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既是一類古老的犯罪,又是一類新型的犯罪。言其古老,是因為金融犯罪的存在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作為金融犯罪之一種的偽造貨幣罪,可以說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金融犯罪。言其新型,是因為金融犯罪是近些年來隨著社會的改革與發展、金融領域的不斷拓展而呈現出新的特點與發展趨勢並為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論工作者所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尤其是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市場的放開、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體系的逐漸接軌,金融活動中各種不規范現象日益突出,發生在金融領域內的違法犯罪活動大有泛濫之勢。而這些犯罪除了傳統的貨幣犯罪外,其他大部分犯罪都是以往所不曾發生或極少發生的,如證券犯罪、保險詐騙犯罪、洗錢犯罪等。
為懲治與防范發生在金融領域內的各種犯罪活動,保障金融體系的順利建立與健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中國1997年刑法典對金融犯罪分兩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作了較為詳備的規定,之後又有單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對金融犯罪作了補充、修改。對金融犯罪的研究近年來成為中國刑法理論界的熱門話題,但研究的深度和力度都值得進一步開拓,尤其是在以理論的研究推動立法改進、司法實際操作方面,亟待加強。而在金融犯罪的立法與刑法理論研究方面,無論是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德國、日本等國家,還是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其在建立與完善金融市場體系,以刑法打擊金融犯罪的過程中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例如,國外關於洗錢犯罪的立法規定以及洗錢防護機制的建立等等,均值得中國借鑒,以推動中國金融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與金融刑法理論的深入拓展,並最終為維護中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的順利發展,實現與國際社會的接軌作山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