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論題多少顯得有點不合常規。作為一個概念,「誠信」似乎不夠特定明確,從而好像不適於對其作比較分析。同時,很多人認為,就一個針對全歐洲展開的研究項目而言,采用「誠信」這樣一個具有濃厚的民法法系色彩的概念作為論題,似乎也是不太合適的。但是,與此相對照的是,無論是民法法系,還是普通法系,對於「誠信」的興趣都是與日俱增。此現象至少在部分上可以歸因於《關於消費者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指令》在歐盟各成員國的施行;正是由於該指令的施行,使得歐盟內各法域現今都面臨一個實踐性的挑戰,即如何就「誠信」這樣一個一般概念達成共識。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合同法通則》的起草者們似乎也將「誠信」視為歐洲合同法共同核心的一部分。該通則規定了如下一般條款:合同的每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其行為必須符合誠信和公平交易原則。因此,我們認為我們的項目不再需要更多的論證。
關於當前這項研究所追求的學術目標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參見第一章(歐洲合同法上的一般原則:綜述)中的相關論述。我們重點關注對一些特定案例的比較性研究,從而試圖超越單純的理論研究。我們的目標是將「誠信」置於它的運作背景中去,以探究這個概念在實踐上的重要意義;同時,也許最為重要的是,消除那些籠罩於「誠信」之上的曲解和誤傳。正是這些曲解和誤傳,妨礙了對其進行不偏不倚的比較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