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這本案例書的重要性是無須也不可能過分強調的,而列文森教授已經介紹了它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同類書的獨特之處。正因為如此,它受到許多美國法學院教師和學生的青睞,成為美國憲法學的主要教科書。它以宏大的篇幅、浩瀚的史料,深入而全面地展現了美國憲政的豐富內涵。我們相信,本書的出版將有助于國內有志于憲法學的學者和學生更深刻地了解芙國憲政的歷史全貌。事實上,我們作為譯者已經從翻譯過程中獲益了;通過本書,我們首先接觸到許多第一次以中文形式出現的憲法資料,加深了我們對美國憲政過程的認識。雖然這些收獲本身未必是每個譯者從事這項工作的“原始意圖”,它卻足以使我們相信,為它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更何況一旦它和讀者見面之後,從中獲益的將遠不止是譯者。

對我們譯者而言更為重要的是,翻譯這麼一部著作意味著一項巨大的挑戰。顯然,如此宏大的工程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令本書翻譯的組織者欣慰的是,他有幸找到了幾位出色的合作者,並最終在他們幫助下完成了這項工作。但就和所有的“團隊作業”一樣,協調往往並不比翻譯本身更容易。所幸的是因特網等現代技術的發展為譯者群體的交流提供了便利,使我們能及時討論在翻譯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共同問題。當然,各人的翻譯風格和技巧有所不同,其中有些方面是難以統一的。為了促進全書的統一,我們盡可能采取“直譯”的方法——這當然是一個含義和價值都有爭議但我們認為仍然有用的概念,盡量尊重原文的語法和詞句結構。也為了統一,人名和地名一般附有英文,案例和文獻名也都保留了英文,以便感興趣的讀者查閱。由于水平和時間所限,譯丈在這方面必然還有許多疏漏的地方。本書統稿者對此負全部責任,並懇請讀者指正。

在書中,美國法官的稱呼——Judge或Justice ——均被縮寫為“J.”,首席大法官則縮寫為“C.J.”。由于美國上訴案件是把上訴者(一般是下級法院判決的敗訴者)放在第一位,因而未必是案件開始的原告。由于有些案件的初始原告難以查清,本書的處理方式基本上是“不處理”——仍一律用“訴”,但在有些案件中它實際上並非表示“原告訴被告”,而是“上訴人上訴被上訴人”。譯者在此提請讀者留意,並對由此可能產生的誤會表示歉意。“[]”表示為了編譯需要而對原文有所改動。對于案例或文獻原文,這類改動一般為本書的編者所加,偶爾也會因通順或明確的需要而為譯者所加;在編者所寫的正文中,這種改動則全為譯者所做。省略號“……”表示省略了相關的內容,尤其是關于案例的編輯,省略的內容較多,甚至可能省略了案例中的“(一)”,或者“(一)”中的“1”,而直接編輯判詞中的“2”,躍過了“3”,編輯了“4”等等。在原書中,案例原文的腳注用*加小寫英文字母標識,編者在正文中的注釋則由阿拉伯數字標識。譯文沿用了這一區別,並將少量譯注以其他符號(如*)標識,以避免混淆。案例表、索引以及正文中所指的本書英文版頁碼都是指原書頁碼,請讀者留意並按照本書頁邊的英文版頁碼查找有關內容。

全書分為上、下兩冊。內容涵蓋導論以及現代世界的憲政裁決兩大部分。書後附有案例表和索引。
 

目錄

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上冊
中譯版序
譯者前言
前言
致謝
編者按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一部分︰導論
憲法的背景
第一章 合眾國銀行︰一項案例研究
第一節 早期背景
第二節 合眾國第一銀行
第三節 第二銀行
第四節 對國會創建銀行權力的司法審查
第五節 各州對合眾國銀行征稅的權力
第六節 第二銀行的終結
第七節 18世紀後期的表達自由與各州權利︰1798年的《反騷亂法》
第二章 馬歇爾法院
第一節 1978-1791年馬歇爾之前
第二節 馬歇爾法院
第三節 對立法合憲性的司法審查
第四節 財產權的保護和自然法傳統
第五節 美國印第安人和美國政治團體
第六節 南北戰爭之前時期的女性公民權
第七節 州際經濟調控
第三章 談尼法院與南北戰爭,1835-1865
第一節 州際貿易、國際貿易和人員流動
第二節 奴隸制度
第三節 代表聯邦存續的總司令-總統
第四節 法定貨幣案和紙幣的合憲性
第四章 從重建到新政︰1866-1934
第一節 種族歧視
第二節 創設一個“美國人的”國家
第三節 經濟權的利保護
第四節 州際貿易和國民經濟國會立法
第五節 “當國家處于戰爭時期”︰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一修正案
第六節 進步時期的憲法革新
第二部分 現代世界的憲政裁決
第五章 現代的經濟調控、聯邦主義和分權
第六章 歷史的重負︰憲法對種族問題的處理
第七章 性別平等
第八章 默示的基本權利︰憲法、家庭和人身
第九章 現代福利國家的憲法
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下冊
 

