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刑法學者的恩吉施的著作,他的刑法著作的影響力,和他致力于刑法方法研究,尤其是為漢斯-海因里希‧耶舍克(Hans-Heinrich Jescheck) 和漢斯‧約阿希姆‧希爾施(Hans Joachim
Hirsch)作了詳盡評價。對故意和過失或因果性的開路式考察,以及他關于醫生法的文章,在今天仍是刑法教義學的基礎。在他的法哲學和法律理論著作中,恩吉施既未與法律的傳統和法律理論的傳統決裂,也未尋求踏上法律認識的全新之路。毋寧說,他用一種非常基本的方式,與本世紀有代表性的法哲學和法律理論觀點展開論辯,這尤其體現在他的《法律思維導論》中。在這一點上,他的《法律思維導論》也恰好同時是本世紀初以來的一本關于法律方法論發展的導論。
在一個打上新實證主義傾向,但也打上法律秩序本身不為法律者重視烙印的時代,恩吉施通過《法律思維導論》和在其他方法論文章中深為關切的事情,顯得是更為現實的︰一方面,對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從的義務,另一方面,法律者總是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何“正確地”適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責任意識地去續造制定法。在《法律思維導論》中,首先,制定法規範的內容之確定和推論過程,合乎邏輯地佔據了較大篇幅。在解釋方法問題上,恩吉施遵循著受薩維尼影響的傳統的方法準則(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時正確評價了新的詮釋學觀點。此外,他意識到,既不是傳統的解釋學說,也不是方法學說方面(完全不是規範邏輯)的新觀點,同樣,不是某些推理程序(如類比推理),導致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而是每一種只是導致或多或少滿意的合理的法律答案。當這用一個清楚和可以理解的方式被釋清時,同時也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哪些要素和關鍵點在解釋法律規範時能夠和應該予以考慮,“法律秩序的統一”作為重要的關鍵點,與恩吉施的著述緊緊相連。進入規範解釋的基本問題,受對法律的根據和界限的法哲學思考所決定,只有如此,解釋才是前後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