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芝加哥大學的拜爾、皮克和格特魯寫了Game Theory andthe Law(《法律的博弈分析》,中文譯本199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美國著名大學法學院,如芝加哥、耶魯、哈佛、斯坦福等都開設GameTheory and the
Lawr這樣的課程。我們發現比較著名的法律經濟學教材都有博弈論的介紹,新版與舊版的區別在于增加了博弈論分析法律的內容。例如,庫特和尤倫的《法與經濟學》自第三版開始充滿了博弈分析的特色,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第六版也增加了博弈論。
現在我們不用再像康德一樣質問“純粹數學是怎樣可能的?”、“純粹自然科學是怎樣可能的?”這樣的問題,但當我們建立一門交叉學科時其怎麼可能的問題是我們回避不了的。交叉學科作為一門學科與僅僅把一些看似有聯系的兩個學科粘在一起或者僅僅是一門工具學科在另一學科的應用是不同的。自從1960年科斯定理的提出,法律與經濟學就真正融合在一起了,法律經濟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不再是經濟方法的應用或者兩張不同的皮粘在一起了,也不僅僅如波斯納表述的“法律的經濟分析”,波斯納表述降低了法律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地位,這也是科斯對法律經濟學發展不滿意的原因。從理論上說,自從有了科斯定理,法律經濟學就成了法律博弈論(LegalGame
Theory或者Law and Game Theory)。我與丁利博士取得了共識︰法律經濟學只有以博弈論為分析工具,才是真正達到成熟和完善的地步。如果我們僅僅著眼于博弈方法在法律中的應用,那麼法律博弈論的地位很低,也很零碎。至今為止法律博弈論的理論基礎尚未建立,現有的法律博弈論的專著和課程英文名為Game Theory and the
Law,譯為中文應該是“博弈論與法律”,實際上該書以博弈論為框架,將法律作為博弈方法的闡釋案例,根本沒有對法律博弈論進行理論建構。美國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開設的課程都是以此框架為基礎。我們應該以法律為本位,真正使得博弈論方法與法律融為一體,使其作為一個學科存在,這就要解決法律博弈論如何可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