我非常高興,張教授同意負責翻譯我們的書,並且把它介紹給與這本書的最初讀者——美國法科學生——完全不同的讀者群。一個必須首先回答的問題自然就是︰如果你不是美國人,你為什麼還可能會對這本書的內容感興趣?一個回答——你對美國法律的當代狀況感興趣——可能不足以表明這本書的作用,盡管這個回答也許對現有的其他書籍來說是恰如其分的。原因在于,許多案例書所關注的是他們的基本工作,即通常被訴諸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律爭論要點。這部分是因為大多數學生準備成為執業律師,因此對弄懂被訴諸法院的是哪種爭議以及哪種爭論會有助于解決它們有一種職業的興趣。然而,這本案例書的組織圍繞了一個完全不同的前提︰我們相信,對于自1787—1788年憲法的提出和批準以來幾乎215年里的憲法發展(和具有重要意義的變革)的方式有一些思考,這對美國法科學生是至關重要的。誠然,我們在美國的學生正在學習成為律師,但是就像法國作家亞力克斯‧托克維爾在1835年最早談及的那樣,律師在美國政治和社會中扮演了一個非同尋常的重要領導角色,這也是美國生活的現實。在準備這本書的過程中,我們的動機是訓練學生不但成為熟練的律師,也成為一般美國法律制度的有說服力的分析者,因為他們將會如此經常地扮演領導角色,其需要遠遠多于執業律師的技術性技巧。毫不奇怪,我們認為,對于學習美國法律的非美國學生來說,掌握淵博的綜合歷史(包括現階段)知識比精通當代法律案例的迂回曲折的準確過程甚至更加重要,因為過不了幾年,法律案例就可能會被修改或者實際上被推翻。

美國是一個正式受“法治”或真正的“憲政”約束的國家。但是我們相信,對于美國法科學生和律師而言,理解“法律”或者“憲法”在社會範圍內自我變革成果的程度是極為重要的。我們相信,僅僅聚焦于當代法律爭論會誤導學生對法律變革方式的認識。

關于自1788年憲法批準以來的憲法性變革,這一點無疑是正確的,即由國會和各州共同努力,通過正式的正文修正案的形式,憲法性變革的一部分已經成為基本條文-的增加物。這樣的增加物中最顯著的是前十項修正案,即通常所知道的《權利法案》——在憲法批準後幾乎立刻就增加了︰國會在1789年提出議案,1791年被絕大多數州批準。同樣極為重要的是所謂的“重建修正案”,它是在使2%人口喪生的美國南北戰爭的劇烈斗爭後被增加的,並且該修正案意味著權力由州政府向聯邦政府的一個基本轉移。(這並不是說州政府失去了它們全部的權力,貫穿于這本案例書的主題之一,就是聯邦與州在政府層面的持續不斷的斗爭,在這個新千年的開端肯定還會備受關注。)

不過,許多其他的變革已經以更多的非正式方式發生,承認這一點是重要的。例如,有時最高法院會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不止一次地對憲法進行戲劇性的異常解釋。在另外的場合,總統以頗具爭論的方式行動,並且政治系統實際上接受了總統特權的新主張。(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在利用武力保護被認為是美國或國際的利益方面,面對由總統這個軍事力量的“總司令”作出的多少有點單方面的決定,國會“宣布戰爭”的正式權力正在確實無疑地漸漸變成枝節問題。)

因此,這本書——特別是前五章——是被歷史地組織起來的。毫不夸張地說.它以一個特別有趣的故事開始。根據這個故事,美國的“第一部憲法”——《邦聯條款》——實際上是被新憲法的擁護者們廢除的,這些擁護者相信︰如果繼續在條款限制內運作,美國將不可能生存下去。也許,這種限制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修改程序︰修改條款必須經過最初13州的每一個州的同意g-能進行。這實際上給了最頑固和最偏狹的州以絕對否決權來阻止絕大多數州認為是必要的修改。許多修改提案涉及到邦聯政府權力的加強,在《邦聯條款》下邦聯政府異乎尋常的軟弱。

憲法制定者們的政治成功是非常令人難忘的。可是,正如喬治‧華盛頓——美國反抗英國的“民族解放斗爭”的領袖,後來在成為美利堅合眾國第一任總統前的制憲會議主席——在關于批準這個新文件(即憲法)的辯論期間寫給他 子的信中所指出的那樣︰“最熱情的朋友和憲法最堅定的支持者已經不再主張它是來自于缺點的自由……”,完美不是人類能夠實際獲得的有價值的東西。對這種不完美的一種回應方式當然就是通過正式的修正。與《邦聯條款》相比,新憲法更容易被修改,但是,事實上,美國憲法的第五條使得它成為當今世界少許現存憲法中最難修正的憲法。同時,正式修改已經幾乎不再是惟一的機械過程,通過這個過程不完美得到修改。作為一個實際問題,遠為重要的是一種兩步走現象︰政治領袖們——無論是州還是聯邦層面的——做他們認為是必要的事情,然後察看它們的作用;這實際上是被法官“批準”的,法官宣布他們在憲法所確立的限制範圍內。被一位學者稱為“充滿生命力”的解釋,已經自始至終地浸透在了美國歷史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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