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分別從問題保險業之監理、保險輔助人之監理、保險業股權及業務移轉之監理、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加以解析說明,並對於安定基金之功能作有詳細之介紹與評析,最後並論述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之妥適性。就保險監理有完整且全面性之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廖世昌
現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經歷:律師高等考試及格(1996)
司法官特考及格(199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執行秘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郭姿君
現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
經歷:律師高等考試及格(2011)
洪佩君
現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經歷:律師高等考試及格(2010)
廖世昌
現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經歷:律師高等考試及格(1996)
司法官特考及格(199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綜合業務處處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執行秘書
「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郭姿君
現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研究所
經歷:律師高等考試及格(2011)
洪佩君
現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經歷:律師高等考試及格(2010)
目錄
序 文
壹、前 言
一、保險監理組織架構╱1
二、保險業法綱要╱6
三、保險監理對於產業的影響╱8
貳、對於問題保險業的監理
一、保險法第149條解析╱29
二、我國行政法院對於保險業接管之司法審查╱31
三、未來修法方向──增訂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
適足率等級得採取之立即糾正措施相關規範及罰則╱47
參、對於保險輔助人的監理
一、保險輔助人之定義╱49
二、對於保險輔助人監理之依據╱50
三、規範保險輔助人之相關法規╱54
四、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的法律關係╱55
五、保險輔助人實務案例分析╱67
(一)保險輔助人之定性╱67
個案1╱保險經紀人受理保單是否等同保險公司受理?╱67
(二)保險輔助人資金運用疑義╱71
個案2╱保險輔助人之資金運用是否有比例及種類之限制?╱71
(三)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相關議題╱74
個案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6款「禁止策盟」適用疑義?╱74
個案4╱金控體系之銀行與非金控體系內保險公司合作之疑義?╱78
個案5╱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與農漁會合作推廣保險相關業務之疑義?╱81
個案6╱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3條「第三人」解釋?╱87
個案7╱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5款解釋疑義?╱89
(四)保險輔助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議╱91
個案8╱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向保險公司要求提供客戶個人資料及保險契約資訊,
以供招攬或續保通知,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91
個案9╱電話錄音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之電子文件?╱98
個案10╱與保險公司有代理人合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是否需鑑行告知義務並獲得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之保戶同意書,始能對保戶蒐集、處理、利用保戶之個人
資料?╱101
(五)保險輔助人之稅法有關議題╱105
個案11╱保險經紀公司人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業?╱105
個案12╱保險代理人公司所營業務之收入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
第1項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之認定?╱113
(六)其 他╱115
個案1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1款規定,
是否妥適?╱115
個案14╱保險業務員所屬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有解散或註銷執業證書之
情事,若嗣後發現該業務員過去有違法情事,是否應懲處之?╱121
肆、對於問題保險業的監理
一、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立法起源╱127
二、保險業股權移轉程序的介紹╱130
三、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監理實務╱135
四、保險業一部業務移轉╱142
伍、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原因╱149
二、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依據╱150
三、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實務案例分析╱160
個案1╱保險法第146條保險業資金運用第1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是否包括處分不動產與利害關係人?╱160
個案2╱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及車馬費,是否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
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中規範之其他交易?╱163
個案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為
有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稱之關係人之範圍?╱165
