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關于憲政經濟學方面的著作。憲政經濟學的基礎是制度經濟學,從立法的角度看,不同的方法程序會產生不同的法,它們各有不同的效率。

本書包括立憲視角下的稅收;對稅基和稅率結構的約束;商品稅;納入時間維度的征稅︰所得稅、資本稅和公債貨幣印制和征稅;公共稅收的處置等十章。
 

目錄

前言
第一章立憲視角下的稅收
一、“憲法”的觀念
二、憲法的邏輯
三、憲法約束的手段
四、維克塞爾的理想與多數主義的現實
五、征稅的權力
六、立憲契約的可實施性
七、規範性意蘊
第二章自然政府︰一個利維坦模型
一、作為現實性和或然性的利維坦
二、壟斷型政府和人民主權
三、“利維坦”模型︰收入最大化
四、作為單一制政府的利維坦模型
五、立憲標準
第三章對稅基和稅率結構的約束
一、從立憲角度對追求收人最大化的政府的征稅約束
二、簡單模型中的稅基和稅率約束
三、多人模型
四、征稅限制和稅制改革
五、附錄︰多人背景下的累進制
第四章商品稅
一、傳統智慧
二、立憲階段的稅制選擇
三、商品稅的其他備選形式︰稅基選擇
四、對商品計征的統一稅率
五、適用于個人的統一稅率
六、利用稅率結構的歧視
七、總結
八、附錄
第五章納入時間維度的征稅︰所得稅、資本稅和
公債
一、正統的公共財政學中的所得稅、資本稅和
公債
二、稅率公布的安排時間
三、持續性利維坦條件下的所得稅和資本稅
四、利維坦的時間偏好
五、納稅公民與公共開支有關的時間偏好
六、舉債權
七、結論
第六章貨幣印制和征稅
一、貨幣發行權
……
 

在我的印象中,有兩個經濟學家對憲政感興趣。一個是哈耶克,再有一個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憲章》,懷著對“人的統治”深深的疑慮,希望有一種“一般原則”制約立法機構。布坎南干脆就稱自己的理論為“憲政經濟學”。這本《憲政經濟學》就是他這一理論的綜合性著述。憲政經濟學的基礎是制度經濟學,它認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包括規則、程序和組織)不同則效率不同。從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會產生不同的法,它們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經濟學關于程序的觀念與法學中的程序主義非常相似。後者強調,只要符合正當程序,結果就是合法的。法學從公正出發,經濟學從效率出發,它們殊途同歸。

與一般制度經濟學不同的地方是,憲政經濟學並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形成的互補關系,它認為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一句話,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所以,當憲政出現問題時,它對社會的損害要遠非一般制度問題能比。反過來說,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則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說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不同于哈耶克,他心目中的憲法原則是知識精英從傳統中提煉出來的,布坎南則致力于給出形成或改進憲法的程序性標準︰一致同意規則。

盡管基于個人主義,經濟學的“效率”是指社會和諧的最佳境界。任何一個人以損害別人為代價的財富增進都不符合帕累托最優的定義。所謂個人主義,在經濟學中的含義是“只能以個人為單位感受成本和收益”。這又被布坎南稱為“主體性”,這也意味著每個人要為自己而不是別人的利益而奮斗。因此,經濟學在判斷有否效率時別無他途,只有看經濟當事人自己是否“同意”。在多人的社會中,人們不僅從自然界獲取資源,還通過他們之間的合作或交易獲利。在與別人的交往中,一個人的“同意”意味著他認為這一交往行為給他帶來的收益大于成本,而“不同意”則意味著相反的情況。由于整體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經濟學家所說的“效率”,因此只有在交往雙方“一致同意”時,經濟學家才可以說,這個交往行動是有效率的。因為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由于我們不知道當事人內心對交往的主觀判斷,我們無法說,“同意”一方獲得的淨收益大于“不同意”一方的淨損失。

“一致同意”意味著沒有人受損,顯然這同樣適用于多人的情境。“一致同意規則”作為布坎南理論貫穿始終的邏輯,成為判斷一個公共選擇是否有效率的標準程序。他認為這一規則是帕累托最優的“政治對應物”。只是在現實中,“一致同意”雖好;卻很昂貴,據說只有在波蘭議會中曾存在過這樣的規則,但從來沒有通過任何議案。所以退而求其次,在人類社會的絕大多數的民主的公共決策中,采取了多數規則。在布坎南看來,這正是現代民主政治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多數規則可能導致所謂的“多數人暴政”,其結果是對全社會都不利。解決的辦法之一,就是強調多數規則並非天然合理,對它要多加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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