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從大量的司法檔案材料中發現,清末以來「固有法與繼受法」的二元對立,為民國北京政府的時期法律家們富有創造性的工作所打破:其一,當時的大理院通過民事判例、解釋例,以漸進的方法推理固有法與繼受法的融合。其二,民國初期對中國固有法和西文民法采取兼容並蓄的態度,以司法實證作為整合固有法和西文民法的標准。其三,以固有法和繼受法為基本材料,初步建構完成了穩定性與靈活性兼備的近代司法律體系。作者在書中不僅從規則創制的層面上探討了民法的發展問題,而且以當時法律家的司法和立法行為來描述民事法律規則的創新過程,在具體的政治、經濟背景中說明民事法律規則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