個案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第5條所稱
「非採正常價格」為何?╱167
個案5╱與建商簽定承買意向書,是否需合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
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項第1款規定?╱170
四、未來修法方向╱173
陸、安定基金功能的介紹與評析
一、安定基金的法制沿革╱176
二、現行安定基金制度:97年1月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98年4月施行╱186
三、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193
四、現行保險安定基金對於聲請重整程序的可行性探討╱197
五、未來修法方向╱212
柒、保險業同業公會及其自律規範
一、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妥適性╱213
二、產險公會自律規範之研究╱220
壹、前 言
一、保險監理組織架構╱1
二、保險業法綱要╱6
三、保險監理對於產業的影響╱8
貳、對於問題保險業的監理
一、保險法第149條解析╱29
二、我國行政法院對於保險業接管之司法審查╱31
三、未來修法方向──增訂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
適足率等級得採取之立即糾正措施相關規範及罰則╱47
參、對於保險輔助人的監理
一、保險輔助人之定義╱49
二、對於保險輔助人監理之依據╱50
三、規範保險輔助人之相關法規╱54
四、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的法律關係╱55
五、保險輔助人實務案例分析╱67
(一)保險輔助人之定性╱67
個案1╱保險經紀人受理保單是否等同保險公司受理?╱67
(二)保險輔助人資金運用疑義╱71
個案2╱保險輔助人之資金運用是否有比例及種類之限制?╱71
(三)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相關議題╱74
個案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6款「禁止策盟」適用疑義?╱74
個案4╱金控體系之銀行與非金控體系內保險公司合作之疑義?╱78
個案5╱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與農漁會合作推廣保險相關業務之疑義?╱81
個案6╱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13條「第三人」解釋?╱87
個案7╱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5款解釋疑義?╱89
(四)保險輔助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議╱91
個案8╱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向保險公司要求提供客戶個人資料及保險契約資訊,
以供招攬或續保通知,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91
個案9╱電話錄音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之電子文件?╱98
個案10╱與保險公司有代理人合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是否需鑑行告知義務並獲得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之保戶同意書,始能對保戶蒐集、處理、利用保戶之個人
資料?╱101
(五)保險輔助人之稅法有關議題╱105
個案11╱保險經紀公司人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業?╱105
個案12╱保險代理人公司所營業務之收入是否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
第1項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之認定?╱113
(六)其 他╱115
個案1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1款規定,
是否妥適?╱115
個案14╱保險業務員所屬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有解散或註銷執業證書之
情事,若嗣後發現該業務員過去有違法情事,是否應懲處之?╱121
肆、對於問題保險業的監理
一、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立法起源╱127
二、保險業股權移轉程序的介紹╱130
三、保險業股權移轉的監理實務╱135
四、保險業一部業務移轉╱142
伍、保險業之資金運用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原因╱149
二、保險業資金運用限制之依據╱150
三、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實務案例分析╱160
個案1╱保險法第146條保險業資金運用第1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是否包括處分不動產與利害關係人?╱160
個案2╱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及車馬費,是否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
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中規範之其他交易?╱163
個案3╱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為
有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稱之關係人之範圍?╱165
個案4╱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自律規範第5條所稱
「非採正常價格」為何?╱167
個案5╱與建商簽定承買意向書,是否需合乎「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
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項第1款規定?╱170
四、未來修法方向╱173
陸、安定基金功能的介紹與評析
一、安定基金的法制沿革╱176
二、現行安定基金制度:97年1月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98年4月施行╱186
三、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193
四、現行保險安定基金對於聲請重整程序的可行性探討╱197
五、未來修法方向╱212
柒、保險業同業公會及其自律規範
一、保險法賦予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監督管理保險業同業公會妥適性╱213
二、產險公會自律規範之研究╱220
序
序文
保險監理是穩定金融秩序一環,但必須有足夠的「專業性」,否則,無法勝任;保險監理應同時兼顧金融產業監督與發展的「平衡性」,否則金融產業將會萎縮;保險監理應與保險產業保持良好的「協調性」,否則監理政策與產業文化將脫節。
