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私犯之債是產生於不法損害(阿奎利亞法上的)、盜竊、搶劫、侮辱行為和這些行為的相互結合的債,其目的在於確立一種償付給私犯行為的受害人的罰金,他成為債權人(私罰)。這些債中包括的懲罰,其特征表現為被告的責任不株連他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可以交出加害人、與恢復原狀
之要求的累計性的競合(競合的可能性,在某些案件中是有爭論的,並且被排除。與這種債同時存在的,有准私犯之債,「准」(Quassi)原來用以表達的是這些債本身,與相關的訴權和它們的上述的特征的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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