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力求將道德哲學家們通常自稱從事解答的兩類問題清楚地加以區分,圍繞「哪種事物應該為它們本身而存在、我們應該采取哪種行為」就倫理學的研究物件、自然主義倫理學等展開論述。

為了給倫理學下定義,我們必須發現,什麽對一切無可置疑的倫理判斷來說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但是,這種判斷跟人類行為無關,而跟一定的屬性「善的」和它的對立面「惡的」有關,該屬性既可適用於行為,又可適用於其他事物。一種科學倫理學的判斷的主體和某些學科的判斷的主體不一樣,並不是「特殊的事」;但是,這種倫理學包含一切斷言「斷性」對任一主體的關系之普遍判斷,從而包括決疑論。┅┅
 

目錄


第一章 倫理學的研究對象
1、為了給倫理學下定義,我們必須發現,什麼對一切無可置疑的倫理判斷來說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
的。
2、但是,這種判斷跟人類行為無關,而跟一定的屬性「善的」和它的對立面「惡的」有關,該屬性既
可適用於行為,又可適用於其他事物。
3、一種科學倫理學的判斷的主體和某些學科的判斷的主體不一樣,並不是「特殊的事」;
4、但是,這種倫理學包含一切斷言「斷性」對任一主體的關系之普遍判斷,從而包括決疑論。
5、然而,這種倫理學不僅必須探究哪些事物是普遍與善性相關的,而且必須探究它們與之相關的這個
屬性是什麼;
……
第二章 自然主主倫理學
第三章 快樂主義
第四章 形而上學的倫理學
第五章 關於行為的倫理學
第六章 理想事物
 

照我看來,在倫理學上,正像在一切哲學學科上一樣,充滿其歷史的困難和爭論主要是由於一個十分簡單的原因,即由於不首先去精確發現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麼問題,就試圖作答。即使哲學家們在着手回答問題以前,力圖發現他們正在探討的是什麼問題,我也不知道這一錯誤根源會消除到什麼程度;因為分析和區別的工作常常是極其困難的:我們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發現.盡管我們確實企圖這樣做。然而我好作這樣的想法,即在許多情況下果決的嘗試足以保證成功;因此,只要作了這種嘗試,哲學上許多最觸目的困難和爭論也就消失了;無論如何,哲學家們似乎一般並不作這一嘗試;而且,不管是否由於這種忽視,他們總是不斷力求證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問題;而對這類問題來說,這兩種答案都不是正確的,因為事實上他們心里想的不是一個,而是幾個問題,其中某些的正確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

我在本書中已力圖將道德哲學家們通常自稱從事解答的兩類問題清楚地加以區分;但是正像我已證明的,他們幾乎總是使二者不僅相互混淆,而且跟其他問題混淆起來。第一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哪種事物應該為它們本身而實存;第二類問題可以用這樣的形式來表達:我們應該采取哪種行為?我已力求證明:當我們探討一事物是否應該為它本身而實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內在價值的時候,我們關於該事物究竟探討什麼;當我們探討我們是否應該采取某一行為,它是否是一正當行為或義務的時候,我們關於該行為究竟探討什麼。

但是,由於洞察了這兩類問題的本性,我認為接着就產生了次一最重要的效果,即惟一能夠證明或反證倫理命題。能夠使其得到肯定或遭到懷疑的證據具有什麼性質。一旦我們認識了這兩類問題的真正意義,恰恰是哪種理由適宜作為它們的任一特殊答案的證明或反證,也就清楚了。很明顯,對於第一類問題的各種答案,不可能舉出任何適切的證據來:除了僅僅從它們自身以外,不可能從其他任何真理來推論它們是正確的或者錯誤的。只有注意到,當我們力求解答這一類問題時,我們心里想的必須僅僅是這一個問題,而不是別的一個或一些問題,我們才能防止錯誤。然而我已力求證明,犯這種混淆的錯誤的危險性是很大的;並且我已指出,什麼是我們可以預防這種錯誤的主要方法。至於第;類問題,同樣很清楚,它的任何答案都是能夠予以證明或反證的,因為關於其真理性和謬誤性確實有許多不同的考慮,從而使獲致蓋然性異常困難,而獲致確實性實不可能。然而,作這類證明和反證既必須、又惟一適切的那種證據是能夠精確加以確定的。這樣的證據必須包含兩種而且僅僅兩種命題:它首先必須由關於所討論的行為的效果的真理(因果真理)所組成;但它也必須包含我們第一類的倫理學真理,或自明的一類倫理學真理。這兩類的許多真理是證明應該采取某種行為所必需的;而任何其他一種證據都是完全不適切的。由此可見,如果一個倫理哲學家為第一類的命題提供了任何的證據,或者他為第二類的命題既不能舉出因果真理、又不能舉出倫理學真理,或者舉出既非前者又非后者的真理,那麼他的論證是沒有絲毫傾向能證實他的結論。此外,不僅他的結論完全沒有分量,而且我們有理由懷疑他犯了混淆的錯誤;因為提供不適切的證據往往表示:提供證據的哲學家心里想的並不是他自稱從事解答的問題,而是其他完全不同的問題。迄今為止,倫理學的討論也許主要是由這種完全不適切的論證組成的。

因此,將康德的著名命題之一稍加改變,就可以表達本書的一個主旨。我已致力於寫作「任何可能以科學自命的未來倫理學的導論」。換言之,我已致力於發現什麼是倫理學論證的基本原理;同時,可以看作我的主旨的,與其說是運用這些原理可以達到的任何結論,不如說是這些原理本身的確立。然而在第六章中,我也嘗試就「什麼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這一問題的正確答案,提出了一些結論,它們跟哲學家通常所主張的是根本不同的。我嘗試給一切大善和大惡所屬的類別下了定義;而且我堅決認為:許多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惡的;同時這兩類事物中的任何一類並不具有既為該類全體成員所共有、又為它們所特有的任何其他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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