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這是第一本系統、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專著。此前從未有過類似的著作,不論是中文、日文還是西文的。這本書系統分析了清代州縣官的職能及其運作,包括:征稅,司法,長隨和幕友的使用,對於書吏和衙役的依賴,以及公堂或衙門內的辦事程序等。作者通過各種手本和札記,同時參考大量的官方資料,全面考察了在清代地方政府正式體制中的非正式人事因素的運作,特別考察了地方精英或鄉紳對政府管理過程的參與,深入考察了地方利益對政府政策的影響,為我們提供了迄今為止最為完整的關於中國地方行政運作的圖解。”
原按語說,在本書出版之前,「關於中國政府的整個傳統,關於它長於權衡利害的大量做法和設計(置),一直沒有人以現代的方法進行過分析」, 而該書的出版已經初步彌補了這一缺陷,它正是以現代方法分析中國古代政府傳統的典范。這里分析的是清代地方政府,實際上也是漢代以後二千余年間中國地方政府的一般模式或縮影。
目錄
出版說明
瞿同祖先生與中國地方政府傳統研究(代譯序)范中信
引言
第一章 州縣政府
第一節 作為最小行政單元的州縣
第二節 各級政府之間的行政關系
第三節 州縣政府的組織
第四節 佐雜官員的卑微
第二章 州縣官
第一節 州縣官的角色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三節 州縣官的收入與地方財政
第四節 晉升、降級與免職
第五節 考績
第三章 書吏
第一節 組織
第二節 職能
第三節 錄用服務期限及升遷
第四節 經濟待遇
第五節 貪贓形式
第六節 紀委控制
第四章 衙役
第一節 組織
第二節 職能
第三節 地位、征募與服務期限
第四節 經濟待遇
第五節 貪贓形式
第六節 紀律控制
第五章 長隨
第一節 長隨的種類
第二節 職能
第三節 地位和招募
第四節 經濟待遇
第五節 貪贓形式
第六節 紀律控制
第六章 幕友
第一節 對行政專家的需求
第二節 幕布的種類及其職能
第三節 地位和招募
第四節 服務期限
第五節 經濟待遇
第六節 監督控制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 州縣官的司法權
第二節 民事案件
第三節 刑事案件
第四節 審理和判決
第五節 錯判之懲罰
第八章 征稅
第一節 地丁銀
第二節 漕糧
第三節 雜稅
第四節 鹽稅
第五節 茶稅
第九章 其他行政
第一節 戶口編查
第二節 治安
第三節 郵驛服務
第四節 公共工程
第五節 公共福利
第六節 教育和教化
第七節 祭祀儀式
第八節 雜務
第十章 士紳與地方行政
第一節 作為非正式權力的士紳
第二節 「士紳」的定義
第三節 士紳的聲望和特權
第四節 士紳發揮影響畋的渠道
第五節 士紳家庭
第六節 士紳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第七節 營私和不法行徑
第八節 官紳間的合作與沖突
結語
附錄一 本書引據中文文獻書目
附錄二 本書引據西文著作目錄索引
附錄三 本書引據日文著作書目
附錄四 本書重要名詞中英文對照
附錄五 本書重要名詞索引
附錄六 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訪談錄
附錄七 瞿同祖先生學術著作及講稿目錄
瞿同祖先生與中國地方政府傳統研究(代譯序)范中信
引言
第一章 州縣政府
第一節 作為最小行政單元的州縣
第二節 各級政府之間的行政關系
第三節 州縣政府的組織
第四節 佐雜官員的卑微
第二章 州縣官
第一節 州縣官的角色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三節 州縣官的收入與地方財政
第四節 晉升、降級與免職
第五節 考績
第三章 書吏
第一節 組織
第二節 職能
第三節 錄用服務期限及升遷
第四節 經濟待遇
第五節 貪贓形式
第六節 紀委控制
第四章 衙役
第一節 組織
第二節 職能
第三節 地位、征募與服務期限
第四節 經濟待遇
第五節 貪贓形式
第六節 紀律控制
第五章 長隨
第一節 長隨的種類
第二節 職能
第三節 地位和招募
第四節 經濟待遇
第五節 貪贓形式
第六節 紀律控制
第六章 幕友
第一節 對行政專家的需求
第二節 幕布的種類及其職能
第三節 地位和招募
第四節 服務期限
第五節 經濟待遇
第六節 監督控制
第七章 司法
第一節 州縣官的司法權
第二節 民事案件
第三節 刑事案件
第四節 審理和判決
第五節 錯判之懲罰
第八章 征稅
第一節 地丁銀
第二節 漕糧
第三節 雜稅
第四節 鹽稅
第五節 茶稅
第九章 其他行政
第一節 戶口編查
第二節 治安
第三節 郵驛服務
第四節 公共工程
第五節 公共福利
第六節 教育和教化
第七節 祭祀儀式
第八節 雜務
第十章 士紳與地方行政
第一節 作為非正式權力的士紳
第二節 「士紳」的定義
第三節 士紳的聲望和特權
第四節 士紳發揮影響畋的渠道
第五節 士紳家庭
