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國際治理領域一個最重要和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國際法的不同分支和規則如何相互作用,在發生沖突的時候怎麼處理。在沒有單獨的“國際立法機關”及眾多國家、國際組織與法庭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情況下,國際法律體系處于分散狀態。這種狀態導致了國際法規則,即從國際習慣法與一般法律原則,到有關貿易、環境、人權、海洋法等領域的雙邊與多邊條約間的極大差異。鮑威林為這些不同規則如何相互作用提供了一個框架,並集中于WTO法與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關系上。他還就WTO條約內各種規則之間的等級進行了探討,他反復研究的主題是如何將貿易和非貿易規則,或經濟與非繹濟目標在國際法的層面上結合起來。


約斯特‧鮑威林,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他的研究領域是國際法和WTO法。他于1996—2002年曾任駐日內瓦的WTO法律部官員。

周忠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國際法專業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海洋法學會副會長。主要著作︰《國際法學述評》、《國際法》等。

馬靜,中國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博士生。主要譯著有《勞動法基本教程》,並參加《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編寫譯工作等。
 

目錄

譯者序
英文原著前言
案例表
縮略語表
引論
第一章 課題及其重要性:國際公法規則之沖突
一 沖突
二 規則之沖突
三 國際公法規則之沖突
四 本課題的重要性
第二章 案例研究:世界貿易組織法
一 WTO法“確實”是國際公法的另一分支
二 WTO法律體系不是一種“自我封閉的法律怪圈”
三 WTO法的淵源
四 WTO義務的性質:是互惠的還是整體的?
第三章 淵源的等級
一 國際法淵源的持續不確定性
二 國際法中有先驗等級嗎?
三 司法判例和學說
四 一般法律原則
五 習慣法與條約法
六 國家的單邊立法與國際組織立法
七 從國際法的“淵源”“審視”“一般”國際法與“特殊”國際法
第四章 規則的漸進與沖突
一 規則的功能
二 規則的相互作用
漸進
沖突
三 一般國際法的漸進與沖突
漸進:其他國際法規則的“後退”
沖突一般國際法的“退出”
第五章 避免沖突的技巧
一 事前協調(防止沖突)
二 否定沖突的推定
三 條約解釋:避免沖突的工具
第六章 “固有的規則沖突”的解決
一 沖突解決方式的基本分類
二 不再適用一項規則
三 兩項規則中的一項是“非法”的
第七章 解決“適用法律中的沖突”
一 兩規則中的一個“優先”
明確的沖突條款
後法(優先)原則
特別法
二 兩個規則是“平等”的
三 沖突解決的總結
第八章 WTO爭端解決中的規則沖突
一 爭端的司法解決
二 WTO專家組的管轄權
三 GATT/WTO專家組所適用的法律
四 建議使用之方法的實際效果
五 根據上述理論審視以往的爭端
結論
索引
 

《國際公法規則之沖突》一書是從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的相互關系切入,深入研究國際公法規則之沖突的最新著作。鮑威林為如何使這些不同的規則相互作用提供了一個框架,集中于WTO法與國際法其他規則的關系上。也正如作者在同意我們將此書翻譯出版時所說:“你們的這一翻譯計劃令我興奮不已,願其成功。貿易對于中國來說是一個重要課題,中國讀者認真理解WTO是如何與其他國際法規則相互作用的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在國際治理領域一個最重要和急需解釋的問題,是國際法的不同分支和規則如何相互作用,在發生沖突的時候怎麼處理。在沒有單獨的“國際立法機關”及眾多國家、國際組織和法庭制訂和執行法律的情況下,國際法律體系處于分散狀態,這導致國際法規則,即從國際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至有關貿易的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國際環境法、國際法上的人權、國際海洋法等規則的極大差異。國際法中法律規則之沖突,最突出的是WTO法與其它國際法規則如何聯系,有何關系。可持續貿易與環境保護問題,從法律角度上講,WTO規則與多邊環境公約中貿易條款的關系問題,也就是國際法中各種公約的關系和沖突問題。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核心在于協調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既要防止以環境保護為幌子的貿易保護主義,又要保護環境。但如何把握二者之間的度,是國際社會多年來面對的難題。貿易與環境談判一旦取得突破性進展,將對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模式產生深遠影響。

