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案例書的重要性是無須也不可能過分強調的,而列文森教授已經介紹了它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同類書的獨特之處。正因為如此,它受到許多美國法學院教師和學生的青睞,成為美國憲法學的主要教科書。它以宏大的篇幅、浩瀚的史料,深入而全面地展現了美國憲政的豐富內涵。我們相信,本書的出版將有助于國內有志于憲法學的學者和學生更深刻地了解芙國憲政的歷史全貌。事實上,我們作為譯者已經從翻譯過程中獲益了;通過本書,我們首先接觸到許多第一次以中文形式出現的憲法資料,加深了我們對美國憲政過程的認識。雖然這些收獲本身未必是每個譯者從事這項工作的“原始意圖”,它卻足以使我們相信,為它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更何況一旦它和讀者見面之後,從中獲益的將遠不止是譯者。
對我們譯者而言更為重要的是,翻譯這麼一部著作意味著一項巨大的挑戰。顯然,如此宏大的工程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令本書翻譯的組織者欣慰的是,他有幸找到了幾位出色的合作者,並最終在他們幫助下完成了這項工作。但就和所有的“團隊作業”一樣,協調往往並不比翻譯本身更容易。所幸的是因特網等現代技術的發展為譯者群體的交流提供了便利,使我們能及時討論在翻譯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共同問題。當然,各人的翻譯風格和技巧有所不同,其中有些方面是難以統一的。為了促進全書的統一,我們盡可能采取“直譯”的方法——這當然是一個含義和價值都有爭議但我們認為仍然有用的概念,盡量尊重原文的語法和詞句結構。也為了統一,人名和地名一般附有英文,案例和文獻名也都保留了英文,以便感興趣的讀者查閱。由于水平和時間所限,譯丈在這方面必然還有許多疏漏的地方。本書統稿者對此負全部責任,並懇請讀者指正。
在書中,美國法官的稱呼——Judge或Justice
——均被縮寫為“J.”,首席大法官則縮寫為“C.J.”。由于美國上訴案件是把上訴者(一般是下級法院判決的敗訴者)放在第一位,因而未必是案件開始的原告。由于有些案件的初始原告難以查清,本書的處理方式基本上是“不處理”——仍一律用“訴”,但在有些案件中它實際上並非表示“原告訴被告”,而是“上訴人上訴被上訴人”。譯者在此提請讀者留意,並對由此可能產生的誤會表示歉意。“[]”表示為了編譯需要而對原文有所改動。對于案例或文獻原文,這類改動一般為本書的編者所加,偶爾也會因通順或明確的需要而為譯者所加;在編者所寫的正文中,這種改動則全為譯者所做。省略號“……”表示省略了相關的內容,尤其是關于案例的編輯,省略的內容較多,甚至可能省略了案例中的“(一)”,或者“(一)”中的“1”,而直接編輯判詞中的“2”,躍過了“3”,編輯了“4”等等。在原書中,案例原文的腳注用*加小寫英文字母標識,編者在正文中的注釋則由阿拉伯數字標識。譯文沿用了這一區別,並將少量譯注以其他符號(如*)標識,以避免混淆。案例表、索引以及正文中所指的本書英文版頁碼都是指原書頁碼,請讀者留意並按照本書頁邊的英文版頁碼查找有關內容。
全書分為上、下兩冊。內容涵蓋導論以及現代世界的憲政裁決兩大部分。書後附有案例表和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