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形式與實質︰法律推理、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英美法中的形式與實質︰法律推理、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定價:168
NT $ 146
 

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討論關于推理、法律理論、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的一系列重要問題,並用比較的方法深化這些問題的理解。

本書通過比較的方法對英、美兩國的法律推理、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並深入到兩國的歷史傳統、政治文化及民眾心理的層面,從中追尋兩國在法律推理,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方面的差異的深刻根源。作者將兩國的主要差異概括為︰英國法的形式性、與美國法的實質性。而從作者的論述方法來看,也是形式與實質的完美結合——既進行了證據翔實的實證分析,又恰當運用了實質推理的方法。

本書的研究既涉及法律理論,也涉及比較法,著重探討我們所認為的英美兩國在法律特征與法律推理的總體風格上的主要差別——我們分別稱之為“形式的”與“實質的”。在確認和闡釋這些差別的過程中,我們感到有必要就作為法律體系之特征或屬性的“形式性”(formality)。建立一個頗為精致的理論裝備(a fairly elaborate theoretical apparatus),並且,我們希望這本身是對法律理論的一個原創性貢獻。倘若我們關于英國法和美國法之間的區別所作的結論是正確的,那麼,這也是對比較法研究的貢獻。借助于“形式與實質”的界分去觀察英國法與美國法的總體特征,能使讀者對這兩種法律體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目錄

術語說明
一、導言
1.目的
2.法律推理中的形式與實質
3.法律推理中不同類型的形式性
4.第二層次的實質性依據
5.形式的與形式主義的推理,實質的與“實質主義的”推理
6.英美的差異
7.差異的背景
二、判斷法律權威性的標準
1.引論
2.內容取向的有效性標準
3.其他有效法律之間的沖突
三、規則和其他形式的法律
1.導論
2.規則的性質和作用
3.規則的靈活性
4.兩種規則觀
5.法律原則
四、制定法
1.制定法所固有的形式性
2.法條解釋
3.法規的法定形式
五、普通法
1.導論
2.遵循先例︰差異
3.對差異的若干解釋
4.法律改革的方法論
5.公法訴訟
六、審判程序
1.引言
2.審判作為形式化的事實發現過程
3.陪審團
4.形式法的實質無效
七、法律的司法實施
1.引言
2.能夠接近法院的程度
3.司法程序的速度與效率
4.判決的終局性與實施
5.刑事程序中的終局性
6.正當程序︰一個可能的反例
八、英國與美國的法律理論︰1776年
1.1776年的英國法律理論
2.1776年的美國法律理論
九、英國與美國的法律理論︰19世紀和20世紀
1.19世紀英國的法律理論
2.19世紀美國的法律理論
3.1900—1950年間美國的法律理論
4.1900—1950年問英國的法律理論
5.當代法律理論
十、法院
1.終審法院的功能
2.案件的選擇
3.上訴法院的訴訟程序
4.法官助理
5.異議的程度
6.下級法院
十一、立法者與制定法的制定
1.引言
2.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系︰英國
3.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系︰美國
4.法律的起草
5.立法過程中的差異︰一些說明
6.立法機關組成人員的差異
十二、法官
1.引言
2.司法系統的規模和結構
3.法官的資格、任命方式與任職年限
4.法官的職業化
5.司法系統的差異性和同質性
十三、律師業
1.引言
2.英國出庭律師︰一個獨特的制度
3.美國律師與英國事務律師
4.律師資格與形式一實質差別
5.律師的公共政策角色
十四、法學院、法律教育與法律文獻
1.引言
2.法學院的性質和地位
3.美國和英國的法律教育
4.法律教授的政策角色
5.法學院的總體影響
十五、結論
1.概述
2.兩種法律觀
3.普遍法理學
4.評價與批判
5.實際改革——尤其是“移植”
6.研究的繼續
Tables of U.K.Cases
Tables of U.S.Cases
索引
譯後記
 

本書的研究既涉及法律理論,也涉及比較法,著重探討我們所認為的英美兩國在法律特征與法律推理的總體風格上的主要差別——我們分別稱之為“形式的”與“裨的”。在確認和闡釋這些差別的過程中,我們感到有必要就作為法律體系之特征或屬性的“形式性”(formality)建立一個頗為精致的理論裝備(a fairly elaborate theoretical apparatus),並且,我們希望這本身是對法律理論的一個原創性貢獻。倘若我們關于英國法和美國法之間的區別所作的結論是正確的,那麼,這也是對比較法研究的貢獻。借助于“形式與實質”的界分去觀察英國法與美國法的總體特征,能使讀者對這兩種法律體系有更泛的了解。

我們的研究領域是法律和法律理論,並且多年來一直都身處實地研究兩國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推理。可本書的寫作卻迫使我們到更廣闊的領域進行探索,包括政治學、管理學、社會學和其他社會科學領域。在寫作過程中,我們深感自己缺乏社會科學的某些專門技能,因而(比方說)也就不指望自己能夠提供有關兩國法律之比較分析的復雜統計數字。不過我們認為,本書有關兩國法律之差異的分析,主要是一種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因此,盡管在比較分析時,我們經常以“更形式化”這一用語指稱英國的法律和法律推理,而以“更實質化”這一用語指稱美國的法律和法律推理,但我們並不想量化這種差異,或者暗示這種差異是可以實際計量的。

我們還得補充說明,本書包括了許多斷言(雖然這並非出版本意),這些斷言是依據我們自己的判斷作出的。盡管我們的確在書中首次大量引證了相關的文獻資料,但一些有關兩國法律體系及其不同“風格”的斷言,完全是以我們自己的判斷和經驗為基礎的。在此我們還可以這樣說,我們各自都有頗為豐富的經驗,不光熟諳自己國家的法律體系,也熟諳對方國家的法律體系。薩默斯教授曾在美國西海岸的俄勒岡和斯坦福大學執教十余年,在東海岸的康夸爾大學執教二十年之久,還在中部的密歇根和印第安納大學短期執教,並利用整整三年的休假在牛津大學作研究。阿蒂亞教授多年執教于牛津和其他英國大學,也在哈佛、耶魯、杜克和德克薩斯州大學執教多年。

本書自始至終是共同合作的結晶。我們兩人都參與了每一章的寫作和修改(常常要修改多次)

P.S.阿蒂亞
R.S.薩默斯
198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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