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守法主義》(Legalism)一書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本書中,施克萊提出法律職業者(包括法官、律師、法律學者)具有共同的意識形態,即守法主義,並系統闡述了守法主義的概念、特征、價值和弱點。

本書的上篇,評析了法與道德的關系。這一領域在傳統上是實證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進行激烈對抗的戰場。在20世紀50年代末,本書寫作前夕,兩大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還就法與道德的關系問題展開了一場著名的辯論。[1] 而施克萊則指出,兩派實際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義的表現。她揭示了兩大法學派各自的意識形態根源和局限性,主張不能割裂法與道德的關系,而要把它們看作是一個連續體(continuum)。

本書的下篇,對法與政治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各種傳統法律思想,無論是實證法學還是自然法學,都一致認為法應當脫離于政治,並且認為法優越于政治。施克萊對此進行了批判。圍繞著政治審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施克萊展示了守法主義立場的偏狹,指出這些審判無法基于守法主義獲得正當性,而只能從自由主義政治的角度加以論證才站得住腳。因此,法“不是凌駕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朱迪絲‧N‧施克萊(Judith N. Shklar)是美國20世紀著名政治學家、自由主義者。1928年,她出生于拉脫維亞的一個猶太人家庭,1939年隨父母輾轉逃亡到了加拿大,在蒙特利爾度過了她的青少年時代。施克萊在麥吉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獲得了學士和碩士學位,並于1955年在哈佛大學獲得了博士學位。
 

目錄

譯者前言
原作者1986年再版序言
導論︰法與意識形態
上篇︰法與道德
1.定義和意識形態
2.區別點︰罪孽、不道德和犯罪
3.自然法和法律意識形態
4.求同的意識形態
下篇︰法與政治
1.導言
2.公正︰守法主義的政策
3.法與國際政治
4.政治審判︰何種政治?
5.政治判決的精神
6.受審的戰爭
7.被奉為法律的國家意識形態︰東京
8. 公正和遙遠過去
9. 審判遙遠未來
10. 國內政治審判
11. 結語
結論
注釋
姓名索引
 

我寫這本書是在20多年前,當時我可是絕無惡意,並沒有想詆毀美國法官和律師的清譽或社會職能,但我很驚訝地發現,我得罪了幾乎所有讀過本書的法律人。除了少數幾個引人注目的例外之外,他們都感到我不公正地抨擊了法律界。長期以來,人種學研究者們(ethnographers)都很難過他們的觀點和土著居民觀點之間差異很大,我現在開始理解他們了。雖然當時我也知道,法律界內部的凝聚力很強,我只是個圈外人,但我還是沒有意識到,圈內人的看法和我的觀點竟是如此不同。似乎沒有什麼明顯的方法,來跨越自我感受和外界觀察之問的鴻溝,而對相互理解之間的障礙,我也無法克服。我所能做的,就是努力回過頭來,重申我的要點和大意,以期至少可以減輕一些誤解。

我認為,造成這種誤解的罪魁禍首,就是一向意義含混的“意識形態”一詞。社會學的詞匯中少不了它,但是無論人們說什麼,也無法拔掉它身上的刺。另外,我在兩層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守法主義”一詞,這可能也引起了不必要的混淆。第一層意思,是指法律業界作為一個社會整體,其內部的意識形態。有些群體歷史悠久,履行著一套職能,也可以看出其成員具有身份認同,這種群體大多都有自己的信仰體系,以傳授行業實踐經驗,並作為行內人士的指針(guideposts),教育他們對其做出反應並將其維持下去。一個信仰體系,就是該群體成員內部的圖譜(map),並制約了他們如何對外人加以回應。最重要的是,就法律共同體而言,守法主義讓其成員感到,作為一名法律人究竟意味著什麼。軍人和醫生,也有其各自的內部意識形態,這些意識形態彼此不同,也不同于法律人的風氣。盡管在各個行業內部還有大量的個人和群體差異,但這些行業信仰體系的確存在。在美國,法律人大多是單獨開業的律師(solo IJractitioners),少數在大城市里大律師行工作,這兩類人就有很多不同之處,而法律學者(academic lawver)也有著自己的特點。然而,他們之問的共同點也很醒目。把守法主義說成是在法律人中有效運作的意識形態,也沒什麼可大驚小怪的。當然,我可能在一些細節問題上寫的有些錯誤,但我認為我那樣表述並沒什麼惡意,就像規則導向型的思考方式(rule—oriented think—ing)總會有所偏頗一樣。

我所說的“意識形態”的第二層意義,原本應更明確地標明是政治性的。此處,守法主義被放置在了更大的政治環境之中,這一環境下,有著多種意識形態,彼此互相競爭,而守法主義也呈現出了不同的特征。從這個意義上講,盡管法院仍肯定是所有公共機構中守法主義最強的,但守法主義不再局限于法律人(1awver)。依照規則,秉公裁斷,這些價值觀乃是法院得以存在的顯而易見的理由。然而,若將法院置于一個意識形態連續體(COntinuum)的一端,那麼我們就會明顯地看到,法院並不壟斷守法主義的價值。裁斷性(tril]unality)是很多活動的內在特點,例如立法、行政、各種調停,乃至父母要公平獎懲孩子的時候,都是如此。在該連續體的這一端,其它的價值明顯更重要;比如,就兒童的健康和教育而言,對質量的要求就遠勝于對公平的要求。另外,從歷史上看,還有很多其他的倫理觀和政治主張,與守法主義心智架構(frameof mind)相抗衡。純粹的反守法主義者(aniirloInian)或許就是一個極端,他們的數量度之多,遠遠超出守法主義者願意承認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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