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以前,各州公司的設立皆須獲得英國國王的特許,正是憑借英國國王批准的這些特許公司的努力,才有了美國各州的疆域拓展以及經濟的初始繁榮,而這也使得美國公司制度深深地打下了普通法系的烙印。美國在1776年宣布獨立後,原本由英國國王及議會特許成立公司的權力轉歸十三個獨立的州議會行使。十九世紀初期至中期前後,美國各州紛紛制定本州的統一公司法律,如紐約州於1811年即制定了普通公司法。各州公司法開始普遍以自由注冊的方式賦予公司法人人格以及股東有限責任的保護。從此,現代公司制度得以在美國生根發展。但美國公司立法的一個主要特點是,沒有統一有效的國家級公司法律,各州對公司立法享有充分自主的權力,50個州即有509部公司法,這與其聯邦結構的政治體制密切相關。
本書編譯了美國最重要的幾部公司法規和相關的格式文本,主要包括《商業公司法》、《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合伙法》、《統一合伙法》、《公司章程簡要格式》等十一部法規和四類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