第六節 士紳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第七節 營私和不法行徑
第八節 官紳間的合作與沖突
結語
附錄一 本書引據中文文獻書目
附錄二 本書引據西文著作目錄索引
附錄三 本書引據日文著作書目
附錄四 本書重要名詞中英文對照
附錄五 本書重要名詞索引
附錄六 瞿同祖與法律社會史研究
——瞿同祖先生訪談錄
附錄七 瞿同祖先生學術著作及講稿目錄
序
《清代地方政府》是一部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中國清代地方政府的實際構成及其實際動作模式的著作。這本書與我從前看到的所有關於中國古代或明清時代政治制度研究的書都不一樣。
從前研究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書,有三大特征是比較明顯的。
一是以現代政治學的觀念或概念去切割中國古代政治史,瓦解其特有的整體性特征或風格。這些書的結構一般是:先是概論(總論),然後分別是行政機構、監察制度、法律制度、軍事制度、科舉及教育制度、人事制度等等的列舉分析。或是僅僅研究古代政府體制:先列出政府的部門構成、官員配備及其職掌等,再說各機構之間的權力關系等等。這種用現代概念對古代政治史分類歸堆式的研究,易於讓現代人憑著經驗去理解,但也非常容易讓人們誤解。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書也大致如此。
二是只注意制度上的正式性、官方性因素,不注意非正式的、私人性的(或個人的)因素在政治中的作用(包括對正式制度的抵制或限制,也有改造或創新制度的作用)。在注意到成文制度的內容和動作之外,如果看到了個人或私人的因素,那也多半只見到有權勢的個人隨意否定或踐踏制度的因素,「好制度一壞個人」的思維模式支配了政治制度史研究。沒有見到不成文制度或法律性慣例在非正式、私人性因素影響下形成和作用的過程,不能正視特殊個人超越成文制度束縛開創新慣例或制度的努力及其正當性。
三是慣於以成文法的規定為依據來研究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政府體制,不注意社會實際政治生活與成文法規之間的巨大差異。比如研究明清時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只限於《明會典》、《清會典》關於衙門設置、官員配置及其職掌或權限的規定;只限於《大明津集解附例》、《大清律例》和《六部則例》、《理藩院則例》之類的刑事或行政性法典(規)的規定;只限於《職官志》或《百官志》、《食貨志》、《刑法志》等關於制度改革或運作的記載。把這些規定或改革當作古代政治制度或體制的全部實際情形。雖然有時也引用野史或正史中極少數實際事例(案例)記述,但又過於偏愛引用負面的記述,即關於成文制度被暴君和權臣踐踏的事例。只從卷帙浩繁的典章、政書中找古代制度,而不從實際行政過程和社會生活的活生生事實中去總結潛在的制度、慣例及其實際動作模式。
從前制度史研究著作的上述弊端,有很多人作過批評或局部的糾正,但一直缺乏比較全面深入的糾正。瞿老的《清代地方政府》一書正是糾正這類弊端,活生生地再現在中國古代政治過程中實際形成和運作的政治制度或慣例的典型范例。
這是第一本系統、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模式的專著。他研究的不僅僅是那一個時期的政府組織機構及其運作,而是研究一種「政府傳統」。這本書可以說是對清代二百多年間(甚至上溯至明代)政府傳統的研究,進而可以看作是關於整個中國的政府傳統的研究。這種研究,著重於研究在一個相當漫長的時間里形成的一以貫之的政治機器構成和動作的傳統。這種對傳統的認識,是在把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的豐富多彩的變化加以抽象、歸納總結,並相對忽略那些沒有持續性或規律性的偶發事件或因素的影響後得出的。這本書已經出色地引導了我們去把握近古中國地方政府體制和動作的傳統。
本書沒有像從前的著作那樣,用現代政府職能分類的概念去分別列舉討論清代地方政府的財政、治安、司法、教育、福利、軍事、經濟等各方面的職能機構(人員)及其動作模式,而是從「哪些人構成(或參與)政府」和「政府做(及如何做)那些事」的兩條線索出發來探討政府傳統。書的第一章(州縣政府),首先介紹州縣政府在政府怪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緊接著,第二、三、四、五、六章,分別探討地方政府的五類正式組成人員(州縣官及其書吏、衙役、長隨、方式、待遇和升遷機會、貪污腐敗形式、監督和約束模式等等。然後,第七、八、九三章,是分析州縣地方政府的職能及其執行方式。地方政府的職能以刑名、錢糧為典型,所以各專用一章來探討司法和稅收。第九章大致介紹了地方政府除司法、征稅以外的各項次要職能(如戶口登記、治安、郵政、公共工程、公共福利、教育教化、祭祀等等)。最後一章,探討中國特有的半官半民或作為官民中介的地方精英集團——士紳集團對地方政治的參與和影響。把他們作為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組成人員來探討。這種研究構思,的確令我們耳目一新。
