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德國法學名著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生,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的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義,無論國人洋人、權貴庶民,眾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認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于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無論東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臘的斯多噶哲人也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其共同的理念與法則。以法律而言,中國、西方法律雖文化傳統各異,然畢竟都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超越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時空的人際層面,努力發現本來屬于整個人類的理念和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尋求並促進人與人、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之間越來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規可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際,天道歸一”,當為人類社會法律進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歷史度之,人類生存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越來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結合和依賴,經濟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輔相成地迅速演進。在人類發展進程中,產生于人類本性的共性愈可能有效和平地進行。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人與人之間實現交往、確定關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徑。就此而論,可斷言未來人類的發展與和平,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全人類在法律法則上的溝通與趨同。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系統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律有著特殊的關聯。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陸、台灣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發展而來。當時采納了歐洲大陸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制和法學的發展還頗受德國法制和法學的影響,現今中國法制和法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後者有關聯。因而,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學進步自然更容易從德國法制與法學中獲得啟發。此外,由于近代德國歷史法學派和學說匯纂學派對羅馬法和羅馬普通法的系統研究與整理,近現代德國法學形成並獲得了其本身獨有的特色,其豐富成熟的法律理論與教條,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紀我國法學與法制建設所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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