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按傳統學術觀點,晚清商來立法之前中國沒有商法。根據清代工商業碑刻資料的記載,清代商業社會各行各業都制定有一些規則和制度,與歐洲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內容非常相似。這些規則與制定法中有關商事方面的規范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商事法的體系。清朝中國傳統商事法的產生有其歷史基礎和制定法背景,是中國商業發展對規范與秩序的需求。清朝商業社會的主要商事制度包括商號和商事登記、商業賬簿等商事基本制度,商事組織及收徒制度,公所和會館等公產的經營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為的規定及商事中間人——牙行制度等。其制裁規則對清代商事習慣法的有效運行具有保障作用,並體現出對制定法的依賴;「神明崇拜」對控制商人以維護商業社會內部秩序有一定作用。清代中國商事習慣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屬性及對制定法的依賴,以及多元化的法律淵源和多元化的審判機關等特點。安康地區河運習慣法的產生與發展不僅是中國習慣法之河運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國商事習慣法產生和發展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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