌”模型及其缺點
四、全體一致、多數統治和協商︰二元民主和社會復雜性
五、讓制度具有協商性︰關于立法和行政的公共分工的一些建議
六、結論
第五章 社會批評者、集體行動者與公共協商︰協商民主中的創新與改革
一、社會批評者和公共話語
二、新主題和新框架︰關于社會問題的集體行動和公共話語
三、激進批評和世界揭示
四、作為真理的揭示和作為相關性的揭示
五、作為情境性影響的相關性︰批評與揭示
六、二元民主與制度創新
七、結論
第六章 結論︰協商民主及其批評
譯後記
 

總的來說,協商民主理論始于對自由民主規範實踐的批評。作為一種具有潛在影響的改革和政治理想計劃,協商民主延續著“激進”民主的傳統。不過,它延續的方式是通過強調公共討論、推理和判斷來調和激進的包容性的人民參與觀點。從20世紀80年代出現以來,協商民主理論就表現出對可行性問題越來越多的關注。最近這種對可行性的關注往往具有積極的結果,它超越了對政治正當性的狹隘關注,並趨向更廣泛地思考當代世界的協商和民主的問題與前景。事實上,協商民主理論不再將自己局限于歐洲和北美的發達世界。在亞洲,人們也越來越有興趣關注協商民主理論。受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能力理論的影響,現在許多人,在長期以來被忽視的政治領域的發展中發現了它的意義。在越來越多討論協商在諸如歐盟這樣的國際安排和跨國政體中作用的文獻中,我們可以發現協商理論廣泛適用範圍的更深層證據,它表明了協商理論為新的創造性實踐提供動力的能力。在我們主編的文集出版後的10年問,協商民主繼續承諾要形成一種充分的、能夠應用于各種不同背景的民主理論。

協商理想範圍的拓展,源自兩種主要動力。一是理論本身的內在動力。為了具有合法性,公共協商必須是包容性的,因而應該是結構性的,這樣,所有公民都能夠合理預期他們將影響決策。雖然這種對包容的強調反映了一種基于“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性”的公共正當性理想的基本承諾,但這種理想也開始更多地注意作為西方政治爭論核心問題的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出現。多元文化的批評者總是拒絕將協商民主看成是絕對的精英主義,而且其支持者也必須表明他們對協商過程的論述怎樣真正是自由和開放的。這種關于多元主義的建設性爭論已經引起了關于怎樣將協商理想應用于許多不同政治環境和社會的更為復雜的反應,即使這些環境和社會面臨著較高程度的文盲和更深層的貧困問題。這些情境中的包容不僅僅是認識文化差異的問題,而且還要求公民能夠參與各種形式的參與性設計。

二是對協商理想實施所面臨的挑戰的反應。面對文化多元主義的事實,協商理論家開始考慮許多不同類型的社會事實及其在限制和激活民主過程中的作用。對羅爾斯來說,多元主義改變了我們思考正義以及事實上“一種穩定和統一的秩序”的“可行性”問題的方式。協商理論家並沒有局限于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對現代社會“多元主義事實”的強調,他們已經在考慮所有一系列事實,包括不平等、復雜性,以及愈益明顯的全球化。然而,當羅爾斯宣稱多元主義是“持久的”時候,我們最好將這些事實看成是“制度性的事實”,它們深深地嵌人在某些從歷史上看是蓍時的、特殊的社會秩序之中,而不是對民主制度的一般性規範約束。班昊我們問自己,民主地組織起來的社會是否可能變得更多而不是更少相互依賴、多元和復雜,那麼,很明顯,就民主保護這些制度的程度而言,它們會變得更多,正如它們反過來影響其制度並要求它們應該變化一樣。遼些社會事實相互影響的結果表明,不存在最充分認識協商理想的單一路徑︰即使在單一政體中,也會存在許多不同的、協商能夠在其中服務于民主目的的制度、安排和實踐。

這些外部社會事實並不是關系可行性問題的唯一考慮。甚至除正式制夷的設計問題之外,無論什麼形式的民主都預設特定條件的存在,而且這至少對協商民主來說是正確的。任何民主存在的一個重要的必各條件都是非暴政的法治(non-tyrannous rule of law),在這種情況下,交往和協商實踐才是可能的。除了這種最低條件之外,更進一步的社會條件也必須滿足。這些條件包括兩種相關的不存在爭議的社會條件,長期以來,它們在許多不同現代民主理論中受到普遍認可︰公民社會的豐富社團生活,以及允許公共輿論表達和傳播的技術、制度和交往的基礎設施。

從歷史上看,作為公共輿論和交往領域的公共領域已經在與相對統一的政治權威結構——國家及其壟斷權力⊥⊥的互動中形成了。事實上,現代政體中的公民主要是借助國家審查和限制公共交往的努力而開始將自身看成是各種公共活動的成員和參與者。連同許多其他復雜因素,交往權利的出現與國家權威的民主化一同出現了。隨著直接影響交往結構的新的政治權威形式的出現,新的公開性形式和新公共領域也出現了,它們為協商實踐提供了相應的基礎。當然,面對正在衰落的商業化、商品化和操縱的影響,公共領域也是脆弱的,這在大眾文化的商業化形式中,尤其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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