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來自1997年的一系列講座:哈佛大學的兩次霍姆斯講座,紐約大學的詹姆斯.麥迪遜講座以及亞利桑的大學的J.拜倫.麥考米克講座。
本書分為兩編,每編兩章。第一編主要是批評,第二編主要是建構。第一章從規范道德理論本身來討論規范道德理論。作者的論點是,如果那些從哲學上論證我們應當改變道德信仰或行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變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響的行為方式,那麽他們就是在浪費時間。因為,道德直覺既不服從,而且也不應當服從哲學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爭議相關聯的一切孱弱論證。
本書的頭兩章著重指出道德和法理學理論的地方性(localness),指出其之所以被當作普適原則提出來,主要是因為其具有修辭的效果。這兩章還要著重指出,人們常常把道德和規范的搞混淆了,並因此,人們把法官必須決定哪方「應」勝訴錯語理解為法官必然要進行道德推理。
波斯納(1939年-),先後以第一名畢業於耶魯大學文學系(1959)和哈佛法學院(1962)。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手、政府律師。聯邦司法部副部長助理,總統交通政策特別工作組首席法律顧問等職。後任斯坦福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和
L.B.弗雷曼講座法學教授,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並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律經濟學高級講座主持人。1981年出任聯邦第七巡回區上訴訟院至今(1993-2000任首席法官),同時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
「他是著述最豐的聯邦法官,前無古人。任職上訴法院、仍屬最高產的法學家之列,同樣前無古人。如果以引證率測度影響力,那麽當仁不讓,波斯納是世界的最有影響的法學家」(萊西格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