保險法在傳統的商事法領域內,也就是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四科之中,具有非常獨特的性質。首先,保險具有普遍性。國人平均投保保險契約件數,根據統計資料,超過二件以上。日常生活從生、老、病、死,乃至於食、衣、住、行、娛樂,都離不開保險。另外,在臺灣從事保險相關產業的人數,據估計有超過三十八萬人,可說是一個龐大的工作族群。最後,保險法除了涉及到私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領域之外(保險契約法,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之4);還有保險監理層面的公法議題(保險業法)。但是國內保險法的教科書,在介紹保險法時,大都只有介紹保險契約法部分;對於保險業法部分,幾乎隻字不提。同時,各種有關公職考試,若有考保險法,範圍也都只有侷限在保險契約法。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法學者,對於保險業法的研究與教學,處於極度貧乏的狀態。然而,在保險實務上,不論是保險主管機關或是保險公司,每天都必須面對保險業法的課題。因此,對於保險業法的適用與範圍的解釋,常存有很多值得研究與討論的部分。
本書的著作,部分的內容,都是個人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或是擔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處長一職公開發表的文章。部分內容,係個人基於興趣,自行研究的內容,希望能作為拋磚引玉之用。本書的內容,除了部分保險契約法的範圍外,主要涵蓋了保險業法的部分。目的在於,除了對於保險契約法上的法學邏輯爭辯之外,也能多一些針對於保險實務的經驗分享與理性的探討。同時也希望有更多有志一同之人,能加入對於將保險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工作。讓國內保險業法的發展能更為進步,以及更符合、貼近本地的需求。另外,本書的完成,非一己之力所能。書中有關行政法相關議題探討,多由我工作伙伴洪佩君律師協助完成。有關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以及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議題,乃由我另一位工作伙伴郭姿君律師戮力完成,其在葉啟洲老師、林建智老師、林勳發老師及彭金隆老師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老師授課指導下,對於本書之完成有很大之幫助。感謝這兩位優秀的工作伙伴,能將工作實務經驗與法條相遇之後,進一步來完成一種完美的結合。同時也一起體會到,專業若沒有實務經驗的累積,永遠是一種不可能達成的任務。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使本書得以付梓。
最後,本書的完成仍要感謝我的保險法啟蒙老師,江朝國教授。本書中有關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邏輯,基本上都是承襲於江老師,個人並沒有突破與創新的見解。文章內容,涉及保險契約法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分析,大都以江朝國教授大作「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基本概念,作為分析的基礎。
廖世昌
保險監理是穩定金融秩序一環,但必須有足夠的「專業性」,否則,無法勝任;保險監理應同時兼顧金融產業監督與發展的「平衡性」,否則金融產業將會萎縮;保險監理應與保險產業保持良好的「協調性」,否則監理政策與產業文化將脫節。
保險法在傳統的商事法領域內,也就是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四科之中,具有非常獨特的性質。首先,保險具有普遍性。國人平均投保保險契約件數,根據統計資料,超過二件以上。日常生活從生、老、病、死,乃至於食、衣、住、行、娛樂,都離不開保險。另外,在臺灣從事保險相關產業的人數,據估計有超過三十八萬人,可說是一個龐大的工作族群。最後,保險法除了涉及到私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領域之外(保險契約法,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之4);還有保險監理層面的公法議題(保險業法)。但是國內保險法的教科書,在介紹保險法時,大都只有介紹保險契約法部分;對於保險業法部分,幾乎隻字不提。同時,各種有關公職考試,若有考保險法,範圍也都只有侷限在保險契約法。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法學者,對於保險業法的研究與教學,處於極度貧乏的狀態。然而,在保險實務上,不論是保險主管機關或是保險公司,每天都必須面對保險業法的課題。因此,對於保險業法的適用與範圍的解釋,常存有很多值得研究與討論的部分。
本書的著作,部分的內容,都是個人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或是擔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處長一職公開發表的文章。部分內容,係個人基於興趣,自行研究的內容,希望能作為拋磚引玉之用。本書的內容,除了部分保險契約法的範圍外,主要涵蓋了保險業法的部分。目的在於,除了對於保險契約法上的法學邏輯爭辯之外,也能多一些針對於保險實務的經驗分享與理性的探討。同時也希望有更多有志一同之人,能加入對於將保險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工作。讓國內保險業法的發展能更為進步,以及更符合、貼近本地的需求。另外,本書的完成,非一己之力所能。書中有關行政法相關議題探討,多由我工作伙伴洪佩君律師協助完成。有關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以及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議題,乃由我另一位工作伙伴郭姿君律師戮力完成,其在葉啟洲老師、林建智老師、林勳發老師及彭金隆老師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老師授課指導下,對於本書之完成有很大之幫助。感謝這兩位優秀的工作伙伴,能將工作實務經驗與法條相遇之後,進一步來完成一種完美的結合。同時也一起體會到,專業若沒有實務經驗的累積,永遠是一種不可能達成的任務。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使本書得以付梓。
最後,本書的完成仍要感謝我的保險法啟蒙老師,江朝國教授。本書中有關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邏輯,基本上都是承襲於江老師,個人並沒有突破與創新的見解。文章內容,涉及保險契約法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分析,大都以江朝國教授大作「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基本概念,作為分析的基礎。
廖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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