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法教科書(修訂譯本)

德國刑法教科書(修訂譯本)
定價:216
NT $ 188
  • 作者:[德]李斯特
  • 譯者:徐久生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6-05-01
  • 語言:簡體中文
  • ISBN10:7503663626
  • ISBN13:9787503663628
  • 裝訂:平裝 / 520頁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內容簡介

弗蘭茨‧馮‧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是集犯罪學和刑法學研究于一身並取得了顯赫成果的學術大師。他既是犯罪的刑事社會不派的杰出代表,又是刑法學的現代學派(新派)的創始人。他的基本學術思想和理論觀點,對當代的刑法和刑法理論仍然具有重要的影響。

《刑法教科書》是李斯特的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此書初版于1881年,曾先後被譯成法、日、俄、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塞爾維亞等多種文字出版。在國際上廣泛流傳,影響很大。我國從未翻譯出版過李斯特的著作,因而許多不懂德文的學者難以直接了解這位刑法學巨匠的思想觀點,這對我國刑法學界已是多的遺憾。但願這本譯著的出版,能夠多少彌補這種缺陷。

鑒于李斯特逝世後刑事立法和科學領域的進步,為了使教科書跟上刑法和刑法科學發展的步伐,施密特博士在1927年修訂出版刑法教科書第25版時就對教科書各章節進行全面的認真的修訂,對部分章節作了重大的修訂,第26版又再次進行修訂。但是基本體系沒有修改,李斯特對犯罪和刑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獨特的刑事政策傾向都原封不動予以保留。這對希望了解李斯特本人的思想觀點的讀者來說,如果不是過于苛求,也就足夠了。
 

目錄

第一編 緒論
1 刑法的概念和本教科書的任務
第一章 犯罪的反社會性和刑罰的社會功能
2 作為法益保護的刑法
3 犯罪的原因和類型
4 現階段刑事政策的要求及其對最新法律發展的影響
5 刑法的學派之爭
第二章 刑法的歷史
6 刑法史引論
7 羅馬刑法
8 中世紀的德國刑法
9 查理五世刑事法院條例
10 全德通用刊法
11 啟蒙運動時期
12 1870年以前的刑法科學和立法
13 帝國刑法典的產生與發展
14 其他帝國刑法規定
15 帝國刑法及其輔助學科之文獻
16 德國的刑法改革
17 當今外國的刑法立法情況
第三章 帝國刑法的淵源
18 刑法
19 刑法的時間效力
20 刑法的效力範圍︰帝國法和州法
21 刑法的空間效力範圍
22 德意志帝國的刑法立法-續
23 國際司法協助
24 德國刑法對人的效力範圍
25 例外法
第二編 總論
第一部 犯罪
第一篇 犯罪的特征
第一章 作為行為的犯罪
第二章 作為違法行為的犯罪
第三章 作為有責行為的犯罪
第四章 所謂的可罰性的客觀條件
第二篇 犯罪的形態
第一章 實行終了與犯罪未遂
第二章 正犯和共犯
……
第二部分 刑罰及保安處分
 

弗蘭茨‧馮‧李斯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是集犯罪學和刑法學研究于一身並取得了顯赫成果的學術大師。他既是犯罪學的刑事社會學派的杰出代表,又是刑法學的現代學派(新派)的創始人。他的基本學術思想和理論觀點,對當代的刑法和刑法理論仍然具有重要的影響。

《刑法教科書》是李斯特的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此書初版于1881年,曾先後被譯成法、日、俄、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塞爾維亞等多種文字出版。在國際上廣泛流傳,影響很大。我國從未翻譯出版過李斯特的著作,因而許多不懂德文的學者難以直接了解這位刑法學巨匠的思想觀點,這對我國刑法學界已是多年的遺憾。但願這本譯著的出版,能夠多少彌補這種缺陷。

但是,徐久生研究員現在翻譯的刑法教科書,既不是根據1881年的初版本,也不是根據1919年李斯特逝世前的再版本翻譯的,而是根據1931年該書的第26版翻譯的,而且翻譯的只是教科書的第一卷(緒論和總論),第二卷(分論)沒有譯出。按照該修訂版主編埃貝哈德‧施密特博士的說法,他之所以把刑法教科書第26版分成總論和分論兩卷出版,是因為“外國只對教科書的總論部分感興趣”。我們也是基于這種考慮只翻譯第一卷(緒論和總論)的。

鑒于李斯特逝世後刑事立法和科學領域的進步,為了使教科書跟上刑法和刑法科學發展的步伐,施密特博士在1927年修訂出版刑法教科書第25版時就對教科書各章節進行全面的認真的修訂,對部分章節作了重大的修訂,第26版又再次進行修訂。但是基本體系沒有修改,李斯特對犯罪和刑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獨特的刑事政策傾向都原封不動予以保留。這對希望了解李斯特本人的思想觀點的讀者來說,如果不是過于苛求,也就足夠了。

刑法教科書對刑法的許多重要問題都作了精闢的論述,例如關于罪責問題,教科書提出,罪責概念,是與意志自由的假設完全無關的。它所要求的只是無可爭辯的和法定的先決條件,即所有人類行為均可通過觀念來確定,即通過宗教觀、道德觀和法制觀確定。決定論完全適用于在罪責判斷中合理地對行為人動機和個性(危險性)的法一社會指責,但這一合理性在非決定論哪里是完全缺乏的,因為只有決定論能夠將具體的行為與行為人的整個心理學上的個性聯系在一起,只有決定論能夠成為衡量罪責的增加和減輕的尺度;只有決定論能根據行為人的犯罪思想(反社會思想)的強度有益地區分犯罪人,並因此而構成刑事政策的牢固的基礎。教科書還指出,罪責是犯罪的概念特征,無罪責即無刑罰,是一個很長的且目前仍然並沒有結束的發展的結果。犯罪概念只是慢慢地吸收罪責于自身的;罪責學說的發展是衡量刑法進步的晴雨表。如同父親的罪孽由其兒子及兒子的兒子清償這一宗教觀不得違抗一樣,如在古時的悲劇中的不幸命運和現代文明中遺傳法則代替罪責一樣,所有民族的最古老法律均規定有刑罰法,而不管罪責如何。

作為刑法古典學派(舊派)對立面的刑法現代學派(新派),居然有如此深刻的罪責觀,這是我閱讀這本刑法教科書前想象不到的。當我通讀全書之後,我不得不為自己過去對刑法現代學派的理淪在認識上存在的某些誤解和片面性而感到慚愧。這種感受是如此強烈地震撼著我,使我產生一種翻譯外國著作的沖動,也許在今後的學術研究中,我應當把著述與翻譯並重。因為,從個人來說,外國的理論永遠是自己知識的不竭的源泉之一,從國家來說,介紹外國的刑法理論,這是一個學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何秉松識于靜齋
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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