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書主要是針對那些高年級本科生或者低年級研究生的,它們所學的課程中已經包含了博弈論的經濟學應用。

本書全面系統地介紹了博弈論的定義、分類及其應用等知識。本書沒有用到高等數學,只需要低年級本科生的數學知識就可以理解,書中通過用大量實例和圖表來進行論證。此外,本書繞開了博弈論中復雜的證明,只從處理很多特定問題得出一般性結論。本書適合高年級本科生或者低年級研究生使用。


柯華慶,男,江西九江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後,哲學博士。研究旨趣為法律經濟學、法律方法論和合同法。主講法律經濟學、法律博弈論等課程。曾在《比較法研究》、《制度經濟學研究》、《社會科學戰線》等發表法律經濟學論文;《讀書》、《法學家茶座》、《經濟學家茶座》等發表學術隨筆多篇。
 

目錄

譯者序︰法律博弈論如何可能?
前言
第一章 什麼是博弈論?
1.1 博弈論的基本假設
1.1.1 個人主義
1.1.2 理性
1.1.3 相互依賴
1.2 本書概要
第二章 靜態博弈論
2.1 標準形式博弈和擴展形式博弈
2.1.1 標準形式博弈
2.1.2 擴展形式博弈
2.2 靜態博弈求解方法
2.2.1 嚴格佔優
2.2.2 弱佔優
2.2.3 重復嚴格佔優
2.2.4 重復弱佔優
2.2.5 納什均衡
2.2.6 混合策略納什均衡
2.3 結論
2.4 練習答案
第三章 動態博弈論
3.1 一次性動態博弈
3.1.1 子博弈完美納什均衡
3.1.2 逆向歸納法
3.2 重復博弈
3.2.1 無限次重復博弈
3.2.2 有限次重復博弈
3.3 結論
3.4 練習答案
附錄3.1 貝葉斯定理
附錄3.2 修正後蜈蚣博弈的序貫均衡
第四章 寡頭壟斷
4.1 寡頭壟斷的三個模型
4.1.1 古諾競爭
4.1.2 斯塔克伯格競爭
4.1.3 伯特蘭競爭
4.2 非合作共謀
4.2.1 無窮重復
4.2.2 有窮重復
4.3 結論
4.4 練習答案
第五章 進入威懾
5.1 限價理論
5.2 可置信的進入威懾
5.2.1 掠奪性定價
5.2.2 預先承諾
5.2.3 不完全信息
5.3 結論
5.4 練習答案
第六章 新古典主義宏觀經濟學
第七章 新凱恩斯主義宏觀經濟學
第八章 國際政策協調
第九章 戰略性貿易政策
第十章 環境經濟學
第十一章 實驗經濟學
第十二章 對博弈論的批評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美國法律文庫》引進一本格若赫姆‧羅珀寫的博弈論教材《博弈論導引及其應用》,這對于初學法律的人是一件詫異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們真正關注美國的法學研究就會釋然,因為法律博弈論只不過是法律經濟學的發展,我們知道法律經濟學已經成為美國法律教育的核心哲學,而且已經深入到了美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

1994年芝加哥大學的拜爾、皮克和格特魯寫了Game Theory andthe Law(《法律的博弈分析》,中文譯本199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美國著名大學法學院,如芝加哥、耶魯、哈佛、斯坦福等都開設GameTheory and the Lawr這樣的課程。我們發現比較著名的法律經濟學教材都有博弈論的介紹,新版與舊版的區別在于增加了博弈論分析法律的內容。例如,庫特和尤倫的《法與經濟學》自第三版開始充滿了博弈分析的特色,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第六版也增加了博弈論。

現在我們不用再像康德一樣質問“純粹數學是怎樣可能的?”、“純粹自然科學是怎樣可能的?”這樣的問題,但當我們建立一門交叉學科時其怎麼可能的問題是我們回避不了的。交叉學科作為一門學科與僅僅把一些看似有聯系的兩個學科粘在一起或者僅僅是一門工具學科在另一學科的應用是不同的。自從1960年科斯定理的提出,法律與經濟學就真正融合在一起了,法律經濟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不再是經濟方法的應用或者兩張不同的皮粘在一起了,也不僅僅如波斯納表述的“法律的經濟分析”,波斯納表述降低了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地位,這也是科斯對法律經濟學發展不滿意的原因。從理論上說,自從有了科斯定理,法律經濟學就成了法律博弈論(LegalGame Theory或者Law and Game Theory)。我與丁利博士取得了共識︰法律經濟學只有以博弈論為分析工具,才是真正達到成熟和完善的地步。如果我們僅僅著眼于博弈方法在法律中的應用,那麼法律博弈論的地位很低,也很零碎。至今為止法律博弈論的理論基礎尚未建立,現有的法律博弈論的專著和課程英文名為Game Theory and the Law,譯為中文應該是“博弈論與法律”,實際上該書以博弈論為框架,將法律作為博弈方法的闡釋案例,根本沒有對法律博弈論進行理論建構。美國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開設的課程都是以此框架為基礎。我們應該以法律為本位,真正使得博弈論方法與法律融為一體,使其作為一個學科存在,這就要解決法律博弈論如何可能的問題。

法律經濟學的基石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分為實證的和規範的,實證的科斯定理又分為兩個,用法律人易理解的形式表達為:實證科斯定理1,如果交易成本為0,那麼法律對效率無用(或者說法律與效率無關);現實中有交易成本,所以有實證科斯定理2,如果交易成本一為正,那麼法律對效率有用(或者說法律與效率有關)。可以說現代法律經濟學是在實證科斯定理2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法律應該怎樣提高效率”涉及到規範的科斯定理。規範的科斯定理也有兩個,規範科斯定理1,建構法律以消除私人協商的障礙,即潤滑交易;規範科斯定理2,建構法律以最小化私人協商失敗導致的損害,即糾正錯誤配置。這兩種方法都是為了提高效率,前者符合帕累托效率,容易被人接受;後者符合卡爾多一希克斯效率標準。從效率角度看,後者比前者好,因為後一種方法可以消除交易成本,前一種方法可能僅僅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在考慮到財產權的穩定性所導致的激勵以及重新配置權利的種種問題,例如,由立法者或者法官來界定權利對哪一方更加重要既有信息問題也有公正性問題。所以糾正錯誤配置並非經常發生,而僅僅在社會變革時期隨著政治進程而發生。因此建構法律以消除私人協商的障礙變得尤為重要。私人協商的障礙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以何種方式存在,我們怎麼降低交易成本是科斯式法律經濟學分析問題的核心。那麼這些交易成本又是怎樣產生的呢?

庇古看問題的視角是單向的,沒有交易成本問題,也不需要用博弈方法。自科斯以來的法律經濟學與庇古傳統的最大區別就是相互性的考慮,相互性的考慮導致我們從團體角度、國家角度考慮問題。科斯一再強調這一點,“顯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當在各自為政進行決策的前提下,對各種社會格局進行選擇時,我們必須記住,將導致某些決策的改善的現行制度的變化也會導致其他決策的惡化。而且,我們必須考慮各種社會格局的運行成本(不論它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制),以及轉成一種新制度的成本。在設計和選擇社會格局時,我們應該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變。”相互性視角的轉變意味著我們在立法或者司法判決時要考慮法律關系所涉及的所有主體,這些主體是理性的,他們之間的行為表現為策略行為。可以說交易成本主要來自于策略行為,如果多主體是心無旁系的一家人,交易成本就不存在或者很少。研究策略行為的學科就是博弈論。

……
網路書店 類別 折扣 價格
  1. 新書
    87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