……
從前研究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書,有三大特征是比較明顯的。
一是以現代政治學的觀念或概念去切割中國古代政治史,瓦解其特有的整體性特征或風格。這些書的結構一般是:先是概論(總論),然後分別是行政機構、監察制度、法律制度、軍事制度、科舉及教育制度、人事制度等等的列舉分析。或是僅僅研究古代政府體制:先列出政府的部門構成、官員配備及其職掌等,再說各機構之間的權力關系等等。這種用現代概念對古代政治史分類歸堆式的研究,易於讓現代人憑著經驗去理解,但也非常容易讓人們誤解。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書也大致如此。
二是只注意制度上的正式性、官方性因素,不注意非正式的、私人性的(或個人的)因素在政治中的作用(包括對正式制度的抵制或限制,也有改造或創新制度的作用)。在注意到成文制度的內容和動作之外,如果看到了個人或私人的因素,那也多半只見到有權勢的個人隨意否定或踐踏制度的因素,「好制度一壞個人」的思維模式支配了政治制度史研究。沒有見到不成文制度或法律性慣例在非正式、私人性因素影響下形成和作用的過程,不能正視特殊個人超越成文制度束縛開創新慣例或制度的努力及其正當性。
三是慣於以成文法的規定為依據來研究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政府體制,不注意社會實際政治生活與成文法規之間的巨大差異。比如研究明清時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只限於《明會典》、《清會典》關於衙門設置、官員配置及其職掌或權限的規定;只限於《大明津集解附例》、《大清律例》和《六部則例》、《理藩院則例》之類的刑事或行政性法典(規)的規定;只限於《職官志》或《百官志》、《食貨志》、《刑法志》等關於制度改革或運作的記載。把這些規定或改革當作古代政治制度或體制的全部實際情形。雖然有時也引用野史或正史中極少數實際事例(案例)記述,但又過於偏愛引用負面的記述,即關於成文制度被暴君和權臣踐踏的事例。只從卷帙浩繁的典章、政書中找古代制度,而不從實際行政過程和社會生活的活生生事實中去總結潛在的制度、慣例及其實際動作模式。
從前制度史研究著作的上述弊端,有很多人作過批評或局部的糾正,但一直缺乏比較全面深入的糾正。瞿老的《清代地方政府》一書正是糾正這類弊端,活生生地再現在中國古代政治過程中實際形成和運作的政治制度或慣例的典型范例。
這是第一本系統、深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模式的專著。他研究的不僅僅是那一個時期的政府組織機構及其運作,而是研究一種「政府傳統」。這本書可以說是對清代二百多年間(甚至上溯至明代)政府傳統的研究,進而可以看作是關於整個中國的政府傳統的研究。這種研究,著重於研究在一個相當漫長的時間里形成的一以貫之的政治機器構成和動作的傳統。這種對傳統的認識,是在把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的豐富多彩的變化加以抽象、歸納總結,並相對忽略那些沒有持續性或規律性的偶發事件或因素的影響後得出的。這本書已經出色地引導了我們去把握近古中國地方政府體制和動作的傳統。
本書沒有像從前的著作那樣,用現代政府職能分類的概念去分別列舉討論清代地方政府的財政、治安、司法、教育、福利、軍事、經濟等各方面的職能機構(人員)及其動作模式,而是從「哪些人構成(或參與)政府」和「政府做(及如何做)那些事」的兩條線索出發來探討政府傳統。書的第一章(州縣政府),首先介紹州縣政府在政府怪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緊接著,第二、三、四、五、六章,分別探討地方政府的五類正式組成人員(州縣官及其書吏、衙役、長隨、方式、待遇和升遷機會、貪污腐敗形式、監督和約束模式等等。然後,第七、八、九三章,是分析州縣地方政府的職能及其執行方式。地方政府的職能以刑名、錢糧為典型,所以各專用一章來探討司法和稅收。第九章大致介紹了地方政府除司法、征稅以外的各項次要職能(如戶口登記、治安、郵政、公共工程、公共福利、教育教化、祭祀等等)。最後一章,探討中國特有的半官半民或作為官民中介的地方精英集團——士紳集團對地方政治的參與和影響。把他們作為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組成人員來探討。這種研究構思,的確令我們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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