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是1995年的什麼時候,在珠海工作的呂君平義來京省親,見面時他告訴我,他正在翻譯一部葡萄牙文的歐洲法學史,他希望在這項工作完成之後,我能為這部書作序,因為在他看來,這本書的作者對法律的見解,同我在《法律的文化解釋》中表達的看法有相近之處。我告訴他,作序一事不敢貿然應允,但對這本書我卻頗有興趣,願意先睹為快。
此後不久,我應邀去澳門參加一個國際學術會議,而這次會議的組織者,恰好就是這本書的作者,正在澳門大學法學院擔任客座教職的葉士朋教授。這使我有機會直接與作者交談,從而對本書寫作的學術背景有所了解。也是在那一次,我第一次听到“新歐洲法律史”這種說法。
何謂“新歐洲法律史”?它是一種思潮,一場運動,還是一個流派?直到現在我也不能確切地回答這個問題。不過,我相信這是一個有意義的說法,因為在這個名稱的後面,有著一種集體的、有意識的努力,這種努力把一些新的東西帶進了法律史研究,其成績也蔚為可觀。其代表人物,除了葉士朋教授,還有比如意大利的Paolo Grossi和Pietro
Costa,西班牙的BartolomeClavero和Carlos Petit等。其中,以Paolo Grossi教授為首的意大利法學家們陣容最為整齊,成就也最突出。可惜的是,這一派法學家的著述大多是以本國文字發表,只有極少數論著被譯為英文或直接用英文寫成,以至他們的研究不但不易為國人所了解,就是在一般英美人士,也是頗為隔膜的。
依我的理解,“新歐洲法律史”研究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以一種批判性的立場和眼光來重新述說法律史,把這個傳統的科目,變成一門新的批判性的知識,即所謂“批判的法律史”。這一派法學家們相信,歷史並不像人們慣常認為的那樣具有連續性,更不是一個有目的的必然進程,相反,歷史中到處存在著斷裂和偶然,名稱的延續並不能保證意義的一貫。他們要做的,就是揭示出被各種人為造成的歷史假象所遮蔽的東西。為此,他們強調歷史範疇的自主性,避免把現時的判斷強加于過去。同時,他們也努力把法律視為一種“社會產品”,試圖在特定歷史的和社會的語境中了解法律的意義。當然,這樣說並不意味著法律只是被動地接受社會所提供的價值,相反,他們相信法律是一種建構性的力量,它既反映社會現實,也創造社會現實。其實,不僅法律如此,歷史解釋也是如此,這一點更突出了作為一門批判性知識的法律史的重要性。
要知道“新歐洲法律史”的法學家們如何實踐他們的哲學,最好去讀他們的研究性論著,比如PaoloGroSSI有關古代和近代財產法的研究,或者Pietro
Costa對歐洲近代公法的研究。而在這樣做一時有困難的情況下,讀一讀本書,尤其是本書的“導論”,也會很有幫助。實際上,當初在請求葉士朋教授同意在中國大陸出版本書的時候,我還另外要求他為本書寫一篇導論性的文字,對“新歐洲法律史”稍加介紹。這篇“導論”就是為此而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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