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這種情況與人們過多看重法學本身的科學性或專業化有關。實際上,作為一門與社會生活聯系緊密的學科,法學在其演進過程中一直是與人心和人生息息相關的,而且也一直在各種不同學科的知識和方法里得到必要的滋養。雖然自古羅馬開始,就出現了專門的法學家階層,法學的專業化也意味著它與其他學科的分離,但是,斯多葛哲學在羅馬人的法律思考里留下了深深的印記。按照伯爾曼的見解,基督教為西方的法律傳統奠定了神學基礎。作為一門以解決糾紛、塑造良好的社會秩序為目標的學問,法學一直與修辭學有著緊密的關聯,甚至晚近的法律與文學運動還力倡法律就是一種文學(1aW
as literature),因此要研究法律和法學中的敘事和修辭(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 law),看看那些法律人是如何打著法律解釋或法律推理的旗號說故事的。盡管這樣的主張推到極致不免會傷害法律以及法學所追求的確定性,不過,它們還是提醒我們更全面地看待法學,不要忽略這門學科濃厚的人文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