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來冤案知多少》選擇了10個典型的冤案,從不同角度說明了在專制制度下產生冤案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如作者指出,「韓信冤案」是封建帝王奪取天下後采取的「兔死狗烹」的做法,韓信功高蓋主,其冤案具有必然性。「蘇東坡烏台詩案」是典型的文字獄,雖然由於宋代的政治氣氛比較寬松,蘇東坡只受到了貶官的處罰,但卻為明清兩代更為駭人聽聞的文字獄埋下了禍根。
冤案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來自官方,與政治有關。在政權更迭、動亂頻仍的時代,大禍之來只在頃刻之間。時局一有變動,許多無辜的人就會蒙冤受屈,冤案就會一批一批地產生。另一類來自民間,與政治無關。這類冤案有很大的偶然性,常常是一件一件地產生。也就是說,麻煩找到了你的頭上,算你倒霉。
要說民間的冤案與政治無關,這種說法也不全面。只能說是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已。如果政治清明,法制健全,許多冤案根本就不會產生。一件件冤案的出現,正好反映了某個時代某個社會的真面目——政治黑暗、法令廢弛。
也可以說:社會安定的時代冤案少,社會混亂的時代冤案多;政治清明的時代冤案少,政治黑暗的時代冤案多;法制健全的時代冤案少,法令廢弛的時代冤案多。總而言之,在一個政治環境比較寬松,人們肯說話,敢說話,樂於發表意見的社會里,產生的冤案就少;在一個專制獨裁,萬馬齊喑,嚴刑峻法,人們動輒得咎的社會里,產生的冤案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