1987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其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模式,提出為確保人類的持續生存和發展,必須把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活動全面有機地結合起來。該報告立秋了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即一是人類社會謀求發展應以當代人及後代人的發展和環境需求並重;二是環境保護必須成為發展進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也就是說,經濟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可持續發展體現在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不僅包括可持續生產和可持續浪費,也包括可持續貿易。“可持續貿易”被定義為︰能夠產生社會、經濟和環境正面效益的貨物和服務的國際交換,它反映了可持續發展標準的核心內容。可持續貿易的概念不能不影響到世界最大的貿易組織——WTO。事實上,WTO在自由貿易的理念下也對環境問題進行了關注。2001年底,WTO第四屆部長會議(即多哈會議)通過部長宣言,授權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簡稱CTE)開始貿易與環境議題的談判。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核心在于協調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既要防止以環境保護為幌子的貿易保護主義,又要保護環境。但如何把握二者之間的度,是國際社會多年來面對的難題。鮑威林最近出版的《國際公法規則之沖突》一書,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這個新問題進行了論述。1.課題及其重要性︰國際公法中規則之沖突;2.案例研究︰世界貿易組織法;3.國際法淵源的等級;4.規則的漸進和沖突;5.避免沖突的技巧;6.“固有的規則沖突“的解決;7.解決“適用法律中的沖突”;8.WTO爭端解決中的規則沖突。

但自WTO成立以來,人們發現DSB特別是其上訴機構在解決貿易環境爭議中則傾向以更寬松的解釋來對待WTO中的種類條款。如1995年WTO的DSB在其成立後受理的第一例貿易糾紛——委內瑞拉與巴西訴美國的汽油規則案,以及著名的訴美國的海蝦-海龜案。雖然美國等發達國家在幾個環境訴訟的案例中敗訴,但主要是認定這些國家將環境標準運用于國際貿易的程序不當,但已經肯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在國際貿易中的適用。在已有的爭議案件中,如上述汽油案、海龜案以及例外條款適用引起的案件,如印度等國提出的外匯失去平衡案等,都引起適用規則的沖突問題。WTO規則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則和世界銀行的規則,國際法上人權保護的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海洋法規則,國際環境法規則等發生了一系列的沖突。這些沖突已不是國內法的適用和沖突,而是國際法中不同規則和條約之間的沖突,是國際公法中規則之沖突。這些沖突不屬于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而是國際法中的新的必須面對和研究的問題。用國際法的條約解釋規則可以解決某些沖突,但是更多的則是要通過國際立法和國際層面才能解決的法律問題。WTO有解決這個問題的願望,但是沒有這個能力和資格。

WTO規則是國際法一般規則的一部分。WTO規則是國際法中的這樣的一些規則︰即在某些方面相對于一般國際法的某些規則構成的某些特特殊國際法規則。WTO規則只調整國家間(包括獨立關稅區間)的貿易關系,最基本的目的在于實現貿易自由化,在幾乎所有的社會法律方面具有潛在的影響。例如,貿易自由化有時會危及到環境或人權。同樣,保護人權或執行環境標準有時也會要求拖加貿易壁壘。另外,由于日益增長的各種形式的非貿易目的因素而越來越多的訴諸貿易限制或壁壘。這種現象產生了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潛在的相互作用和影響。實際上,WTO已成為國家間全部(幾乎是全部)貿易關系的一般性的,且日益成為普遍性的法律框架。盡管GATT/WTO規則替代了無數雙邊和區域協議或安排,但是仍允許或保留了一些更具體或具有深遠意義的區域和雙邊協議和安排,還有一系列的有關環境和國家安全的例外。在這些方面,WTO貿易自由化規則是一般國際法規則,允許繼續存在或創設一些更集中或更具體的國際法規則(諸如關于環境、人權的某些規則,或關于海洋法的規則,還有關于關稅聯盟和自由貿易區的規則等)。WTO爭端解決機制不僅僅是適用WTO規則,而且還會涉及適用國際法的其他一般規則,如國際人權法、國際環境法、國際勞工法等。也就是說,WTO的內涵及外延已經超出了經濟和貿易的範疇。

鮑威林是杜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他的研究領域是國際法和WTO法。他于1996—2002年是駐日內瓦的WTO法律部的官員。他反復研究的主題是如何將貿易和非貿易規則,或經濟與非經濟目標在國際法的水平上結合起來。他認為,WTO法不是一個僻靜的小島,而是國際法領域中的一個部分。WTO確實重要,因此必須重視它,正確地認識它。從國際公法總體來看,這種觀點會導致國際法的統一和一致性,而不是其不成體系。然而,要達到這種一致的觀點,關于國際法規則如何相互作用的規則需要創設和發展。這就是本書試圖要達到的目的。

盡管本書中有些地方和觀點有待商榷,但是,作者對這一突出的問題的研究深入淺出,旁征博引,真知灼見,觀點獨到,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重要的現實意義,是鮑威林教授的杰出研究成果。值得一讀。相信對于我國法學界和貿易界的人士,會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本書的翻譯工作由我和我的辮子們承擔︰本人(前言、引論、第一章、結論)、周麗瑛(第一章)、馬靜(第二章、第三章、縮略語和索引)、侯旭、陳蘇、趙燕、趙芸芸、賈青民、範曉薇(第四章、第五章)、王檸、田凌、常明霞(第六章、第七章)、黃建中(第八章)。

中國政法大學 周忠海
2004年7月1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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